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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許春鎮所指導 李柏諺的 遊艇港管理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明台拖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船舶法、遊艇港管理、遊艇港經營、遊艇港專法、行政契約。

而第二篇論文中華大學 運輸科技與物流管理學系 羅仕京所指導 黃寶琴的 資料包絡法分析國內產險業經營績效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產險公司、資料包絡分析法、Malmquist生產力指數分析的重點而找出了 明台拖吊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明台拖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遊艇港管理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明台拖吊的問題,作者李柏諺 這樣論述:

台灣遊艇觀光活動興盛始於民國99年船舶法修正新增第七章遊艇專章,並於該章第71條第3項授權各級商港、漁港、海岸、河川轄管機關,應於轄區適當地點設置遊艇停泊及遊艇拖吊升降區域;不過由於我國遊艇港自民國98年至107年間因港埠經營及管理不善紛遭監察院及最高法院調查、糾正及判決,本研究藉由法律分析法、文獻分析法及比較研究法,評估分析遊艇港合適之管理法制規範。目前遊艇港管理法制規範,於行政程序法92條後段物之設定後根據各主管機關之業管法規設立遊艇港,有關遊艇港經營部分,委外經營係依據促進民間參與條例、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及主管機關自治規範辦理;導致遊艇港當前面臨不同法源發

展及經營管理紛亂。藉由國外案例之研蒐、分析,案例國之遊艇港係依據專責法規規範下將遊艇港從設立、建設、經營、環境保護到遊憩於專責規範當中統整明確敘明;其法制特色分為二類;(一)針對欲發展及使用該國之港口者統一依據該國港口法辦理,(二)則是特別為遊艇專用之港埠訂立專法供遊艇遊憩者使用依據。台灣該如何改善遊艇港之管理,俾利遊艇港能有效落實遊艇後勤發展之目的,建議如下:(一)現行我國遊艇港坐落於各港埠,參酌國外案例後,案例國多採以管港不管使用對象,抑或專港專管模式推動遊艇港發展;據此,我國目前因已具有各項不同之港埠專法,未來應再增設遊艇港專法,俾利未來各港埠如需發展遊艇停泊之專區或專港可有完善之法源依

據從設立至經營皆有明確保障。(二)檢討當前契約,遊艇港主管機關重回行政契約概念與承攬廠商簽訂經營發展,原屬商港內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係以商港商業使用為目的與遊艇遊憩發展不同,另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港埠則是造成於委外後資訊不對稱之問題,主管機關無法有效督導廠商遊艇港經營;如改由行政契約,可先藉由行政程序法之授予利益處分將當前所簽契約予以終止;透由公法高度管制契約之優勢,由主管機關與廠商直接協商訂出兩造皆認為可行契約之權利義務,俾利遊艇港推動經營發展順利。關鍵字:船舶法、遊艇港管理、遊艇港經營、遊艇港專法、行政契約

資料包絡法分析國內產險業經營績效研究

為了解決明台拖吊的問題,作者黃寶琴 這樣論述:

近年來由於社會及人類生活環境改變與氣候異常變化,導致天災、非天災等事件頻傳,使得產險公司面臨的風險大幅升高,業者除憑藉專業知識研擬眾多保險商品來因應外,更需強化業內經營管理品質與經營績效的提昇。本研究是以2016年至2018年連續三年資料,採用資料包絡分析法(DEA)進行效率分析及Malmquist生產力指數分析。研究結果顯示:(1) 2016年兆豐、南山與新安東京為有效率單位,2017年兆豐、臺灣產物與和泰為有效率單位,2018年兆豐、和泰與泰安為有效率單位。(2) Malmquist生產力指數分析則指出兆豐三年間維持效率,但總生產力要素略退步,而富邦、和泰、明台、華南、新光與國泰世紀則均

呈現進步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