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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劉連煜所指導 吳沂靜的 財報不實之民事責任歸屬─以比例責任制為核心 (2018),提出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五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財報不實、比例責任、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吳志光所指導 魏伶安的 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司法審查密度-以教師法第14條為核心 (2015),提出因為有 不適任教師、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情節重大的重點而找出了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五號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五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財報不實之民事責任歸屬─以比例責任制為核心

為了解決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五號的問題,作者吳沂靜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我國證券交易法針對財報不實的救濟管道,自1988年制定第20條第2項、第2006年增訂第20條之1、2015年修訂第20條之1,逐步建立相關民事責任的賠償制度,並仿效美國1995年美國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之立法,引入比例責任制。本文試圖就我國法中制定之比例責任制與其運作情況進行探討,以瞭解本制度在我國運作之現況,並提出可能的解決方案。本文首先探討財務報告編製之過程、造成財報不實之原因,以瞭解財報不實的成因。其次,本文探討美國法之立法與我國法之立法,以兩者有何差異,甚至可做為我國未來修法之參考。接著,本文探討法院實務運作中如何就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規定之比例責任制,與民法第28條、第1

84條、第185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成立之連帶責任制兩者予以適用,以瞭解比例責任與連帶責任並存時會出現的問題。最後,本文就實務中有適用比例責任制之判決進行歸納整理,以瞭解法院如何決定責任比例,並結合財報不實的可能成因、美國法立法,就比例責任之決定方式與我國證券交易法比例責任制之規定提出建議。

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司法審查密度-以教師法第14條為核心

為了解決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五號的問題,作者魏伶安 這樣論述:

學校之重要性,不單單只有授課及照顧學生之生活,更有學生品格培養之責任,而教師之言行於學生品格之養成,於學生各個階段扮演著不同的地位與角色,當然不能同一言之,教師之教學行為具有其專業性,教師倫理之規範亦非可依據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但現行卻未若有如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或律師倫理規範之具體化之規定,又教師之私德與職業道德究竟應如何劃分,究竟應如何規範不適任教師,無非是一個艱困的問題。 本篇論文以教師法第14條為討論之核心,首先探究立法者於立法時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前之義務,其次當立法者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將面臨到不確定法律概念所帶來之課題,諸如不確定法律概念意義與內涵為何、不確

定法律概念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具體行政行為中如何適用、法院要如何審查及司法之審查標準及密度為何;最後則深入探討現行之教師法第14條,本條文立法者大量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此時行政機關將如何依法行政,在面臨判斷餘地時行政法院應如何實踐司法審查之拉扯。 本篇論文分為五大章節: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第二章則介紹不確定法律概念,先介紹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定義、類型及評價,再說明何謂法律明確性原則,而不確定法律概念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字面上而言看似違和,但憲法卻大方承認不確定法律概念係屬合憲;第三章則進入教師法第14條,未修法前首當其衝者為行政機關,行政

機關應如何應變不確定法律概念,如何將不確定法律概念具體化適用之,據以回顧現行之教師法是否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理由書所言之「以明文規定於法律為宜,並配合社會變遷隨時檢討調整」,此時又點出另一個重點,即司法審查與判斷餘地間之衡平;第四章便逐一檢討教師法第14條之具體化類型,及現行法下第14條第1項各款法律構成要件中,仍運用了大量不確定法律概念,依舊於此掀起了爭議之波瀾,然行政法院對於教師法第14條所涉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究竟如何審查,本章也摘錄了數個行政法院判決一窺究竟,逐一分析;第五章係本文之結論及修法建議,針對結論本文歸納出數個重點,並點出教師法第14條修正後仍存在之問題,進而應如何改善

。 最後,「師道」之重,卻仍為不確定法律概念,顯未重視之,為達法律明確性原則,應盡量釐清教師倫理之範圍,並研究如何具體化,對於「師道」之評論,唯有確認其範圍再明文化規定,才能減少爭議,教師職業倫理之明文化規定,應為立法所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