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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昇 駕 訓 班 評價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곽정수寫的 翻轉未來的人:從計程車司機到韓國新首富,徐廷珍如何擠下三星、打敗財閥神話? 和周易的 周易的司律二試刑法解題書(4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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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一起來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防大學 中共軍事事務研究所 陳育正所指導 楊善普的 中共維和行動之研究1990-2021: 以海外利益概念檢視 (2021),提出新 昇 駕 訓 班 評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維和行動、海外利益、國家形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系碩士班 劉晉宏所指導 吳閔捷的 探討主管領導、工作壓力及組織承諾對新進護理人員留任意願之影響 (2021),提出因為有 新進護理人員、主管領導、工作壓力、組織承諾、留任意願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 昇 駕 訓 班 評價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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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 昇 駕 訓 班 評價,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翻轉未來的人:從計程車司機到韓國新首富,徐廷珍如何擠下三星、打敗財閥神話?

為了解決新 昇 駕 訓 班 評價的問題,作者곽정수 這樣論述:

「絕望」就是他的資本! 比韓劇更離奇的成功故事 ──韓國新首富徐廷珍 唯一深度訪談──     第一份工作是開計程車,歷經中年失業、自殺未遂,甚至為了周轉而抵押器官……在人生的緊要關頭,徐廷珍如何翻轉未來?      ★《富比士》2021韓國第一富豪、安永世界企業家大獎得主 珍貴訪談    ★《天下雜誌》709期、英國《金融時報》專文報導   ★ 從底層到頂層!韓國憤怒上班族的「新神話」     ▋無知、無畏,所以無敵!負債累累到身價125億美元的大翻身   家中賣煤炭跟白米的徐廷珍,是韓國少數白手起家的企業家。他的創業資金只有5,000萬韓元(約116萬台幣),卻在「生技沙漠」韓國造出8

0兆韓元的藍海,而一切,只發生在短短的十年……     ▋ 一本令人難以想像、非典型的成功故事   ► 他為了籌錢,一度自殺未遂,甚至去美國過著「乞討生活」   ► 一雙穿了10年的皮鞋,竟讓他得到一筆5,000億韓元的投資   ► 曾是三星員工,現在三星李在鎔卻要叫他一聲前輩   ► 把看不順眼的反著做就對了!獨創「顛倒經營」的人本哲學   ► 韓國史無前例!他兌現65歲退休的承諾,甚至不交棒給兒子   ► 堅持做自己擅長的事!退休是為了再創新事業     在韓國,「財閥」遠比「慣老闆」可怕,單憑己力爬上頂端的機會趨近於零。徐廷珍卻帶領賽特瑞恩衝出困境,成為韓國憤怒一代的新希望。在本書中,你

將看見這位企業家在人生中如何取捨、他的未來洞見,以及他不為人知的真實一面。     「反正橫豎都是死,那不如嘗試翻身。」 ──韓國首富徐廷珍 唯一訪談     ▋ 發人省思的失敗經驗:成功永遠有兩面   《翻轉未來的人》並不是一本呈現企業家光鮮外表的公關書。作者郭禎秀是韓國知名的「大企業監督者」,活躍主流財經媒體超過三十年。在歷時22個月的多次訪談中,他捕捉了這位大企業家的真實面貌,其中也包括過去的失敗與錯誤。成功永遠有兩面,而徐廷珍能否成為新一代人的榜樣,將由讀者自行判斷。   本書特色     本書分為19個主題,詳述韓國當代傳奇企業家徐廷珍非典型的成功歷程、事業思考與人生觀。這些主題囊括

了他對「成功」的獨特定義,以及他的歷史、國際形勢與政治經濟觀點,也包括他的企業經營論,更詳細介紹賽特瑞恩集團備受矚目的新動態。

中共維和行動之研究1990-2021: 以海外利益概念檢視

為了解決新 昇 駕 訓 班 評價的問題,作者楊善普 這樣論述:

