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恆隆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元慶寫的 司法太平洋:三名董事長流浪法庭的真實故事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SOGO喬經營權涉背信李恆隆被訴- A5 社會地方- 20190308也說明:至於李恆隆、賴永吉2人,當時因仍有偽造文書等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中,北檢於2006年10月將2人依背信罪起訴後,移由高院併案審理,但高院認為2人所涉背信罪 ...
國立中興大學 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 李長晏所指導 林蕙潔的 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對預防貪瀆犯罪之回應性評估 (2021),提出李恆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財產申報、貪瀆犯罪、回應性評估。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郭大維所指導 黃子芸的 從公司治理角度論公司秘書制度 (2019),提出因為有 公司治理、公司秘書、公司治理人員、公司治理主管、董事會、董事會議事紀錄、公司登記、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公司治理藍圖的重點而找出了 李恆隆的解答。
最後網站李恆隆認行賄立委! 開庭"全說了"拚減刑- YouTube則補充:李恆隆 #台北#TVBS○訂閱【TVBSNEWS】最新資訊馬上接收 https://tvbsnews.pse.is/R5R25○按讚 ...
司法太平洋:三名董事長流浪法庭的真實故事
為了解決李恆隆 的問題,作者江元慶 這樣論述:
本書為法律文學書籍,為「流浪法庭系列.三部曲」之第三部,深度挖掘轟動台灣一時的「SOGO百貨交易案」。 作者根據調查局調查筆錄、檢察官偵查筆錄、一二三審法院審判筆錄,以及諸多文書資料,還原當年SOGO百貨交易案中,有關「總統府高層」、「第一家庭」被指涉案的經過,以及SOGO百貨公司經營權從「太平洋建設章民強」移轉到「李恆隆」再轉移到「遠東集團徐旭東」手上的全貌。作者以「司法版三國演義」形容這件SOGO三雄在法庭攻伐、激烈交戰的情形,並揭露SOGO案從一件官司發展到前後共計打了82件官司。 SOGO百貨官司發展的背後,作者詳細舉證,從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世界銀行評鑑數據舉證歷歷,全
書直指台灣的專業法庭法官專業能力不足,法官不僅在SOGO百貨公司交易案中無法定紛止爭,還在官司中不斷製造紛與爭。 迄民國103年8月止,全案相關官司纏訟12年,訴訟迄今未了。 推薦序一:要專業法院,更要專家證人 尤伯祥 推薦序二:北太平洋與南太平間 吳志光 推薦序三:提升法官專業刻不容緩 潘俊榮 第一章/法相 第二章/太設集團 第三章/四張骨牌 第四章/納莉颱風 第五章/李恆隆 第六章/林華德 第七章/兩大財團 第八章/總統府高層 第九章/遠東集團 第十章/黃
芳彥 第十一章/中指 第十二章/禮券 第十三章/決裂 第十四章/九二一會議 第十五章/郭明宗 第十六章/一人董事會 第十七章/再審 第十八章/行政訴訟 第十九章/章、李戰徐 第二十章/一夫當關 第二十一章/徐、章抗李 第二十二章/三法官烏龍 第二十三章/四場激戰 第二十四章/思想戰 第二十五章/學者之戰 第二十六章/庭外號角 第二十七章/司法演義 第二十八章/上訴 第二十九章/三審打架 第三十章/二審打架 第三十一章/一審打架
第三十二章/再打架 第三十三章/八十二件官司 第三十四章/法官的話 第三十五章/司法開玩笑 第三十六章/司法誤國 第三十七章/商業法庭 第三十八章/畸型法庭 第三十九章/法官專業 第四十章/商業法院 第四十一章/米歇爾雕像 第四十二章/審判精神分裂 第四十三章/司法太平洋 【後記】關於《流浪法庭》三部曲 本書資料文獻 推薦序一 要專業法院,更要專家證人 流浪,在法庭間流浪,在不得不生生不息的官司間流浪。猛回首,人生虛度,多少豪情壯志成空,再回首,已成百年身。司法竟如遼闊
