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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會計學研究所 王泰昌、劉嘉雯所指導 吳宣萱的 會計師罰鍰、警告和申誡處分與審計公費及審計品質關聯性之實證研究 (2020),提出會計師 懲戒 警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會計師懲戒、審計公費、審計品質、傾向分數配對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會計學研究所 廖珮真所指導 蔡佩欣的 我國會計師懲戒制度及懲戒因果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會計師懲戒、會計師法、懲戒案例、懲戒處分、法律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會計師 懲戒 警告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會計師 懲戒 警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會計師罰鍰、警告和申誡處分與審計公費及審計品質關聯性之實證研究

為了解決會計師 懲戒 警告的問題,作者吳宣萱 這樣論述:

本研究是會計師受罰鍰、警告和申誡處分與審計公費及審計品質之實證研究,探討會計師之懲戒紀錄是否對審計公費有負面影響,而對審計品質有正向影響。過去文獻發現,當發生財務弊案使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涉訟時,該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之其他簽證客戶的股價會因此受有負面影響。此外,尚有採用香港資料之文獻發現,在財務弊案發生後,該案受懲戒會計師事務所之審計公費有下降的情形,而審計品質並未受影響。本論文欲探討台灣會計師受罰鍰、警告和申誡處分對審計公費及審計品質之影響。為探討會計師受罰鍰、警告和申誡處分對審計公費及審計品質之影響,本研究利用傾向分數配對法進行配對,使樣本除「是否由受懲戒會計師簽證」外,其他條件均相似

。根據本研究之實證結果,就審計公費而言,模型之主要變數並不顯著,未能取得證據支持在懲戒訊息公告後,會使該會計師較未受懲戒會計師於次年度之審計公費為低。而在審計品質方面,模型之主要變數亦不具顯著性,並未獲得證據支持在懲戒訊息公告後,會使該會計師較未受懲戒會計師於次年度提供較佳之審計品質。

我國會計師懲戒制度及懲戒因果之研究

為了解決會計師 懲戒 警告的問題,作者蔡佩欣 這樣論述:

本研究藉由對會計師懲戒案件的整理分析,歸納會計師受懲戒原因及受懲戒之處分類型,並分析兩者之關聯性,以期瞭解懲戒案例之特性及會計師於執業時較易發生之缺失,並提醒會計師執業時應多盡注意義務之處,提升會計師專業服務之品質。 主要研究結果彙整如下:關於懲戒實例特性分析,就被懲戒案件之服務類型而言,以「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為最多,而「財務報表暨決算書表之查核簽證」與「資本額之查核簽證」案件較過去懲戒案研究的統計數量為少。而懲戒案件最常見之處分類型為停止執行業務,其次為申誡及警告。另外,罰緩為民國96年12月26日會計師法修正新增之處分類型,因此於民國99年後才有受罰鍰處分之案件。

就被懲戒之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型態而言,非N大會計師事務所受懲戒次數明顯高於N大,且非N大受懲戒人次人數比也較N大為高。進一步,分析由N大及非N大提供之公開公司財務報表簽證服務懲戒案件分別占N大及非N大查核之公開公司總數的比例,任一年度下,非N大發生懲戒案件數占其查核之公開公司總數的比例皆大於N大的比例。 被懲戒一次之會計師占大多數,為全部人次的49%。惟,有一名會計師於本研究樣本期間內重複遭受懲戒達16次。 自服務提供至會計師受懲戒的平均落差時間為5.88年。平均落差時間最長的服務類型是財務報表暨決算書表之查核簽證,長達9.35年。 懲戒案中違反之會計師法以第11條及第41條為

最多。顯示我國會計師對於執業相關法令之遵循以及善盡應盡之義務此二方面仍有不足。此外,未確實報備會計師事務所內擔任簽證工作助理人員資料、未於期限內檢送業務主管機關調閱之工作底稿,以及會計師對於委託人或受查人提供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未依有關規定編製,致有令人誤解之重大事項,未盡專業上之注意義務並予以指明,亦是會計師相對較常見之違法行為。 本研究另採用Ordered Probit Model 來分析懲戒處分類型與懲戒原因之關聯性。實證結果發現,「與收入和利益相關之查核程序缺失」、「未確實評估內控」、「未確實執行採用專家報告時之程序」、「未執行多項查核程序而缺乏足夠查核證據」、「未依法檢送工

作底稿」、「會計師個人或事務所違法行為」此6個懲戒原因於1%顯著水準下與懲戒處分類型顯著相關。「關係人交易查核與揭露之缺失」與「資本額查核缺失」此2個懲戒原因於5%顯著水準下與懲戒處分類型顯著相關。而「除羅列之自變數外之查核程序缺失」此懲戒原因則於10%顯著水準下與懲戒處分類型顯著相關。另外,此9個懲戒原因對懲戒處分類型的邊際影響皆是使會計師受罰鍰或受申誡處分的機率降低,而受警告、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的機率增加。 為了檢驗前述的實證結果是否會因為模型中加入控制變數而受到改變,本研究加入控制變數進行 Robustness Check之分析。增加之控制變數包含「提供服務之會計師事務所是否為N大

」,以及「接受服務之公司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實證結果發現,「與收入和利益相關之查核程序缺失」、「關係人交易查核與揭露之缺失」、「未確實評估內控」、「未確實執行採用專家報告時之程序」、「資本額查核缺失」、「未執行多項查核程序而缺乏足夠查核證據」、「除羅列之自變數外之查核程序缺失」與「未依法檢送工作底稿」,8個受懲戒原因皆於1%~10%不同顯著水準下與懲戒處分類型顯著相關,顯示此8個懲戒原因是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判定會計師受懲戒處分類型的考量因素。此外,此8個懲戒原因對懲戒處分類型的邊際影響除了對警告的邊際影響不同外,其餘的皆與未增加控制變數模型的結果相同。另外,控制變數「接受服務之公司是否為公開發

行公司」亦於10%顯著水準下與懲戒處分類型顯著相關,且其係數為負數,顯示當懲戒案中接受服務的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時,會計師受到的懲戒處分會較非公開發行公司的案件為輕,推論可能因公開發行公司受較多的法律規範,且牽涉之利害關係人規模也較大,所面臨之法律責任風險也較高,因此在編製財務資訊或報表時會較為謹慎,而會計師對公開發行公司的查核亦較謹慎,使得違法情節較輕,因此所受到的懲戒處分較輕。而「接受服務之公司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對懲戒處分嚴重性的邊際影響則是使受罰鍰、警告或申誡處分的機率增加,受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的機率降低,顯示相較於非公開發行公司的懲戒案件,公開發行公司的懲戒案件受到輕度懲戒的機率提高,

而受到重度懲戒的機率降低,推論可能的原因為會計師對公開發行公司的查核較為謹慎,因此降低了受到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處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