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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新安東京乙式限額特定損失附加條款也說明:出廠一年內新車投保乙式車體險可另行附加限額特定車損附加條款(保障範圍僅限不明原因車體損失)。 ※ 車齡滿四年之車輛計算折舊後的價值較低時,可投保限額車碰車險(10.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永然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李志峰博士所指導 呂淑玲的 貿易信用保險之研究-以實務作法為核心 (2019),提出新限額特定事故是什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貿易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應收帳款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張其恆所指導 張乃平的 我國營造業安全衛生與管理制度之研究 (2003),提出因為有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營造業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限額特定事故是什麼的解答。

最後網站新安東京乙式限額特定損失附加條款 - Hinu則補充:保障內容: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特定天災意外事故地震、颱風、洪水、土石流、閃電雷擊、海嘯、冰雹、龍捲風時,導致身故或失能,給付保險金。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限額特定事故是什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就是這本海洋法體系+解題書

為了解決新限額特定事故是什麼的問題,作者許霍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面對考試,同學常會有「唸過了未必看得懂」、「看得懂未必記得起來」、「記起來未必寫得出來」、「寫出來未必寫得完」的經驗,本書提供了最新穎最完整的海洋法理論,提供可操作性的實務見解,結合考試出題方式與答題結構,務求同學能「唸過」、「看懂」、「記起」、「寫出」、「寫完」,而這也是一本好的考試用書應有的態度。

貿易信用保險之研究-以實務作法為核心

為了解決新限額特定事故是什麼的問題,作者呂淑玲 這樣論述:

貿易信用保險,又稱應收帳款保險,於19世紀末在西歐國家發展出的保險商品,於台灣保險法並未列名,屬其他財產保險,保險業界將其列為意外險,屬損害保險中為自己保險利益之商品,故通常情形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為同一法人。本保險商品可能承擔兩種風險,買主所在國家的政治風險及買主的信用風險,其中買主信用風險係指買主無力清償或違約不付款。本保險商品之保險利益為保險法第20條因有效契約而生之權利,契約係指被保險人與其交易相對人之買賣契約,該契約項下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權利,該保險利益為有效、適法、可計算的積極經濟上利益。保險契約將承擔風險量化,最小單位為該交易相對人信用風險,即每一個別買主風險,每一危險事

故係指任一買主發生無力清償或違約不付款情事,每一損失係指個別買主在保險責任期間有未清償之債務金額。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之應收帳款,其價值是可計算,惟具變動性,應收帳款數額因被保險人再度出貨或提供服務而增加,也因買主支付貨款而減少。由於承保標的價值變動,加上被保險人行為與損失間無法獨立、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存在資訊落差,促使保險契約訂有細緻的風險分攤條款、信用額度調整機制、嚴謹的資訊揭露義務及減損義務。保險契約除訂有明確承保範圍限制外,風險分攤相關條款有自留風險條款、自動停止承保條款、隨時調整買主額度、自負額、保單最大賠償責任限額等。透過層層風險分攤條款,不僅可規避道德風險,亦迫使被保險人不忽視交

易相對人的重要風險訊息,而以積極合理作為來防阻損失發生或減少。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可調整風險組合,申請納入新買主保險或提高原有買主風險,惟保險人針對新風險有予以拒絕的權利,對既有風險,得依其風險變化,調降及撤銷買主信用額度,此因應風險快速變化而生之動態風險管控機制,為貿易信用保險的重要特性之一。另由於資訊不對稱,保險人必須仰賴被保險人傳遞及提供買主重要風險訊息,保險人所負擔之義務,除保險法規定的據實說明、危險增加及危險事故通知義務外,在危險事故發生後、給付理賠金後至收回追償款期間,被保險人亦負有告知暨說明義務及損失減少義務,該相關義務之負擔不因保險期間終止而免除。貿易信用保險乃結合保險原理、財