無邊、深不見底的太平洋,多少英雄豪傑,浮沉訟海。有幸者或得靠岸,載浮載沉而終至滅頂者,亦所在多有。 「流浪法庭系列」書籍首部曲的《流浪法庭三十年》中三名老人,垂暮之年,幸得靠岸,但正義並未住在他們上岸之處。他們向司法請求冤獄賠償,希能獲得些許慰藉,但竟然遭受無理的差別待遇。三人之中,只有林泰治獲賠,柯芳澤與張國隆卻遭法院以犯嫌重大,乃因過失而受羈押為由駁回。幾經輾轉,柯芳澤求助於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司改會),由司改會裡一群年輕優秀的律師一起為他撰擬了釋憲聲請書,聲請釋憲。 這份釋憲聲請書在大法官會議裡引起大混戰,爭吵兩年之後,最終作成了釋字第六七O號解釋。有十位大法官在
解釋文以外撰寫了九份意見書,可見在大法官會議裡爭論之激烈。這號解釋宣告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者,不得請求賠償之規定違憲,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由於是定期失效,因此聲請人本身不能循再審程序獲得救濟。對聲請解釋的這二位老人而言,這種結果真有如海明威筆下的《老人與海》。老人費盡千辛萬苦釣到的大魚,回航半途被鯊魚啃光,進港時只剩魚骨頭,只好精神勝利一番。 幸好因這號解釋而提案取代冤獄賠償法之刑事補償法草案,在立法院進行審議時,司改會也委請立法委員提出了民間版對案。在協商過程中,根據民間版精神加入了溯及既往條款,終使
柯芳澤與張國隆在刑事補償法生效後獲得冤獄補償。經過了許多曲折,他們終於找到了正義,儘管人生已是遲暮。不過,他們的故事所引發的效應卻使另一樁流浪法庭二十三年的冤案定讞。 三名老人的故事經《流浪法庭三十年》披露後,司法院為了因應各界排山倒海的指責,祭出了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司法院寄望一部只有十幾個條文,而且大多數都是訓示規定,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的法律能夠達到妥速審判的司改終極目標,此間誠意如何,不言可喻。不過,由於速審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逾八年而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卻使著名的邱和順案(其實包括「學童陸正綁架案」及
「女業務員柯洪玉蘭分屍案」兩個案件)就此定讞。這個案件有極為明確的刑求事實,辦案員警有八人被王清峰監委彈劾,其中四人被判有罪確定。除了自白,沒有其他證明被告涉案的積極證據,反倒是存在不少顯示被告並未涉案的證據。 由於刑求明確,證據薄弱,疑點重重,因此儘管一、二審法院懍於輿論指責而始終判決邱和順死刑,但最高法院不敢讓案件確定而一再發回更審。邱和順的案件就在二、三審之間流浪,直到司改會等公民團體在更九審注意到這個案件,並開始積極關注救援時,邱和順已被羈押超過二十年,創下國際紀錄。 在公民團體的努力下,學界也開始注意這個案件。幾位重量級的刑法學者,包林鈺雄、楊雲驊及李佳玟等教授,一起在台
灣法學雜誌上發表了邱案的人權報告,指出這個案件重大侵害人權。看起來,開始有點救援的氣候了。然而,速審法使所有的努力歸於徒勞。由於速審法審判中羈押上限不得逾八年之規定於一O一年五月間生效,為了避免因這項規定而須釋放許多因反覆更審致羈押逾八年的被告,引起輿論指責法院因效率低落而縱囚,於是二、三審法院在九十九年、一OO年間齊心協力,速審速結,定讞了不少羈押逾八年的案件。 於是,邱和順在更十一審死刑判決之後,也搭上這班速審列車,在一OO年六月間定讞。定讞後,司改會等國內公民團體繼續救援,迄今已有五千位以上群眾願意聲援邱案,並有熱心民眾組成救援的志工團。此外,國際特赦組織也將這個案件列為年度重點案
件,發動國際聲援,迄今已有三十萬份以上連署信寄給法務部及總統府。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兩公約實施狀況,也特別在一O二年初發表的報告裡將本案與蘇建和案相提並論。監察院在一O二年先就邱案中陸正案部分做出調查報告(柯洪玉蘭案部分目前仍在調查),明確指出邱和順沉冤待雪。正義雖然在柯芳澤等三名老人的人生中遲到,但比起邱和順如今仍在鬼門關前徘徊,他們無疑是幸運的。 像柯芳澤、林泰治、張國隆及邱和順這樣流浪法庭,最後幾家歡樂幾家愁的故事,在台灣不知凡幾。「流浪法庭系列」報導了台灣司法奧德賽們的流浪者之歌,雖然已到最終部,然而若不問民眾何以在法庭間流浪?如何在司法太平洋中覓得南針靠岸?並為這個問題提出解答
,恐怕「流浪法庭」系列曲雖終而意未竟。 江元慶老師在「流浪法庭系列」最終部《司法太平洋》中,藉著三名董事長流浪法庭的故事,點出台灣法官敬業態度不足、法律以外專業知識不足,雖然不能說已全面道出人民流浪法庭的原因,但已確實切中部分要害。江老師並據此診斷開出他的藥方,即設立商業(及其他專業)法院。 現代社會分工愈趨專業、分殊,司法系統當然也應朝專業化發展,因此到底是要設置專業法院為好,還是在現有法院體系內基於任務需求設置專業法庭為佳,固然容可爭論,但法官應在法律專業以外,精研其他專業知識,無疑是可肯認的改革方向,因此江老師的倡議,基本上可資贊同。 不過,必須注意到,坐堂辦案的檢察官
