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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FUN學 和台灣勞工陣線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蔡維音所指導 蘇珮鈞的 不當勞動行為之類型研究-以不利益待遇為中心 (2020),提出新海瓦斯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當勞動行為、不利益待遇、團結權、基本權衝突。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郭玲惠所指導 包涵超的 論中國大陸吹哨者保護制度之建構—基於比較勞動法的視野 (2020),提出因為有 吹哨者、吹哨行為、勞動法、言論自由、忠實義務、反報復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海瓦斯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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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海瓦斯,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要上班了!然後咧?:教你當個聰明的職場勞工

為了解決新海瓦斯的問題,作者蔡晴羽 這樣論述:

拒當職場笨蛋!老派貓有絕招! 教求職族、職場新鮮人必知的勞動法學分 不讓你任人宰割!   每一篇發生在你我周遭的職場故事,   每一個你我都應該知道的勞動法律。   拗口的法律名詞,利用活潑的插圖,讓你清楚明瞭!   枯燥的法律關係,透過簡單的故事,讓你身歷其境!   重要的法律權益,藉著清楚的說明,讓你全部掌握!   本書收錄最新「一例一休」、「特休請假」、「最低服務年資」的修法以及相關函釋見解,讓即將步入或是初入職場的你,知道如何保護自己勞動權益。   要上班了!然後咧?   「怎麼避免求職陷阱?」   「試用期長短老闆說了算嗎?」   「薪資單該怎麼看?」   「一例一休跟我

有什麼關係?」   「老闆隨便幫我調動職務可以嗎?」   老派貓說:   實際勞動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薪水待遇、是否投保勞保等),如與徵才廣告刊登內容不符;或雇主要求扣留證件、預繳保證金或收取費用、指示違反公序良俗的工作,都是違法徵才行為,可以依法申訴檢舉。   老派貓說:   試用期約定,應該是雇主已經「保留」解僱權之特別約定,於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仍不得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雇主也不可以片面決定延長試用期間。   老派貓說:   除了本薪(底薪)外,任何雇主發放之獎金、津貼只要屬於勞務的對價而有「經常性」也都是工資,工資總額認定會影響到加班費、勞健保月投保薪資、退休金數額,影

響勞工權益。是否低於基本工資而違法應在不計加班費之情況下,即使勞工是因績效、全勤等獎金掛0,以致低於基本工資,雇主仍屬違法。   老派貓說:   勞動基準法規定採「正常工時」制度。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單週7天只能工作5天,另有1天為例假、1天為休息日。在特定行業別可以經工會,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採取「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變形工時只是在週次內工作時間可以挪移,不影響總工時、例休日天數,且加班仍應遵守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單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規定。   老派貓說: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且應符合:(1)基於企

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2)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否則即屬違法調動命令。 聯名推薦   張鑫隆教授   林佳和教授   周兆昱教授   錢建榮法官   邱顯智律師   吳俊達律師   周宇修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周漢威執行長   新海工會林子文顧問   臺灣鐵路產業工會   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吳俊達律師(尚詰法律事務所)   本書清楚完整點出常見勞動法律問題,跟著晴羽律師學習魔

法,不讓黑心職場坑你錢!   林佳和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有教科書的質,但無其艱澀;有實務見本之用,但看不到論理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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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21議會質詢-讓新海瓦斯為所欲為?市府可以袖手旁觀嗎?

不當勞動行為之類型研究-以不利益待遇為中心

為了解決新海瓦斯的問題,作者蘇珮鈞 這樣論述:

雇主對於勞工及工會所為之不利益行為,即所謂「不當勞動行為」,係指於勞資關係中,雇主不正當的侵害、妨礙勞工行使集體勞動權之行為總稱。然不當勞動行為中不利益待遇之要件看似完整,卻仍存在些許缺漏值得探尋,尤其在工會法第35條中之「其他不利之待遇」一詞十分抽象,更將會隨著集體勞資關係之發展出現更多新的態樣,關於不利益待遇態樣之要件解釋於我國實務運作或學說見解中,又是如何進行分析及判斷?其判斷及解釋是否能確實保障勞工權益?於日漸多元的雇主不利益手段中是否得嘗試將其類型化?如勞工之團結權與雇主之基本權利產生衝突時又應如何調和?上開諸多問題均值得吾人深入探究。就雇主所為之不利益待遇行為中,本文認為可區分為