務分析、風險管理的貿易信用保險商品,承保標的為應收帳款,本質上債權請求權,對應承保風險為買主信用風險,該風險與買主財務表現高度相關,故保險契約條款制定,因此保險標的之財務特性,賦予保險人動態調整承擔風險的權利,為與其他財產保險最大不同之處。

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

為了解決新限額特定事故是什麼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連世昌吳任偉等 這樣論述:

  只要與他人有金錢借貸、票據往來或各式各樣的債權債務關係,您就無法輕忽「抵押權」的存在。抵押權的重要性,在於確保特定債務之清償,具有「保全」財產的效果,企業經營者、一般投資置產或購屋自住者、金融機構,占居使用之最大宗。本書詳解「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相關法令規定,並從實務運用著眼,指引讀者如何辦理抵押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與塗銷登記,又在確保債權的「最後一哩路」,如何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實現抵押權,最後詳剖金融機構對於「不良債權」的處理實務與法律相關規定,構成理解「不動產抵押權」的完整脈絡。 作者簡介 李永然   台大法學士、台大法學碩士、台大法律研究所博士班研究、中國政法

大學法學博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永然法律研究中心等創辦人;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曾任教:淡江大學、輔仁大學、文化大學、銘傳大學、國立體育學院   聯合報、中國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中華水電冷凍空調雜誌、稅務旬刊、投資情報周刊、貿易商情、爽報、台商張老師月刊、太平洋日報法律專欄主筆   曾任中廣公司、漢聲電台、復興電台、中央廣播電台及佛光衛視法律專欄主講人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內政部營建署法律顧問、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律顧問、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陸委會台商張老師、台北

市政府市政顧問、行政院退輔會法律顧問、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常務理事、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董事兼執行長、財團法人王永慶先生教育基金會董事兼執行長   台北科技大學兼任副教授 黃振國   學歷:東吳大學法律系比較法學組六十七年畢業   經歷:東海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研訓中心租稅規劃與財產移轉講師;永然法律研究中心不動產稅務及大陸房地產講師(不動產經紀法規、土地登記、土地稅法、遺贈稅法、行政救濟、信託法等)十餘年;中國房地產研究發展協會常務理事;補習班教師二十餘年經驗;台灣財稅發展協會理事長   著作:不動產法拍移轉及稅費、法院拍賣案例與運用、訴願書狀與範例、遺產稅節稅

規劃、贈與稅節稅秘訣、繼承登記疑難解析與範例、最新遺產.贈與稅節稅規劃、遺產稅實戰手冊、保險.信託.遺產、贈與之節稅規劃、遺贈稅節稅規劃案例解析、遺贈稅.財產移轉圓滿計畫、繼承權益法律指標、不動產物權實務──所有權編(合著)、不動產物權實務──擔保、用益物權編(合著) 連世昌   學經歷:中國北京對外經貿大學法學博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新北市不動產仲介公會法律顧問、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諮詢律師、曾任職苗栗地方法院   現任:執業律師、東吳大學兼任教師、新北市政府勞資調解人   著作:房地產交易的關鍵報告、未竟的遺願、房地買‧賣‧仲介三贏法律策略、代銷‧仲介紅不

讓(合著)、房地買賣風險法律控管、商事法、凶宅與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研究、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之評議 吳任偉   學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   經歷:經歷: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兼任法助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大學部民、刑法助教、新莊市公所法律諮詢、聯合報精選講座主講、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智慧財產權中心副召集人   現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南台灣人權論壇主任委員、高雄律師公會副秘書長兼人權保障委員會召集人   著作:在WTO架構下兩岸關於地理標示保護之研究(碩士論文)、法拍屋投資法律秘笈(合著)、經濟部98年度大陸台商經管診斷與投資糾紛案例——

