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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 跨文化研究所翻譯學碩士在職專班 朱曼妮所指導 陳朝鈞的 Google翻譯與簡明華語之初探:以越華語為例 (2021),提出新 北市 外 勞 仲介查詢系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機器翻譯、簡明語言、簡明日語、簡明華語、跨文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鄭津津所指導 林癸伶的 外籍家事勞工轉換雇主法律問題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外籍家事勞工、轉換雇主、選擇職業自由、性騷擾、家事勞工保障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 北市 外 勞 仲介查詢系統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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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翻譯與簡明華語之初探:以越華語為例

為了解決新 北市 外 勞 仲介查詢系統的問題,作者陳朝鈞 這樣論述:

簡明語言運動在國外已推動多年,簡明語言的出發點為平權,即為語言弱勢者的平權。語言弱勢者不只是非母語者,還包括母語人士,例如小學生、半文盲者、閱讀障礙者、智能障礙者及失智症患者等等。國外的維權人士認為政府機構有義務提供無障礙資訊給一般民眾,而語言弱勢族群同樣也應該享有獨立自主決定的權利,延伸而來的便是有權利能夠接收到易於理解的正確訊息。有鑑於華語尚未發展簡明華語,而台灣近年來對語言的平權也開始重視,甚至已於2019年頒布實施「國家語言發展法」。在台灣不論是政府或ㄧ般民眾都有共識以先進福利國家為發展目標。國外的先進福利國家針對語言的平權投注的資源是以國家的層級來推動,且不僅是像台灣以轉型正義的視

角為出發點,甚至是以少數語言弱勢族群的立場來思考,以平權為目標。因此契機,筆者希望能夠驗證簡明台灣華語對於語言弱勢族群來說是否真的是較易於了解,所以筆者試著以初步理解的簡明語言原則來改寫,並以Google翻譯文本作為對照組來進行比較實驗。筆者以公視新聞的內容做為文本,設計閱讀測驗問卷來執行本實驗。以學習華語兩年內的越南籍同學為目標,確認測驗成績。結果不論Google譯文或簡明華語相對源文來說在測驗成績上並無明顯的差異。這一方面可以說明Google的越南語譯文,在傳達訊息上似乎與源文有相似的效果,而另一方面也顯示簡明華語的譯文與源文相較並不能顯現較易於理解的趨勢。深究原因可能為本實驗所做的簡明華

語,其譯文未針對學習者B1以下的文法理解做相對應的修正,許多字彙也未標示其分級,另許多參與本實驗的受測者華語程度為初級,未達明瞭簡明華語之程度。這都有賴我們再深入研究探討。而Google的越南語譯文與源文有相似的效果的部分,也讓我們思考機器翻譯後編譯的可行性。

外籍家事勞工轉換雇主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新 北市 外 勞 仲介查詢系統的問題,作者林癸伶 這樣論述:

為因應家庭照護人力缺乏,我國自海外引進外籍家事勞工,而為掌控與維持社會經濟與秩序,無可避免地對外籍家事勞工進行管理與加諸限制,如原則禁止例外同意轉換雇主。因外籍家事勞工轉換雇主須基於雇主之同意,導致勞資關係易處於緊張狀態,且外籍家事勞工工作性質特殊,工作與生活在雇主或被看護者居住所,從事幾乎全日照護工作,其「性騷擾」爭議為轉換雇主相關法律問題中為人所關切。尤以COVID-19疫情期間邊境嚴管致缺工嚴重,報載外籍家事勞工以怠工、指控性騷擾等方式,為達轉換雇主至製造業工作之目的等爭議頻傳。 本文認為外籍家事勞工為因應國內經濟社會發展所需之人力,其在當地國已接受專長訓練並簽署勞動契約

,可知悉將來臺從事之工作類別,倘外籍家事勞工甫入臺即可完全自由轉換雇主,恐難以滿足家庭照護人力及我國跨國勞動力政策開放引進目的,故對其選擇職業之自由附加條件予以適度限制,係國家主權裁量所為保護國人工作權、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尚難謂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然而,外籍家事勞工受限語言,難與雇主約定較好勞動條件,加以勞動部難以推動外籍家事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另立專法,以維持渠等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使外籍家事勞工嚮往較高待遇,或遇有雇主不當對待,轉換雇主規範將加速惡化勞雇關係。 本文建議刪除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有關外籍勞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相關規定,准予第1份聘僱契約期滿前得同一行業別轉換雇主;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2規定,初次與接續聘僱或轉換4次以上之雇主、外籍家事勞工,均應接受講習;並研提具體有感之可行政策或措施,包含提升聘僱資訊透明度、推動契約規範及透過外展看護服務結合喘息服務,解決外籍家庭看護工轉換雇主所面臨之照護空窗期等,逐步落實外籍家事勞工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