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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庭榕所指導 王龍飛的 台灣與印尼毒品犯罪規範與警察偵查之比較研究 (2019),提出新竹市檢舉獎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毒品、毒品販運、偵查。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交通管理研究所 陳高村所指導 吳宗叡的 員警審核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標準作業流程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民眾檢舉、查證、標準作業流程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竹市檢舉獎金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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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竹市檢舉獎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灣與印尼毒品犯罪規範與警察偵查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新竹市檢舉獎金的問題,作者王龍飛 這樣論述:

摘要 毒品犯罪仍然是國際社會所關注之問題,包括台灣與印尼。毒品案件雖已非新鮮事,但仍普遍影響社會治安並引起關注。台灣與印尼之販毒發展仍層出不窮,此乃因參與其中之嫌犯不僅來自國內,亦來自全球各地。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指出毒品係指非出於醫療用途而對使用者心理和精神有顯著不良影響之藥物( Psychotropic Drugs )。本文將研究有關台灣與印尼之毒品犯罪法律規範與警察偵查之比較。 本篇論文的研究方法為質性研究,透過主要和次要數據及文獻回顧分析,包含中文及印尼文的專書、論文、期刊與網頁資料進行研究,加上訪談資料。本文所採用之研究

方法包括:文獻探討法、比較分析法、案例研究法及訪談法。 台灣和印尼的法律系統不同。台灣法律以大陸法為基礎,承襲自日本和德國法律體系,而印尼是一個混合法系统的國家,即宗教法、習慣法和大陸法系。當台灣與印尼警察在執行緝毒時,均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毒品法律方面,台灣和印尼的毒品法律不同,台灣主要適用的毒品法律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毒品分為四種級類, 而印尼主要適用的毒品法律是2009年35號印尼毒品條例,毒品分為三種級類 。在警察偵查毒品犯罪方面,台灣並沒有專責偵辦毒品案件之統一的毒品偵辦機關,現行毒品查緝由不同機關依權責執行。而在印尼除了警察以外,有專責毒品案件之獨立專門機關即國家緝毒局

( Badan Narkotika Nasional; 簡稱 BNN )。BNN由2009年35號印尼毒品條例,也被授權執行毒品查緝。BNN的負責直接向總統報告,並與警察局長協調。關鍵詞:毒品;毒品販運;偵查

員警審核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標準作業流程之研究

為了解決新竹市檢舉獎金的問題,作者吳宗叡 這樣論述:

隨著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量逐年增加,致使警察機關已耗費大量人力和時間於審核檢舉案件上,惟查證品質除屢遭外界質疑外,又警察機關亦尚無一套標準作業流程可供處理人員依循,故本研究除回顧與民眾檢舉有關之法規範或流程等文獻外,另自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2018至2019年線上檢舉違規系統資料出發,再參酌同時期所有行政法院就民眾檢舉舉發所為撤銷處分之判決,逐筆檢視每一案件不舉發之原因或判決撤銷之理由,將具相似者予以歸納及類型化,旨在於探求不舉發原因或撤銷理由背後所代表之查證範圍,進而獲致22款檢舉案件應查證事項並依次詳細介紹其內涵,復運用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先程序、後實體」之概念,將各款查證項目

劃分為「程序面之審查事項」及「實體面之審查事項」二大類,其中前者可再區別成「採證資料之確認」、「案件管轄權之歸屬」、「是否為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及「資料能否補正」等部分,後者則可細分為「受檢舉車輛之車號或特徵及違規時、地查證」、「違規行為成立與否及有無符合勸導要件之判斷」及「行為數之認定與競合」等步驟,本研究妥適安排各查證類別之先後順序,隨後尋找審查程序中之法令、行政函釋或學理依據,同時對檢舉案件之爭議問題或實務上於查證過程所面臨之難處,亦有著墨探討,末繪製出「員警審核民眾檢舉案件之標準作業流程」及臚列現今民眾檢舉相關法令不足或瑕疵之處,冀能提升檢舉案件之審核品質、縮短處理人員之查證時間並供權責

機關後續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