土地被徵收,不必然會獲得補償(合著)、經濟部99年度大陸台商經管診斷與投資糾紛案例——台商人身安全案例解析:淺談中國大陸之邊控措施(合著)、以兩個實際案例剖析警察違法的實況(合著)、淺析中國大陸著作權法——從「著作權行使限制」談起(合著)、板橋市公所97年度、98年度、99年度公寓大廈法律實務問答(合著)、青少年法律來一課(合著)、房屋買賣風險管理手冊(合著)等 張顥璞   學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跨國商務組碩士在職專班、台灣大學法學士   經歷:重和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現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副召集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執業專長:民、刑事訴訟、行政爭訟、

證券、稅務訴訟、法律諮詢、訴狀代擬、契約審議 李廷鈞   學歷: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台灣大學政治學學士      經歷:地政士特考及格、不動產經紀人特考及格(榜首)、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採訪助理   現任: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執業地政士、永然法律基金副執行長、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法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著作:地上權開發策略與法律實務(合著)、法拍屋投資法律秘笈(合著)   協助編輯:最新不動產物權行使須知手冊(永然普法手冊)、房屋仲介代銷法律手冊(永然普法手冊)、都市更新法律保障手冊(永然普法手冊)、管理公寓大廈社區法律手冊(永然普法手冊)、不動產買

賣安心法律手冊(永然普法手冊)、天元生活法律手冊2──不動產、交通事故、婚姻親子及繼承法律(永然普法手冊)、市地重劃權益法律手冊 黃興國   學歷:中央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東吳大學企管系     經歷:地政士普考及格、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地政士   現任: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執業地政士、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法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執業專長:不動產登記、贈與稅、遺產稅規劃、貸款諮詢 推薦序1 推薦序2 推薦序3 策劃者序 第一章 普通抵押權法令解析  文◎李永然、張顥璞   壹、前言   貳、普通抵押權之意義     一、普通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二、普通抵押權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其不動產       所設定的擔保物權     三、普通抵押權是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     四、普通抵押權是就標的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   參、抵押權之特性     一、從屬性     二、不可分性     三、物上代位性   肆、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範圍     一、原債權     二、利息     三、遲延利息      四、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金      五、實行抵押權及保全抵押權的費用   伍、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一、從物      二、從權利      三、建築物之附加部分      四、殘餘物      五、天然孳息及法定

孳息   陸、抵押權人之權利      一、抵押權之處分      二、抵押權之保全      三、抵押權次序之處分      四、抵押權的實行   柒、抵押權的消滅      一、擔保債權之全部消滅      二、除斥期間經過   捌、結語 第二章 與普通抵押權相關之疑難法律問題解析  文◎李永然   壹、普通抵押權人對保護抵押權的法律 須知     一、抵押權的保全     二、抵押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抵押權人的物上請求權   貳、普通抵押權人的權利及於抵押物的代位物     一、須因抵押物毀損或滅失所生     二、須因滅失或毀損而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     三、須為

抵押人得受的賠償或其他利益   參、普通抵押權人對抵押權之讓與、供擔保與拋棄的認識     一、普通抵押權的讓與     二、普通抵押權的供擔保     三、普通抵押權的拋棄   肆、普通抵押權人對「次序權」的法律 須知     一、普通抵押權人享有「次序權」     二、先次序抵押權受清償時,後次序抵押權是否受影響?     三、抵押權次序的讓與、拋棄與變更   伍、結語 第三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法令解析  文◎連世昌   壹、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意義及擔保範圍     一、意義     二、擔保債權範圍之限制性   貳、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特性     一、限定被擔保債權之資格     二、否定最高

限額抵押權之從屬性     三、調整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地位   參、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取得   肆、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變更及讓與     一、被擔保債權範圍之變更     二、被擔保債權之債務人變更     三、確定期日之變更     四、擔保債權或債務之特定繼受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當事人與債務人之概括繼受   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準共有     一、共有人間之優先受償關係     二、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權利處分   陸、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及效力     一、「確定」之意義     二、原債權確定之事由     三、原債權確定之效力   柒、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消滅     一、最高限額抵

