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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處逕註法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許献進寫的 都市更新條例要義 和洪任賢的 刑事訴訟法(含偵查法學)-2022警察特考.一般警察.警佐班.警大二技.警察升官等(保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沈冠伶所指導 蔡宥騏的 國際民事訴訟競合之研究—以同一事件與相關事件為中心 (2020),提出易處逕註法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訴訟競合、重複起訴禁止、同一事件、相關事件、未決訴訟、訴訟標的。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黃朝義所指導 葉慧萍的 經濟犯罪刑事立法之研究—以變質多層次傳銷罪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經濟犯罪、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變質多層次傳銷、合理市價、主要、無形商品、抽象危險犯、罪刑法定原則、限定解釋、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案件的重點而找出了 易處逕註法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易處逕註法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條例要義

為了解決易處逕註法條的問題,作者許献進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條例涉及許多相關領域知識,包括法律、建築、地政及估價等,而法律部分則涉及地方與中央主管機關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頗多,更同時兼具公法及私法領域專業,與一般傳統之法律科目並不相同。本書首先以「導讀」介紹都市更新條例常見的名詞及程序,讓法律人、都更從業人或一般民眾可以短時間即瞭解都市更新條例之名詞及程序梗概,再依照都市更新條例法條之順序,分成「更新地區之劃定」、「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更新事業實施方式」及「附論」四章,分析都市更新條例之內容,並提出部分重要法條之實務上爭點,佐以行政機關之解釋或法院之判決,以資讀者參酌。

國際民事訴訟競合之研究—以同一事件與相關事件為中心

為了解決易處逕註法條的問題,作者蔡宥騏 這樣論述:

國際社會交通往來日漸頻繁,各國法院出現越來越多的涉外民事紛爭事件。而當同一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外國法院起訴後,於該訴訟繫屬中,又於有管轄權之內國法院更行起訴時,將發生所謂國際訴訟競合。早期,許多國家採取放任主義,無視於此情形為當事人及公眾所帶來之不利益。隨著國際民事訴訟法制之發展,各國開始對於國際訴訟競合之議題採取規制之態度。例如:日本法上,實務及學說採取管轄規制(特別情況理論)及承認外國判決預測(日本民訴法第118條、第142條)之手段;並於2012年施行新法第3條之9規定。歐洲聯盟則於布魯賽爾第一之一號規則第29條以下,進行規範。美國法則使用核發禁訴令、不便利法庭原則及未決訴訟法理,加

以規制。我國亦於2003年增訂民訴法第182條之2,以獨立條文規範國際訴訟競合。國內重複起訴之情形,乃透過民訴法第253條之規定加以處理。然而,我國實務所採取之「古典同一事件」概念似無法完全涵納所有可能發生裁判矛盾之重複起訴情形,故學說發展出「新同一事件說」及「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擴大論」,以新法關於程序保障之規定為基礎(民訴法第第199條、第199條之1、第255條、第259條),承認非同一訴訟標的但有實質關連之相關事件訴訟,亦為民訴法第253條所謂「已起訴之事件」,以解決此問題。民訴法第182條之2作為第253條之特別規定,其構成要件為何,亦有釐清之必要。其中,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要件

,如何解釋以達立法理由所稱「訴訟經濟、防止判決牴觸,並維護當事人之公平,避免同時奔波兩地應訴」之目的,值得探討。本文以日本法、歐盟法及美國法上處理國際訴訟競合中「同一事件與相關事件」概念,作為比較之對象,發現外國法多不限以「相同訴之聲明及訴之標的」,理解國際訴訟競合中之同一事件,而承認非同一訴訟標的但有實質關連之「相關事件(訴訟)」間,亦有停止或駁回國內訴訟之必要。而考慮到上述各國所採取之解釋論以及國際訴訟競合情形與國內重複起訴禁止情況同樣有訴訟經濟、防止判決牴觸及避免當事人兩地應訴等目的追求,對於民訴法第182條之2「同一事件與相關事件」概念,宜採「新同一事件說」及「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擴大論」

所發展之非同一訴訟標的但有實質關連之「相關事件(訴訟)」概念,以達立法目的以及國際司法管理權之和諧與互助。並且,基於國際訴訟競合之特殊性(承認外國判決之不確定性、原告之時效中斷及提起保全程序利益),不宜於國內外之訴訟為同一事件或相關事件時,逕認國內之訴欠缺訴之利益或確認利益,以保障權利人於我國提訴之利益。此外,除了寬認國際間同一事件及相關事件外,法院宜行使闡明權,盡可能使相關連之紛爭於同一程序上加以解決,使將來外國確定判決於我國發生效力時,一併解決繫屬於我國法院之結果程序紛爭,並於特定情況下,促使當事人合意選定我國法院作為紛爭解決之法庭地,以平衡兼顧當事人因停止訴訟所受之不利益。至於民訴法第1

