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處分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會計師懲戒處分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陣蒼,徐薏筑,馬承佑,黃韻璇,翁士傑,賴柏錚寫的 會計.稅務判解評析(二):營利事業篇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資訊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黃劭彥所指導 張家琦的 企業舞弊財報不實之會計師刑事責任- 審計與法律觀點 (2021),提出會計師懲戒處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財務報告、不實簽證、審計準則公報、直接故意、間接故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炫秋所指導 黃冠華的 會計師查核簽證業務注意義務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會計師注意義務、會計師責任、查核程序、關係人交易查核的重點而找出了 會計師懲戒處分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會計師懲戒處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會計.稅務判解評析(二):營利事業篇

為了解決會計師懲戒處分的問題,作者林陣蒼,徐薏筑,馬承佑,黃韻璇,翁士傑,賴柏錚 這樣論述:

  本書邀請實務界重量級的專家學者,對近年來行政法院具代表性的稅務案件判決予以評析,讓讀者了解稅法在個案上的運用,以及分析行政法院對於這些爭議個案的見解,供讀者了解私法上的行為,在稅法上可能遭遇到的問題,以及這些爭議問題稅務機關、納稅者及司法機關的見解。供讀者了解稅捐稽徵實務以及司法的實務見解,除了可供學術界作為研究的題材外,更可讓納稅者了解類似的私經濟行為,所面臨的稅務風險,並在現行實務見解的脈絡下,做出正確的選擇,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企業舞弊財報不實之會計師刑事責任- 審計與法律觀點

為了解決會計師懲戒處分的問題,作者張家琦 這樣論述:

「按醫師、建築師、律師雖負有一定之社會責任,惟該等專業人員所為行為之影響層面乃明確之特定人,反觀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允當性,其影響層面係潛在眾多不確定之投資人,若不給予更高之行為道德標準,其對公眾權益之可能危害將形更鉅。」,這是實密公司案中,行政法院於駁回會計師因地方法院判決其一年有期徒刑致遭金管會撤照所提行政訴訟中,令人深思的一段話。刑罰所要傳遞的是一種「道德非難」,當與「道德可非難性」為正相關。而會計師對其當事人尚有「超然獨立」之要求,可見於四類專業人士中,應最具「道德可非難性」。惟歷來與會計師業務牽涉最廣之證交法第174條之不實簽證罪,除非是會計師自白認罪,鮮少有被判有罪之案例。甚

至,縱經檢察官告知會計師,其正在查核簽證之受查公司有財報不實犯罪之情形,會計師不予理會仍予以「無保留意見」之簽證。之後會計師被以「不實簽證罪」起訴,然法院仍採民國77年前舊證交法囿限於需「明知」直接故意之法律見解,認因檢察官無法證明會計師「明知」受查公司財報為虛偽不實而「故意」不實簽證,判決會計師無罪確定,應有值得吾人深思及討論之處。本文即是探討,會計師於查核簽證過程中,檢視有無審計準則第74號公報中所載需專業懷疑受查公司有涉舞弊或錯誤之情況,及是否存有金管會所列「查核常見缺失」,和所涉金額是否已達第51號公報等之重大性,來討論藉以「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2項)之論究,而發揮證交法第174

條第2項第2款規定功效之可能,以及有無該條項款過失犯立法適用之可能,以彰顯該條項款經濟刑法之功能。

會計師查核簽證業務注意義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會計師懲戒處分的問題,作者黃冠華 這樣論述:

會計師之收入以執行業務簽證為其最大宗,經會計師執行查核工作之財務報表因較具可靠性,外部人或投資大眾通常依照經會計師查核後之財務報表為決策。故會計師居於獨立性與專業性,應盡其專業上注意義務,合理確認該查核簽證報告能真實報導受查者聲明(財務報表)是否符合某既定標準或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惟若會計師出具系爭財務報表於所有重大方面已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受查者之財務狀況,無重大不實表達之情形,該財務報表經事後驗證,其客觀真實上仍存有重大不實時,則該會計師是否應被認定其已盡其「專業注意義務」?於實務操作上,並無相當之判斷標準,亦無對會計師查核案件類型或樣態加以分析。因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五大聲

明具有時間性關係,交易事項需先發生,有權利義務之存在,進而為評價或分攤,最後為表達與揭露。易言之,即從「有無」進而討論「數額」最後則為「程度」之問題。以此觀點析之,或可推測實務對會計師注意義務程度及歸責原則。本文欲透過現行會計師懲戒相關案例,對於會計師執行職務之過失判斷依照不同交易類型所需定之查核程序及注意義務要求,建構會計師執行業務之注意義務標準,使其負其行為與責任相符之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