押權與消滅期間之規定     二、塗銷登記請求權   捌、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普通抵押權之 規定 第四章 抵押權設定登記實務  文◎黃振國   壹、抵押權設定登記     一、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意義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約定與登記     三、結語   貳、設定抵押權應附基本文件   參、認識抵押權登記申請相關規範     一、擬設定之抵押權種類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填寫事項   肆、其他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注意事項   伍、法人申請抵押權登記之重要規定及內政部函釋   陸、金融或保險機構辦理抵押權登記相關函釋   柒、農舍與農地設定抵押權相關之內政

部函釋 第五章 抵押權移轉、內容變更與塗銷登記實務  文◎李廷鈞、黃興國   壹、抵押權移轉登記     一、何謂抵押權移轉登記?     二、抵押權移轉登記所需文件     三、常見抵押權移轉實務問題     四、參考範例   貳、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一、何謂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二、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所需文件     三、不同類型的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說明     四、參考範例   參、抵押權塗銷登記     一、抵押權塗銷登記與類型     二、抵押權塗銷登記所需文件     三、其他常見抵押權塗銷實務問題 第六章 不動產抵押權人如何實行抵押權,藉以回收債權?    文◎

李永然   壹、抵押權人應先取得「執行名義」   貳、抵押權人須進一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參、對抵押物進行查封、拍賣的程序   肆、結語     範例一 民事准予拍賣抵押物聲請狀     範例二 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 第七章 不良債權處理實務  文◎吳任偉   壹、什麼是「不良債權」(Non-Performing Loans, NPL)?   貳、「不良債權」發生的原因     一、整體經濟環境與景氣因素     二、金融機構內部因素     三、債務人本身的因素   參、「不良債權」的類型     一、以金融機構為例,按其債權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長短       ,可區分為「應予注

意者」、「可望收回者」、「收回困       難者」及「收回無望者」     二、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亦可區分為「逾期放款」、       「催收款」與「呆帳」   肆、實務對於「不良債權」的處理方式     一、金融機構對於「不良債權」的處理     二、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AMC)對       於「不良債權」的處理     三、一般投資人對於「不良債權」的處理   伍、「不良債權」的稅負     一、金融機構方面     二、資產管理公司方面     三、其他 附錄     一、《民法》物權編(摘錄)     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摘

錄)     三、《土地登記規則》(摘錄)     四、《非訟事件法》(摘錄) 推薦序1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所投資經營,其出版的法律圖書對於法律知識的普及有著極大的貢獻,尤其是將不動產相關的法律知識通俗化、實用化。從預售、中古屋買賣、代銷、仲介、法拍,到土地開發、建築、營造等範疇,並邀請各領域頂尖的專業人士撰寫成法律實用圖書,讓一般民眾在遇到與不動產相關問題時,都能藉由參考書籍的內容,得到預防與解決的方法。   不動產抵押權是金融機構、不動產投資、民間借貸常用以做為獲取融資、擔保交易、確保債權的手段之一;抵押權又分為「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

抵押權」,而在實務的操作上,辦理抵押權的設定登記、移轉、內容變更與塗銷登記,都是債權人、債務人在運用抵押權前所需要了解,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李永然律師此次結合吳任偉律師、張顥璞律師、連世昌律師及黃振國地政士、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等專業人士撰寫成《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一書,該書由地政和法律的精英從各個角度剖析抵押權的實務操作與法律規範,內容包括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法令解析、疑難問題解析、抵押權設定登記實務、抵押權移轉、內容變更與塗銷登記實務及如何實行抵押權以確保債權的回收、不良債權的處理實務,非常實用;是金融業界、企業經營者,甚至與不動產相關行業在業務執行上必備

