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頒賦稅法令檢索系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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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 商學專業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江向才所指導 許雅茹的 稅務代理人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查核風險評估與因應策略之研究 (2020),提出新頒賦稅法令檢索系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稅務代理人、薪資查核、資金異常。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財政稅務系 羅正忠所指導 林雲雀的 祭祀公業稅制及清理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祭祀公業、指定使用人、公同共有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頒賦稅法令檢索系統的解答。

最後網站財政部稅法釋令則補充:新頒賦稅法令 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釋函內容由『賦稅署』負責提供及更新)。 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頒賦稅法令檢索系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代理人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查核風險評估與因應策略之研究

為了解決新頒賦稅法令檢索系統的問題,作者許雅茹 這樣論述:

摘  要 目前稅務代理行業係屬成熟期,公平會禁止各稅務代理人公會對價格做規範,故稅務代理業務容易陷入低價競爭,然而法令變動趨於嚴格且賦予稅務代理人檢核義務、政府機關資料庫連結使稅捐稽徵機關擁有較完整的大數據,對營業人的異常抽查準確程度亦較以往來的高,都讓稅務代理人增加營業成本亦可能產生執業風險。 本研究就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各項公文、新聞稿與講習會之資料,分析近年來主要查核方向與未來趨勢,並以薪資與資金異常查核為例,分析稅捐稽徵機關主要查核方式與如何因應,最後就目前現況提出相關提醒與建議。

祭祀公業稅制及清理研究

為了解決新頒賦稅法令檢索系統的問題,作者林雲雀 這樣論述:

「祭祀公業條例」於97年7月1日起實施,稅法大致將祭祀公業分為「未辦財團法人登記祭祀公業」及「已辧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兩 類並未因「祭祀公業條例」實施後對祭祀公業法人正名而為一致修正。祭祀公業財產以土地及建物持有為主,所產生欠稅的稅目以地價稅及房屋稅為主,而其二者皆為地方稅稅收主要來源之一,祭祀公業土地因本身為公同共有關係,派下員眾多若未設有管理人,易歷經再轉繼承引發產權不明問題,進而引發使用上糾紛。政府期望祭祀公業主動完成申報並依各種方式處分名下土地及建物,朝分別共有、個別所有或共有物分割等方式進行土地清理,防止土地細碎分割,進而有利土地再次移轉或利用。申報祭祀公業案件,實務上稅捐單

位之清理方式,以實地現勘土地已使用狀況,再指定使用人為負其義務繳納,在冗長清理程序中,較有效率完成欠稅清理。本研究利用「文獻分析法」及「個案研究法」,分析國內稅法各稅目課稅規定及稅捐稽徵法有關移送執行規定是否符合公平原則。分析祭祀公業法人化過程並探討實施「祭祀公業條例」對於清理績效助益,透過近期清理統計表、地區性祭祀公業欠稅資料及案例研究彙整稅制修改方向及提高清理祭祀公業績效,提出結論說明如下。一、祭祀公業成立緣由因臺灣慎終追遠、緬懷祖先之固有文化傳統,祈求後代子孫開枝茂葉觀念,是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特殊團體。祭祀公業名下財產應屬派下員公同共有法律關係,除了定期租金

收入、孳息外,少數不定期產生土地處分收入。具內部組織成員運作不受外在支配特性。二、祭祀公業大多屬公同共有關係,未辦法人登記前祭祀公業大多派下員不明,故整理派下員造冊有困難度,更遑論選任管理人。早期人工土地手抄謄本上登記管理人資料可能不存在或權屬不明,若有登記管理人依早期地址比對無誤,考量行政成本、效率先以管理人且具派下員身份為為稅捐單位清理欠稅取證對象,次依指定使用人負責代繳欠稅,亦不失達到稅務行政效率取得稅收目的。三、祭祀公業處分土地將所得價款,有分配土地收益予派下員,未辧財團法人登記類型及其類型派下員,祭祀公業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派下員免徵個人綜所稅。財團法人登記類型及其類型派下員,不符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規定,祭祀公業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派下員因領有處分土地價款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因祭祀公業類型不同,稅法上負擔課稅責任不同,形成租稅不公平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