82條之2其他要件方面,所謂「更行起訴」係指「本案訴訟程序」而言,而不包含訴訟前置程序、暫時權利保護程序等,否則當事人將可尋求該等程序影響原告進行本案訴訟之權利。而外國判決承認之預測審查上,由於公序良俗條款(民訴法第402條第3款)具有高度不確定性且各國對於類似條文之解釋採取嚴格解釋之趨勢下,當無明顯事實外國將作出違背我國公序良俗之判決時,宜認為通過判決承認之預測。再者,被告是否在外國應訴具有重大不便,此要件不僅要求當事人於外國應訴之「不便利性」,亦要求「重大性」,故法院宜以「例外性」及違反「程序基本權程度」之角度,審酌之。另外,民訴法第182條之2最大特色為,對於停止國內訴訟程序與否一事,給

予法院裁量空間。外國立法例中,許多國家採取利益衡量手段,決定國內外訴訟之優先性,或非僅以外國判決將受國內承認為由,停止或駁回國內訴訟,而係考量外國程序進行階段、當事人之負擔、適當司法之管理、訴訟是否延滯、公平原則、訴訟經濟及司法效率等,而兼採利益衡量立場,彈性處理國際訴訟競合問題。從此立場觀之,寬認國際訴訟競合中之同一事件及相關事件概念,亦不致我國之後繫屬程序一概停止,當「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未該當民訴法第182條之2其他要件(判決承認預測)或停止國內訴訟程序有其不適當時(利益衡量之結果),此時國內程序將不停止,而不致過度侵害國內原告提訴之權利。最後,第182條之2第1項但書賦予我國訴訟雙方

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由我國對競合訴訟進行審理,宜將此規定解為係為優先尊重當事人間定國際管轄(選定法庭地)之合意,遂將其推定為專屬(排他)性合意國際審判管轄。若將來外國法院仍作成判決確定時,該判決可因欠缺管轄權,在我國不承認其效力,以確保「法的安定性」及「預測可能性」。

刑事訴訟法(含偵查法學)-2022警察特考.一般警察.警佐班.警大二技.警察升官等(保成)

為了解決易處逕註法條的問題,作者洪任賢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有志考警察特考、警察大學的考生   使用功效   透過扎實考古題搭配法條,熟記考試重點   改版差異   全新書 本書特色   ◆業界首創,以圖像引領學習,以大量體系圖為骨幹,為目前市面上最完整之體系圖書籍。   ◆蒐集100-110年警察特考(內外軌)、警察大學二技、警佐班、警察升官等、警正班等有關刑事訴訟法(偵查法學)考古題逐題詳解,為市面上最完整之警察考試解題書。   ◆地毯式標註10年內所有考古題關鍵考點,使讀者一望即知、快速複習考試重點,符合記憶學編排方式為法律出版界獨有。  

經濟犯罪刑事立法之研究—以變質多層次傳銷罪為例

為了解決易處逕註法條的問題,作者葉慧萍 這樣論述:

罪刑法定原則係刑法之基本原理原則,當國家行使刑罰權時,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或剝奪,唯有依循刑法罪刑法定原則,實踐「無法律即無犯罪、無刑罰」之理念。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且構成要件須一般人可理解及預測可能性。是以,經濟刑法與普通刑法本無差異性,應肯認經濟刑法同受刑法罪刑法定原則之拘束(刑法第1條、第11條其他法律包含「附屬刑法」);惟經濟刑法廣泛地運用概括條文規定,法條文字多設有不明確構成要件要素,則與罪刑法定原則之要求,如何釋疑?本文以經濟刑法規範之一,「變質多層次傳銷罪」為例,探究長久以來,經濟刑法概括規定於立法及實務面之影響。 首先,確立經濟刑法保護法益

為超個人法益,立法採前置化抽象危險犯,具有擴張刑罰範圍;再者,基於經濟法性質,規範彈性立法具有與時俱進之功能,然卻形成經濟犯罪刑事立法上,法律構成要件要素存有不確定要件及不成文危險結果要素;另,規範彈性因應時代性,除了產生刑事訴訟當事人之舉證困難以外,裁判者如何解釋概括法律條文之文義內涵,難免產生裁判歧異之結果,違逆國民之法期待感,以及損及人民基本權益。 我國多層次傳銷制度之刑事立法,本置於公平交易法,因考量市場競爭與傳銷行為之本質不同,於西元2014年1月14日制定、同年月29日施行,另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為單獨立法,對於制度的管理,具有重大意義。論文題旨「變質多層次傳銷罪」存有法律