的參考書籍,本人有幸先睹為快,獲益良多,特為本書推薦。 麗寶集團董事長 吳寶田 2015年1月21日 推薦序2   李永然律師於建築、不動產等相關法令有豐富的實務經驗,長年於此領域研究、耕耘,其在繁忙公務之餘,亦經常藉由演講、出版、座談、專欄寫作等方式,將建築與不動產知識普及化。2012年間,在本校台北科技大學極力邀請下,李永然律師於建築與都市設計研究所開設「不動產建築法律專題」課程,與學生一同分享其寶貴經驗,受到熱烈歡迎。   李永然律師現又與田欣永律師策劃與不動產抵押權有關之專書,其結合張顥璞律師、連世昌律師、吳任偉律師、黃振國地政士、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等專業人士之大作

,出版《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一書,余有幸先睹為快,並為之作序。   《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內容包括〈普通抵押權法令解析〉、〈與普通抵押權相關之疑難法律問題解析〉、〈最高限額抵押權法令解析〉、〈抵押權設定登記實務〉、〈抵押權移轉、內容變更與塗銷登記實務〉、〈不動產抵押權人如何實行抵押權,藉以回收債權?〉、〈不良債權處理實務〉等七大篇章,分別從基本法令規範談起,進一步解讀其種類、特性、涵括範圍與效力,以及實務進行的程序,再予以生活案例綜合參考,文字深入淺出,各方面都有法律與地政面專業且精闢的剖析。   此書對於欲了解不動產借貸的民眾與金融機構或民間有借貸關係之人士、

商場往來交易欲運用不動產擔保者,均相當適合且實用,非常值得讀者參考!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設計學院院長 中華民國都市計劃學會理事長 彭光輝 2015年1月23日 推薦序3   「抵押權」制度由來已久,其不僅是企業經營者營運發展必須充分了解與運用的最佳媒介手段,更是一般人投資置產或購屋自住不可或缺的重要融資管道;如是,倘整個社會金融活絡流暢,亦有助於帶動整體經濟與企業之興盛發展。   民國96年3月28日《民法》物權編大幅翻修,此次修正重點在於將抵押權分設「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三節,以解決實務上爭議問題,並建構較周全的規範體系;此對於金融機構、企業經營及個

人等之融資貸款,均有重大關聯。   永然兄投入平民法律教育工作數十年,無論早期發行《法律與你雜誌》,傳播一般社會大眾須知的法律常識,抑或創立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數百種法律、地政、稅務叢書,都在忙碌的律師本業之外,挹注可觀的時間與精神,默默為墊定社會法治基石善盡一份心力。   此次捧讀《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一書,已不知是永然兄的第幾號力著,從字裡行間,不僅嗅聞出永然兄馭繁為簡的功力依舊,綜觀全書七章架構,亦可見其規劃之匠心、思慮之縝密。不獨於第一至第三章將「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法令規定作為講述之核心,同時因抵押權以向地政機關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本書中,另由專業地政

士執筆,分闢第四、五章深入解析辦理抵押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與塗銷登記之要點,並收錄內政部關於法人申請抵押權登記、金融或保險機構辦理抵押權登記,及農舍、農地設定抵押權的諸多重要函釋,作為抵押權設定或受讓雙方,為了您的權益保障,不可不讀!至於「如何實行抵押權」一章,本是抵押權人能否確保債權的「最後一哩路」,由嫺熟法律理論與實務的永然兄親自操刀,在我看來,自是游刃有餘。值得一提的是,本書最後一章「不良債權處理實務」,乍看似已跳脫「抵押權」之範疇,實則,金融機構在其借貸、放款業務中,乃使用抵押權制度之最大受益者,在後續的不良債權處理過程是否順利得當,自與「抵押權」之認知程度和靈活運用息息相關;藉由本