中共自1990年派遣軍事人員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自此開啟共軍執行維和工作的序幕,當時因天安門事件帶來的影響及國際情勢變化,帶來中共執政當局的挑戰,除了藉由參與國際組織來創造外在環境的安全態勢,亦是展現對參與國際制度態度最明顯的轉變,2000年過後,除了明顯擴展派遣部隊類型,也開始著手建設維和能力,同時間中共也在經濟上取得高度發展,而使國力提升,開始向國際擴展,因此也增加中共在海外的利益。海外利益攸關國家發展及執政延續,2020年底更是將海外利益維護寫入其《國防法》內,視為共軍責任與任務之一,基此,維和行動與海外利益在同時間增加,亦同時受到重視,但在中共現階段仍然係以營造負責任大國形象的目標,

維和部隊所扮演的角色與定位更顯得有所衝突,本文聚焦於中共維和行動與海外利益探討,並分析共軍能力建設在維和行動中特點與挑戰。

周易的司律二試刑法解題書(4版)

為了解決新 昇 駕 訓 班 評價的問題,作者周易 這樣論述:

  .書讀了很多,但看到題目還是不會寫嗎?   .想買本好書,卻擔心沒有適合自己的嗎?   .快要考試了,擔心漏看漏記重要考點嗎?   .超容易緊張,想多念幾遍讓自己心安嗎?   來來來,筆者強烈推薦這本書,就讓它陪您一起上榜吧! 作者簡介 周易   政大法研所刑法組碩士   讀享、學稔、讀家講師   持續與自己對話,持續克服恐懼中。   勢必會很痛苦,但這是必經之路。   痛過,才有機會昇華。   刑法解題架構思考 1 近期刑法相關重要修法、大法官解釋及大法庭裁定說明 9 A考古題解析 SECTION 1刑法總則 Chapter1犯罪階層體系 A-1-3 TO

PIC 1 客觀歸責 A-1-3 1 客觀歸責理論之操作【106北大】 A-1-3 2 反常因果歷程【106高考—法制(三級)(節錄)】 A-1-5 3 第三人介入是否中斷前行為之歸責關聯性?【108東吳】 A-1-10 TOPIC 2 加重結果犯 A-1-13 4 加重結果犯之因果關係【107北大】 A-1-13 TOPIC 3 阻卻違法事由 A-1-18 5 正當防衛1—侵害現在性之認定【98高考—法制(三級)】 A-1-20 6 正當防衛2—防衛行為非屬權利濫用【101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A-1-24 題【102司特—書記官(四等)】 A-1-28 題【106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 A-1-29 7 緊急避難1—對於「持續性危險」能否主張緊急避難?【改編自96基層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A-1-35 8 緊急避難2—攻擊性緊急避難【108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A-1-39 9 緊急避難3—自招危難【102地特—法制(三等)】 A-1-42 10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推測承諾【106中正(節錄)】 A-1-46 TOPIC 4 罪責 A-1-48 11 原因自由行為【105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A-1-48 12 寬恕罪責事由—延展型防衛過當【103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A-1-55 Chapter2未遂犯 A-1-60 TOPIC 1 著手時點 A-

1-62 1 竊盜罪之著手1【104司法官(節錄)】 A-1-62 2 竊盜罪之著手2【100政大(節錄)】 A-1-64 TOPIC 2 不能未遂 A-1-67 3 行為無危險之認定【95警特—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A-1-67 題【94律師】 A-1-71 TOPIC 3 中止、準中止未遂 A-1-72 4 中止未遂1—要件審查【改編自103警察升官等—行政警察人員(警正)】 A-1-73 題【96律師】 A-1-78 5 中止未遂2—預備犯能否主張中止未遂?【99司法官2】 A-1-79 TOPIC 4 準中止未遂 A-1-84 6 準中止未遂—要件審查【100地特—法制(三等)】 A

-1-84 題【92司特—書記官(四等)】 A-1-86 題【109警大—警正】 A-1-87 7 不能未遂與準中止未遂之混合【改編自97政大】 A-1-88 Chapter3錯誤論 A-1-93 TOPIC 1 構成要件錯誤 A-1-93 1 構成要件錯誤1—單行為之因果歷程錯誤【改編自103政大】 A-1-93 2 構成要件錯誤2—雙行為之因果歷程錯誤【103司特—書記官(三等)】 A-1-95 題【109高考—法制(二級)】 A-1-98 TOPIC 2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A-1-100 3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93檢事官—偵查實務組(三等)】 A-1-100 題【108台大B卷