條文要件要素不明確化,如「主要」、「合理市價」、「商品」等要件,立法論之爭議不斷,遲至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602號,就「主要」及「合理市價」要件有所釋疑以外(仍產生諸多爭議),「商品」要件仍未解決,造成近10年以來,實務上,裁判者各自表述,法條規定的適用及解釋徒增差異;尤其題旨罪名之最大宗案例,即「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案件」,不僅相類似犯罪事實之同一件案件於歷審裁判互為歧異(垂直歧異),又因此相類似犯罪事實案件量暴增,犯罪手法相同,各別繫屬國內各地法院,然各法院所據見解不一,亦造成幾近相同的犯罪事實,卻產生法院間裁判歧異(平行歧異)。本文以「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案件」為實證研究,此類案件佔有此項罪

名之四成多的案件量,危害合法傳銷制度及重大影響社會經濟秩序至鉅,因而備受矚目! 借鏡於日本經濟刑法之歷史變遷,罪刑法定原則所持看法,以及超個人法益、抽象危險犯(行為非價、結果非價),並以構成要件明確性於實務案例的解釋方法,運用於我國實務上,變質多層次傳銷罪案例所衍生的概括法條解釋問題,且佐以國內有論「法律經濟分析」概念,衡諸經濟學「理性選擇」(價值取捨、法律判斷)與法律學「解釋論」之「法律解釋的過程」,本為「同軌併行」,追求法律經濟分析所論「同案同判」(相同案件應為相同處理)之「一致性」,達成司法資源耗費之成本最小化;於此,併同「解釋論」,依日本刑法(實體法)之擴張解釋,採「限定解釋」。

所謂「容許擴張解釋」,係基於一般人可理解的通常判斷能力,具體適用於個案之中,為「禁止類推解釋、容許擴張解釋」;且容許擴張解釋非漫無限制,換言之,從國民認識法條文字語義、立法目的、語句的意義範圍及預測可能性,實質性判斷而為劃定。亦即,裁判者審理個案,就法律要件曖昧、不明時,負有「解釋」及「補足」之任務,立於憲法之下,著眼於國民的目的性、必要性,以及國民的規範意識,導入立法旨趣、法律條文所示意義範圍內,具體且妥當地限定法規範之處罰範圍。於此,裁判者於審理個案及適用法律時,須以更廣義及體現國民規範意識,負起罪刑法定原則之民生主義機能,秉持「現代社會國民的思考」;進一步言之,「實質性刑法解釋」,係隨社

會經濟及產業變遷而有所調整,非一成不變墨守法條,為僵固性法條表面文字之文義判斷。當社會面臨具體案例,產生處罰性較高的行為未及修法之時,裁判者更應謙抑、嚴格地適用目的論解釋,為「實質性刑法解釋」;申言之,判斷解釋的容許範圍,從文字語句原本的意義(核心部分)、衡量處罰必要性等,犯罪論體系、保護法益分析、國民預測可能性等構成要件之外延性,且基於實質正當性(處罰必要性)及比例原則,即為適用法則之「容許性擴張解釋的界限」。 「實體法」本係側重於「解釋」之研究,以「解釋論」的觀點,考量時代因素、科技進化、社會型態的變化等,就題旨罪名之「商品」等要件,「商品」為例,應不再侷限於實體性商品,蓋不具實體性

的商品(無實體商品、無形商品)於現今社會中,為了經濟交易便利性,商品項目種類繁多,以權利為內涵的商品產物,時有所見,亦為產業趨勢。透由限定解釋論,以刑法實質性解釋的觀點,符合容許性擴張解釋的界限,衡酌社會經濟交易之需求性,應持肯定的態度。前述爭議「商品」要件,除「解釋論」以外,為求解決根本問題,「立法論」上,刑法曾就竊盜罪之「動產」客體,另增設「準動產」規定之前例,提出變質多層次傳銷罪「商品」要件之修法建議;而題旨罪名之「主要」、「合理市價」要件之適用,著重於釋字第602號及實務(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之判斷標準,判定上顯見困難度,本文則認,經濟刑法概括規定,係基於「解釋論」推論

其結果,或有違憲可能性,非如釋字所認「有條件肯定概括規定」,逕為合憲解釋。而「給付一定代價」要件,單獨立法後,法適用問題已獲解決,實務具體個案適用時,應留意修法理由之差異性。 本文研究目的,以單一罪名刑事立法之論證心得,廣論於經濟刑法諸多法規範之概括條文不明確化爭議,同此理解,適用「解釋論」,尋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