章之介紹,除得以一窺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債權的處理之道,對於抵押權的實務運用,又可有另一層面的認識。 所謂「知識就是力量」,多一分對「抵押權」的了解,就是賦予自己的財產權多一分務實的保障;本書適合您經常置於案頭,學而時習之,必能受益匪淺。個人有幸先睹為快,樂為之序!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副教授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客座教授 莊孟翰 2015年1月21日 策劃者序   抵押權在現在擔保實務上,仍屬最常用之擔保制度,為民眾所青睞。而現行制度除法院拍賣外,亦開放所謂之「金拍」、「銀拍」,透過法院以外之第三人作為拍賣人,提高抵押物拍賣之效率及金額,使抵押權人及債務人均備受其益,以促進交

易秩序的活絡。   然而,我國《民法》物權編過去一直受到「物權法定主義」的原則所困,使《民法》物權的種類數量極少,且部分物權種類例如「典權」、「永佃權」(已刪除)之實用性亦有待驗證。而物權中最廣為實務運用的抵押權,亦受到物權法定主義的限制,不僅導致類型上無法順應日益進步的工商社會,內容亦不符合人民活用物權的真正需求,常為學術界及實務界所詬病。   終於在學界與實務界的努力耕耘下,立法者在民國 96年3月大幅度進行《民法》物權編的修正,本次修正參照主法例、學說及實務上之見解,在「普通抵押權」之定義、特性、效力、範圍、次序權處分、共同抵押權、法定地上權、併付拍賣或物上代位等均著力甚深;並針對「

最高限額抵押權」增訂十七條條文,將物權種類中最受青睞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明文化。   惟法律的規範,無法盡善盡美;法律制度的適用,也常發生學術與實務追求理想、妥協現實間的拉扯;對於法律的解釋,有時也會落入各自表述的困境。因此,縱使在大舉修法後,吾人仍有必要持續關注「抵押權」制度的適用、登記與實務運作發生的困難與疑義。《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一書就是在此氛圍下誕生,邀請黃振國地政士、連世昌律師、吳任偉律師、張顥璞律師、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共同投入本書的撰寫,作者們殫精竭慮的熱忱,令我們由衷敬佩;在此也要特別感謝永然文化出版公司的編輯同仁,在過程中協助聯繫相關

事務、細心完成本書的校訂和編輯,辛苦至極。而最重要的是,盼能透過本書對抵押權制度及其實務運用的深入剖析,讓社會大眾更加貼近這個與你我生活切膚相關的法律制度,更期待藉本書與各界賢達彼此激盪,使抵押權制度更能貼近擔保實務之需,活絡金融擔保之筋骨,促進其社會作用徹底實踐。 李永然律師、田欣永律師 2015年1月26日

我國營造業安全衛生與管理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新限額特定事故是什麼的問題,作者張乃平 這樣論述:

營造災害無論是我國或是其他先進國家都有一個共同之特點,就是其與其他產業或是全產業相比較都較為嚴重,而不同的是災害比例與嚴重率我國則遠超過先進國家。因此,如何健全營造業的安全衛生具有其急迫性及指標性,本文目的亦即藉由營造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之探討,裨益於提昇國內營造業安全衛生管理之品質,強化營造災害之預防工作。所謂安全衛生管理,主要的任務首在如何確認災害事故形成之原因,掌握災害事故的影響範圍,從而發展出一套務實之安全衛生管理程序,建構一套有效運作之安全衛生組織,是其精髓。但是,國內已有之相關研究,多從實務經驗與學理探討出發,或偏重個案分析或著重抽象論述,經過本文之檢討認為,如能加入國際間已建立之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標準體系之具體作法,或能貢獻棉薄。過去十餘年來國際上對於安全衛生管理標準之建立不遺餘力,且已有相當之成績,可否供我國之參考,如何修補我國現有的營造安全管理制度,更為本文關注之焦點。1994年英國標準協會BSI擬訂一個簡單有效並容易了解與遵從的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指南(BS 8800)。該指南旨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組成要件:主要條文著重在事業單位須做之事(WHAT),附錄部份則說明如何去做(HOW)。BS 8800之效益如下:一、降低對勞工及其他安全衛生上之風險。二、改進事業的績效。三、有助於確立事業單位在市場的責任形象。四、加強建立良好的作業環境。其特點如下:一、奠定國際間適用之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模式。二、將安全衛生管理與企業績效管理結合。三、藉政策、組織、制度規劃、執行計畫、績效稽核及系統評估等管理作為,達成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目標。BS 8800實施於我國之效應:一、對我國管理缺失之具匡正效用。二、增補我國自護制度,提昇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水準。因BS 8800不具驗證之用途,而安全衛生管理之議題已經漸漸受到國際社會之重視,故OHSAS 18000因應而生。OHSAS 18000為了有效的整合不同驗證機構對於安全系統的觀點以及全球的管理標準標準化而制訂。OHSAS 18001不但具有BS 8800之效益且具有以下之特點:一、明確規範風險鑑別與評估之範圍與方