】 A-1-104 題【109警大—警正】 A-1-104 題【107政大】 A-1-105 Chapter4不純正不作為犯與過失犯 A-1-109 TOPIC 1 不純正不作為犯 A-1-109 1 保證人地位【107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A-1-110 題【108中正】 A-1-111 2 「故意危險前行為」可否作為保證人地位?【105東吳(轉學)】 A-1-113 3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正犯共犯認定【改編自102政大(轉學)】 A-1-117 題【109檢事官—財經實務組(三等)】 A-1-122 TOPIC 2 過失犯 A-1-124 Chapter5正犯與共犯 A-1-125 TO

PIC 1 正犯 A-1-125 1 間接正犯—意思支配【104司法官(節錄)】 A-1-126 題【99司特—書記官(三等)】 A-1-128 題【106律師】 A-1-129 題【106北大】 A-1-130 題【108政大(節錄)】 A-1-131 2 共同正犯1—共謀共同正犯vs.幫助犯【104政大(轉學)】 A-1-135 3 共同正犯2—相續共同正犯【95司法官(節錄)】 A-1-139 4 共同正犯3—相續共同正犯【改編自教科書例題】 A-1-143 5 共同正犯4—共同正犯逾越【106司特—書記官(三等)】 A-1-148 題【104律師(節錄)】 A-1-151 6 共同正犯

5—共同正犯脫離【102司法官(節錄)】 A-1-153 7 共同正犯6—共同正犯脫離【98律師】 A-1-156 題【108北大】 A-1-159 題【108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A-1-159 8 共同正犯7—無責任能力人能否成立共同正犯、刑法第31條第2項之適用【99律師】 A-1-165 TOPIC 2 共犯 A-1-168 9 教唆犯—正犯產生等價客體錯誤,是否影響教唆犯之刑責?【108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1-168 題【108成大】 A-1-171 10 幫助犯1—幫助行為有效性之認定【100律師】 A-1-172 題【改編自97司法官】 A-1-175 11 幫助犯

2—幫助行為與正犯行為之因果關係【107調查局—調查工作組(四等)】 A-1-176 12 幫助犯3—幫助行為與正犯行為之因果關係【103北大】 A-1-179 13 幫助犯4—中性幫助行為【105司法官(節錄)】 A-1-181 Chapter6沒收 A-1-183 TOPIC 犯罪物沒收vs.犯罪所得沒收(利得沒收) A-1-183 Q 犯罪所得沒收之條文操作【105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A-1-184 題【106台大B卷(節錄)】 A-1-187 題【107北大】 A-1-189 題【109高考—法制(二級)】 A-1-190 Chapter7其他重要考點 A-1-192 TOPIC

1 刑法之效力 A-1-192 1 地之效力1【103身特—一般行政(三等)(節錄)】 A-1-193 TOPIC 2 刑法之解釋 A-1-194 2 刑法上公務員之認定【98高考—法制(二級)】 A-1-194 SECTION 2刑法分則 Chapter1侵害個人專屬法益犯罪 A-2-3 TOPIC 1 生命、身體 A-2-3 1 普通殺人罪、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受囑託殺人罪—殺人罪章各罪名之析辨【106律師】 A-2-3 2 違背義務遺棄罪1—行為主體:依法令、依契約【100司法官】 A-2-12 題【108中正】 A-2-17 3 違背義務遺棄罪2—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100

律師(節錄)】 A-2-19 4 普通傷害罪—抽血行為是否為傷害行為?【107調查局—調查工作組(三等)】 A-2-24 5 傷害致死罪vs.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109警大碩士班(刑事警察、法律學)】 A-2-28 TOPIC 2 自由、性自主 A-2-32 6 妨害幼童發育罪、剝奪行動自由致死罪【102律師】 A-2-32 7 強制罪—強暴之認定、手段目的關聯性之審查【103中正】 A-2-40 8 強制罪vs.剝奪行動自由罪、剝奪行動自由罪與傷害罪之競合【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A-2-43 9 加重強制性交罪—「二人以上」、「藥劑」之解釋【108地特—法制(三等)】 A-2-46