:一、雇主所為本屬違法之不利益行為;二、雇主基於契約關係所為之不利益行為;三、雇主於契約關係外所為之不利益行為等類型。本文亦從憲法保障勞工團結權之意旨出發,加上工會法第35條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當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對於上開憲法意旨立法化之實現,應可解釋出國家本應優先保障長久以來皆處於弱勢之勞工,使其得以有效行使團結權之精神,縱雇主同為我國憲法上之基本權主體,而可能產生基本權衝突之問題,但因憲法第15、153、154條所引導出之方針,在一定限度下,應當優先保障勞工之團結權,始能抗衡雇主,防止雇主以其享有基本權利保障之名,行侵害勞工團結、工會運作之實。

搞工會:工會正義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

為了解決新海瓦斯的問題,作者張烽益,洪敬舒,楊書瑋 這樣論述:

  翻開台灣的工會史,幾乎等同是不當勞動行為的血淚故事。資方恣意妄為打壓工會,無論是赤裸裸介入工會運作的「支配介入」,亦或者是「違反誠信協商」的拒絕工會協商要求,甚或直接針對工會幹部的「不利益待遇」,資方為了阻撓工會組織發展,無所不用其極的想盡各種方法瓦解工會。迄今,縱使法制環境已初步建構,勞委會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但資方打壓工會的行為從未停止,工會仍然隨時面對生死存亡的威脅。   從「搞工會-工會正義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這本書的訪談和分析,勞工陣線不只希望社會看見台灣勞工行使團結權的障礙,更體認工會幹部在遭遇資方「不當勞動行為」之後,對其工作、生活造成

極大的衝擊,有的必須反覆的用各種抗爭手段,爭取工會生存的空間;也有因此而家庭失和,倍受煎熬,更可看見制定簡便迅速處理機制的重要性。   「搞工會」不只是一本敘述發生在台灣不當勞動行為故事的故事書,更不甘只是一本針對各案件進行法學理論探討的教科書,本書同時簡介國內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的操作,包括當前裁決類型與結果分析、申請裁決的流程,以及工會的準備等,作為未來工會尋求該機制救濟之參考。 作者簡介 張烽益   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畢  現任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 洪敬舒   世新大學新聞系畢  現任台灣勞工陣線工作貧窮研究室主任 楊書瑋   東吳大學社工系畢  現任台灣勞工陣線執行秘書 林

佳和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德國布萊梅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現任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周兆昱   日本大阪大學法學博士  現任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侯岳宏   日本國立一橋大學法學研究科法學博士  現任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林良榮   日本北海道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博士  現任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沈牧樺   現為清華大學社會學所研究生 葉永山   現為政治大學勞工所研究生

論中國大陸吹哨者保護制度之建構—基於比較勞動法的視野

為了解決新海瓦斯的問題,作者包涵超 這樣論述:

近年來,世界各地企業俾案層出不窮,公益揭弊之觀念亦蔚然成風。吹哨者保護制度之建構,對內係為落實企業法規遵循,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之承擔,以利其長久發展,對外係為營造公開透明之企業運行環境,進而維護更為廣泛之公共利益,以及完善社會監督體系,降低治理成本。又勞動者因身居組織內部或工作場域之中,相較於組織外部人士,對企業內之不法或失當行為更易洞悉,因此在保護之層級上更顯重要。然揆諸中國大陸現行劳动立法及實務,對吹哨勞動者之保護仍顯不足。故為促進建立友善吹哨环境,實有以單一立法為規制之必要。 有鑒於此,本文以文獻分析之方式,在明確吹哨行為之定義及其正當性基礎之同時,通過介紹勞動者忠實義務理論之內涵

、發展與變革,對制度之合理性與暢通性進行了論證。又以比較法之方式依序就美國《薩班斯法》、《多德弗蘭克法案》以及台灣現行勞動立法、《揭弊者保護法》及實務上之見解為介紹與分析,並以此為借鏡,以擴大吹哨者保護範疇及明確化吹哨者保護要件為目標,就具體法律構成要件(包括吹哨主體、吹哨內容、吹哨對象、吹哨程序、吹哨者之保護及獎勵金規範)逐一提出立法上之芻議,以期為此一正面價值之傳播與吹哨者法制之建構,提供些許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