法。二、管理方式重「安全分級管理」之方法,依據風險分級的結果考量控制之手段。三、要求企業符合法規,但管理系統之核心仍以「風險管理」為主。四、管理系統中要求指定管理代表,由於安全衛生管理強調高階責任管理,要求安全衛生管理代表須是一級主管。五、強調對內溝通之程序。六、明文要求定期量測安全衛生績效,包括主動性績效指標與被動性績效指標。七、在標準撰寫上,具體要求「風險預防」之程序。八、OHSAS 18000與BS 8800一樣,只提供事業單位建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所需要之實施事項,而實施事項之具體內容則必須依照事業單位本身之規模、特徵、需求或文化等因素自行擬定。九、事業單位要將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提昇

到何種程度,是由該事業單位自身所定訂出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基準而定,並且依照客觀環境循序漸進的提昇安全衛生績效,並持續改善之。十、為便於未來企業在管理系統方面之整合,採PDCA架構與內容。十一、適用於各類型企業,未侷限於某些特定的行業。十二、所規範之範圍,僅限於「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並不包括「產品或服務」的本身。SCC(荷文VCA)承包商安全管理系統查核制度,為荷蘭所訂定之驗證標準,以查核表形式,建立職安衛管理系統,為減少職安事故,達成法規要求,此系統之特點為營建業者最佳的職安衛自檢制度。實施SCC安全管理系統效益:一、針對承包商或分包性質行業量身設計之驗證標準,可依自身要求選擇適合之認

證等級,不致造成資源浪費,亦不會造成營建工地之文書作業之負擔。二、可與國內自動檢查制度、自護制度、危險性工作場所評估整合。三、尊重員工生命,塑造在SCC認證在營建工地工作較安全之形象。四、預防工安事故,降低營運成本,且可避免刑責風險。五、響應政府工安政策,可獲得政府獎勵及優惠措施。六、品質、環境及安全管理系統的全面整合。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ILO OSH 2001,於2001年4月在ILO三方代表的專家會議上被採納;同年6月經ILO之管理組織同意,於當年12月出版。由於ILO OSH 2001是根據國際上認可,且由國際勞工組織三方代表確定的原則,這種三方性的工作方法為各類組織建

立持續發展的安全文化奠定了堅實、靈活和合理的基礎,而且也反應了ILO在保護員工安全衛生方面的價值觀與作法。ILO OSH 2001包含政策、組織、規劃與實施、評估、以及改善措施等5個主要要素,內容則涵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員工參與;責任與義務;能力與訓練;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文件化;溝通;系統規劃、建立與實施;預防與控制措施;變更管理;緊急應變措施;採購;承攬;績效監督與量測;調查與工作有關的傷害、不健康、疾病和事故及其對安全衛生績效的影響;稽核;管理階層審查;預防與矯正措施及持續改善等16項目。該指引可供所有從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的人員參考使用,其並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也無意取代各國的法令規章。雖