10 加重強制性交罪vs.對幼年人性交罪【103原特—法警(四等)】 A-2-48 11 加重強制性交罪、對幼年人性交罪【91司法官】 A-2-53 12 加重強制猥褻罪—「猥褻」之意義【95律師】 A-2-56 TOPIC 3 名譽 A-2-60 13 公然侮辱罪、誹謗罪【105司法官(節錄)】 A-2-60 TOPIC 4 隱私 A-2-65 14 窺視竊聽竊錄罪【104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 A-2-65 Chapter2侵害個人非專屬法益犯罪 A-2-75 TOPIC 1 個別財產 A-2-75 1 竊盜罪、侵占遺失物罪—是否承認「死者之持有」?【106身特—執達員(四等)】 A

-2-75 2 竊盜罪、加重竊盜罪—著手時點之認定、所有意圖之對象【97律師】 A-2-78 3 加重竊盜罪—侵入住居、攜帶兇器、結夥三人等加重事由之分析【103律師(節錄)】 A-2-85 4 準強盜罪—「竊盜或搶奪」之意義1【93司法官】 A-2-88 5 準強盜罪—「竊盜或搶奪」之意義2【94司法官(節錄)】 A-2-91 6 準強盜罪—「難以抗拒」之意義【97司法官】 A-2-94 7 強盜罪結合犯—結合犯之法理、如何結合?【104地特—法制(三等)】 A-2-102 題【109普考—法律廉政】 A-2-109 題【109司特—書記官(三等)】 A-2-110 題【108政大】 A-2

-110 TOPIC 2 整體財產 A-2-114 8 電腦詐欺罪—與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罪、偽變造準文書罪之關聯【106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2-114 9 加重詐欺罪—各款加重事由之分析【103律師(節錄)】 A-2-117 10 恐嚇取財得利罪—與加重詐欺罪之競合【104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A-2-123 11 擄人勒贖罪1—勒贖意圖vs.不法所有意圖【99基層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女)(四等)】 A-2-131 12 擄人勒贖罪2—既遂時點之認定【101司法官(節錄)】 A-2-136 題【95司特—書記官(四等)】 A-2-140 題【109高考—法制(三級)】 A-

2-141 TOPIC 3 綜合考題 A-2-143 13 綜合考題1【99司法官2】 A-2-143 14 綜合考題2【106司法官】 A-2-148 15 綜合考題3【改編自103司法官】 A-2-155 題【109地特—法制(三等)】 A-2-163 18 綜合考題4【108高大】 A-2-164 Chapter3侵害社會法益犯罪 A-2-168 TOPIC 1 公共安全 A-2-168 1 放火罪1—行為客體屬性之區別、著手時點之認定【101律師(節錄)】 A-2-168 2 放火罪2—準放火罪、漏逸煤氣罪【105司法官(節錄)】 A-2-171 3 不能安全駕駛罪【106東吳】 A-

2-175 4 肇事逃逸罪1—釋字第777號解釋之應用【108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2-178 5 肇事逃逸罪2—「逃逸」之解釋【103普考—法律廉政】 A-2-180 6 綜合考題【107律師】 A-2-183 TOPIC 2 公共信用 A-2-191 7 偽造文書印文犯罪1—有形偽造犯罪之審查、競合之處理(基礎題)【改編自103政大】 A-2-191 8 偽造文書印文犯罪2—有形偽造犯罪之審查、競合之處理(進階題)【97律師】 A-2-194 題 【100台大B卷】 A-2-199 9 偽造文書印文犯罪3—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102律師(節錄)】 A-2-201 10 偽造文書印文

犯罪4—無形偽造犯罪之審查、競合之處理【105司法官】 A-2-204 11 綜合考題【改編自101司法官、102司法官】 A-2-209 題【107台大A卷】 A-2-213 題【108台大A卷】 A-2-216 TOPIC 3 善良風俗 A-2-220 12 圖利使人為性交猥褻罪—「包庇」之意義、刑法第231條第2項適用之前提【105警察升官等—行政警察人員(警正)】 A-2-220 Chapter4侵害國家法益犯罪 A-2-225 TOPIC 1 公務執行之公正信賴 A-2-225 1 違背職務賄賂罪—強塞賄賂之行為評價【107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A-2-225 TOPIC