然採用ILO-OSH 2001並不須通過驗證,但也不排除以驗證做為辨識該指引在組織中實施狀況的一種方法。ILO OSH 2001的特點:(一) ILO的指引草案其規定包括以下三個層次:1、對於會員國規定國家之方針或原則;2、設計國家層次之OHSMS指引;3、設計配合產業別、規模大小等實際狀態之OHSMS指引。個別事業單位於建構OHSMS,其設計基礎即依據此三層次之架構。(二) OHSMS指引草案之基本考量在於適用於各類產業及各大小不同規模之事業。(三) 非以「驗證」為出發點(四) 強調勞動參與:與BS-8800相比較,ILO的OHSMS指引更強調勞工應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五) 應檢附「風險

評估」文件:ILO之文件並未要求添加其他附件,但卻非常重視風險評估之解析。有鑑於以政府有限的人力無法有效督導所有事業單位進行安全衛生改善動作,不論勞工安全衛生法案規章有多嚴密,絕對無法涵蓋所有事業單位內的不安全行為及不安全狀況。唯有各事業單位願意主動針對其事業單位特性,提出一套周全的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以預防並控制危害,才能真正達到降低工業災害之目的。在現行勞安法令規定下,只要求營造工地實施勞安管理,卻未能落實之原因,其中營造業總公司多未建構安全政策、安全組織、安全資源、安全制度規章以及自主稽核等層面在內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為重要因素。基於前述之觀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乃推動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

制度,藉以強化國內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工作。自護制度之目的旨在引導事業單位自主安全管理,由事業單位先行自我評鑑。以及有效運用政府檢查人力。主要包括安全衛生基本資料及安全衛生計畫兩大部份,主要評鑑項目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安全設備措施、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設置及運作、危險物及有害物之管理、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及監督計畫、醫療衛生服務及勞工健管保護措施、機械、設備之管理、童工、女工從事危險性、有害性工作之監督管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事故調查處理制度及緊急應變計畫等十大項。自護制度為政府的輔導獎勵措施而非強制性規定,事業單位自行作績效評估,找出安衛管理上的問題或偏差,並要

求其自行持續改善以建立自主的安全衛生管理體制。其他,除制定依據及獎懲措施之外,餘之項目,諸如目的、相關法規、重點、檢查或評鑑之準備、資料內容、評鑑作業規範等均大同小異。自護制度之特點如下:(一)著重安全衛生管理現況之評估。(二)鑑認及評估潛在危害。(三)系統化之指引及參考。(四)國際標準之先期標準。(五)安全衛生工作績效彰顯。(六)自護單位火險費率優惠。自護制度與各制度比較方面:一、各國制度之施行均無法律強制性,參與性質皆屬自願參與。二、各國制度之評鑑單位則由各主辦機構實施,但OHSAS18000則由通過認證之機構驗證。評鑑方式有現場評鑑及書面評鑑,各系統評鑑結果並有等級之分。三、各國制度實施

輔導及評鑑經費來源,除美國自護計畫由職業安全衛生署免費服務外,其他皆由申請者付費。而評鑑機構屬性方面除我國及美國屬政府單位,其他則為民間機構。四、在評鑑標準方面,我國優良單位選拔辦法欠缺風險評估、稽核與承攬管理項目。「尊重生命」是人類文明發展基本前提,在全球化之大環境下,已不容許一國家以犧牲勞工安全衛生,來取得不公平之競爭優勢。各工業先進國家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並設立安全衛生研究機構,來加強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衛生與健康,避免財物損失,並進一步創造舒適之工作環境,增進勞動生產力,提升國家競爭力。環視我國營造業安全衛生管理發展,較大型之營造機構因考量我政府加入WTO之國際趨勢已有顯著之進步

,但營造業整體安全衛生管理水準仍有相當發展之空間。以國際觀的角度思索,各職業安全衛生之國際系統相關規範之風潮漸起,值此,我國營造業者當急起直追,加強職業安全衛生的管理,使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能與品質管理、環境管理同步達到良好的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