2 公務之圓滑進行 A-2-228 2 妨害公務罪【107調查局—調查工作組(三等)】 A-2-228 TOPIC 3 投票機制正常運作 A-2-231 3 投票行賄罪、投票受賄罪—「有投票權之人」的認定【101東吳(節錄)】 A-2-231 TOPIC 4 刑事司法權之正確行使 A-2-234 4 脫逃罪【改編自102地特—法制(三等)】 A-2-234 5 湮滅刑事證據罪—何謂「刑事被告案件」?「犯人教唆第三人湮滅自己刑事被告案件證據」應如何評價?【95司法官】 A-2-237 6 湮滅刑事證據罪—「第三人教唆犯人自行湮滅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之評價1【99律師】 A-2-243 7 湮滅刑

事證據罪—「第三人教唆犯人自行湮滅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之評價2【102司法官】 A-2-250 8 綜合考題1【98司法官】 A-2-254 題【109司律】 A-2-257 9 綜合考題2【97律師】 A-2-260 SECTION 3整合性考題 1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幫助行為之因果關係、心理幫助、共犯逾越、重傷之認定、正當防衛之射程範圍、繼續犯之夾結效果【108司律】 A-3-3 2 國旗原則、使人為奴隸罪之要件、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區分、加重結果犯之因果關係【107司法官】 A-3-17 3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審查架構、重傷之意義、「預先防衛」之評價【109政大】 A-3-24 4 形式預

備犯之要件、形式預備犯能否類推適用中止未遂之規定、中止未遂「結果不發生」之意義、準中止未遂之要件【改編自105政大(轉學)、106東吳(轉學)】 A-3-30 5 詐欺取財罪、恐嚇取財罪、毒化飲食物品罪、投放毒物罪、湮滅刑事證據罪【109台大B卷】 A-3-35 6 加重竊盜、加重強盜、強盜罪結合犯、共同正犯脫離【改編自103台大B卷】 A-3-38 題【105北大】 A-3-42 題【105政大】 A-3-45 7 不能未遂(審查位置、「行為無危險」之認定)、客觀歸責之常態關聯性、過失自招危難能否阻卻違法【108台大A卷】 A-3-50 8 刑法地的效力、外國裁判效力、加重結果犯之要件【98

司法官】 A-3-54 B文章改編題 SECTION 1刑法總則 1 加重結果犯之成立要件、危險前行為保證人地位【案例與擬答均改寫自許恒達,傷害未遂致死與不作為殺人—簡評九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六號判決,臺灣法學雜誌第160期,2010年9月,頁190-196】 B-1-3 2 犯罪物沒收—犯罪工具vs.關聯客體【案例與擬答均改寫自許恒達,汽車與犯罪工具之沒收,月旦法學教室第170期,2016年12月,頁25-27】 B-1-6 3 犯罪所得沒收(利得沒收)1—審查架構【案例與擬答均改寫自林鈺雄,利得沒收之範圍—直接、間接利得及替代價額,《沒收新制5:沒收實例解析》,2020年10月初版,頁1

5-22。】 B-1-11 4 犯罪所得沒收(利得沒收)2—性招待利益應如何沒收?【案例與擬答均改寫自林鈺雄,性招待利益能否及如何沒收?—兼論利得沒收新法之適用,臺灣法學雜誌第287期,2016年1月,頁17-31】 B-1-14 SECTION 2刑法分則 1 侵入住居罪、強制性交猥褻罪【案例與擬答均改寫自許恒達,變質的友情:侵入住居與妨害性自主之個案檢討,月旦法學教室第166期,2016年8月,頁24-26】 B-2-3 2 宗教騙色之行為評價【案例與擬答均改寫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26號判決事實;蔡聖偉,論強制性交罪違反意願之方法,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8期,2016年3月,頁61

-64】 B-2-7 題【108北大(轉學)】 B-2-11 3 強制性交罪、乘機性交罪與幼童性交罪【案例與擬答均改寫自蔡聖偉,性侵害未滿七歲幼童的案例審查示範,月旦法學教室第115期,2012年5月,頁33-35】 B-2-13 4 加重強制性交罪【案例與擬答均改寫自王皇玉,計程車之狼,月旦法學教室第84期,2009年10月,頁26-27】 B-2-17 5 竊盜罪【案例與擬答均改寫自林鈺雄,受監視之賣場竊盜,法學講座第11期,2002年11月,頁30-35】 B-2-20 6 詐欺罪之相續共同正犯、一般洗錢罪【案例與擬答均改編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之基礎事實;古承宗,

刑法分則:財產犯罪篇,2020年9月二版,頁320-326】 B-2-22 7 強盜罪結合犯【案例與擬答均改寫自王皇玉,強盜罪之結合犯,月旦法學教室第151期,2015年5月,頁31-33】 B-2-25 8 不能安全駕駛罪、過失傷害罪【案例與擬答均改寫自許恒達,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實害犯的罪責及競合難題,臺灣法學雜誌第212期,2012年11月,頁95-108;許恒達,過失犯的預見可能性與迴避可能性—建構過失歸責的理論嘗試,中研院法學期刊第27期,2020年9月,頁55-139】 B-2-29 9 不能安全駕駛罪、肇事逃逸罪【案例與擬答均改寫自蔡聖偉,醉上加罪—車禍事故中相關罪名的競合問題,

月旦法學教室第130期,2013年8月,頁36-38】 B-2-33 附錄 1 索引 i   四版序   因為疫情之故,2020年呈現的動盪與不安,著實令筆者焦心。不過,改版的腳步仍不會因此減速。在各種期限的鞭笞下,仍順利完成本次的改版。   此次改版,筆者不僅增刪題目,對於舊題的擬答也做了調整,同時在「延伸專題」欄位補充實務與學說見解,讓本書更適合同學準備考試。所以,如果您手邊有之前版次的解題書,2021年版上市之後,歡迎您到時候去比較看看,再決定要不要入手。   就司律二試考題來說,如何在有限的作答時間內,妥適分配每個爭點的篇幅,並將爭點寫好寫滿,是必須面對的課題。筆者建議

,平時在練習題目時,盡可能訓練自己使用精確的文字作答,才不會在一個爭點花太多時間,卻又寫不到關鍵。這部分可以藉由相關理論來深化內容,讓答案不落俗套,不過要做到這個程度其實不簡單,如果可以反覆練習本書題目、理解相關爭點,漸漸形塑具有個人特色的答題模板,筆者相信,假以時日,實力會有所增進的!   此外,如果壓力太大,需要適度放鬆,才能繼續向前衝。對筆者而言,想發洩的時候,怒吃一波就對了,尤其是吃到好吃的,那種滿足感真的難以言喻。願各位的國考之路能走得開心些。   最後,希望本書能助同學一臂之力,一舉榮登金榜!   周易 2021.1.17 於新北

探討主管領導、工作壓力及組織承諾對新進護理人員留任意願之影響

為了解決新 昇 駕 訓 班 評價的問題,作者吳閔捷 這樣論述:

近年來由於人口老化嚴重,逐漸邁向老年化社會,而現今護理工作越趨繁瑣,進而降低畢業生投入護理職場之意願,若是新進護理人員無法適應而離職,則需再次進行招募、徵選與訓練等過程,不僅增加醫院成本,更造成工作士氣低靡。本研究想探討影響新進護理人員留任意願之關鍵因素,如主管領導、工作壓力及組織承諾。此研究採用網路發放問卷方式,以到職未滿二年之護理人員為研究對象,並經由統計方法來進行資料分析及探討。藉由研究分析之結果顯示:1.主管領導中之威權領導與德行領導分別對工作壓力與組織承諾具有顯著之正向影響關係。2.工作壓力中之工作因素及組織因素皆對留任意願存在顯著之負向影響關係,其中以組織因素對留任意願的影響最為

顯著。3.組織承諾中之努力承諾及留任承諾亦皆對留任意願存在顯著之正向影響關係,其中以留任承諾對留任意願的影響最為顯著。根據上述研究結果則能提供給相關醫療單位作為其營運策略之參考依據,以期可提升新進護理人員之留任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