與法官若具有法律以外其他專業領域之知識,不但能用當事人慣於使用之專業語言與當事人溝通,而且也能據以明辨其中曲直,固然是再理想不過;然而,專業領域包羅萬象,五花八門,怎能期待法官、檢察官成為什麼都懂的萬事通? 從人力資源的有效運用來看,耗費鉅額國家資源訓練出來的法官、檢察官,要是只能辦某一種特定類型的案件,那麼面對瞬息萬變的社會生活,到底要設置多少專業法院(庭)、培訓多少專業法官才夠?這正是莊子〈養生主〉裡所講的「以有涯追無涯」,頗有困窘之處。 司法院迄今雖然成立專業法庭、專業法院,也核發專業法官證照,但實際運作結果,不盡如人意,大多是徒有專庭之名,而無專庭之實,例如勞工法庭、財金專
庭的法官,除了兼辦其他類型案件外,其所謂的專業,乃侷限於相關領域之法規,至於法律以外的相關專業知識,縱有修習,也難謂已臻專家之境。所以,專業法官乃至專業法庭,至多都只能說是專研各該相關法規,是否通曉各該領域之專業知識,則各憑造化,這正是前述「以有涯追無涯」的窘境。 此外,由專業法庭或法院專辦某種類型的案件,還有另一層風險。這種作法很可能會賦予人數相對稀少的「一小撮」法官,壟斷某個專業領域的發言權。久而久之,這個領域裡的法律見解,是否會因這個小圈圈裡的成員相濡以沫而進步遲緩甚或保守反動,是值得擔憂、注意的。 再者,即使專業法庭或專業法官,對各該專業知識有一定程度的通曉,但除非其有該專
業領域的學位這種極為例外的情況,否則法律人的出身,很難使其成為專家。這就造成另一種風險,即「半瓶水」的問題。如果法官或檢察官虛懷若谷,也就罷了,但問題是響叮噹的「半瓶水」大有人在。尤其是許多年紀輕輕就考上法官的人,少年得志,平步青雲,從此只有他審判別人,別人無法批判他,這種類型的法官要能不心高氣傲,往往需要比常人加倍的修為,所以法院、檢察署裡「半瓶水」多,也就不足為奇。面對這種「半瓶水」法官,當事人要想與其溝通,自然更加困難,難不成能與法官或檢察官辯個輸贏?因此所感受的痛苦當然不會比較少,被判錯的機率也不會低到哪裡去。 除了增加法官的專業知識以外,另一種很容易被想到的提高法庭專業素養的方
案,是專家參審,也就是找個相關領域的專家來當法官,參與審判。但是,所謂專家,這項資格自身並不能擔保其專業知識與專業判斷不會出錯。當一項專業知識及專業判斷成為判決的基礎時,當事人應該要有充分的機會挑戰、檢驗這項專業知識乃至專業判斷的正確性,這是公平審判、正當法律程序的最基本要件。 但一旦某個專家坐上法台成為法庭之一員,當事人卻勢必會喪失有效檢驗、挑戰其專業知識、判斷的機會,難不成當事人能詰問法官或與法官辯個輸贏?司法院過往曾派員前往歐洲有專家參審制度的國家考察,回來的報告也指出,其實德國的專家參審適用範圍限於特定領域,而且其中有許多還名存實亡。質言之,對於希望藉此彌補職業法官專業知識不足的
人而言,專家參審不免有「請鬼抓藥單」的疑慮。 因此,在設置專業法院或專業法庭之外,還需引進專家證人制度,並賦予當事人詰問鑑定人之權利,方是正辦。 目前要想在訴訟上引進法律以外的專業知識,作為訴訟資料,唯一的途徑是鑑定。但鑑定與否,決定權由偵查中的檢察官與審判中的法官壟斷,當事人僅能聲請,要是檢察官或法官說不,當事人莫可奈何。此外,由於實務上不認為鑑定報告是傳聞證據,因此當事人即使對報告內容有滿腹懷疑,也無令實施鑑定之專家到法庭接受交互詰問之權利。這不但對當事人很不公平,而且也讓法院有拒絕傾聽專業意見、與專家對話的藉口。法官原本就很可能對其他專業知識有畏懼感,加上工作負荷沉重,要說拒
不傳喚鑑定人到庭交互詰問,對法官而言是有高度吸引力的選擇,當不為過。一旦拒絕,相關專業知識自然也就失去了進入法庭的機會。既然缺乏法律以外的專業知識,是所有案件都可能碰到的問題,則建立專家證人制度,讓當事人能傳喚自己信任之專家到庭充任專家證人,並賦予當事人傳喚法院或檢察官選任之鑑定人到庭詰問之權利,使法庭及當事人均能自主將專業知識引入法庭,並經由交互詰問及辯論來加以檢驗,毋寧是較為全面而完整之作法。 謹以上述管見為江老師鉅作撰序,並對江老師長期以來對人民因司法所受苦難的關懷,以及對司法改革的關注,致上最高的敬意。 尤伯祥(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成員) (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推薦
序二 北太平洋與南太平間 看到本書的書名及內容讓我想到一段對話,在「藍寶石之夜」的演唱會(即紀念高凌風的音樂會)上,久違的張菲與豬哥亮又同台演出一段餐廳秀,在兩人「鬥嘴鼓」的過程中,有以下這段插科打諢式的對話: 張菲:媒體封我們為北張南豬,我承認豬哥亮在濁水溪之南的成就,但媒體搞錯了,我的北不是只有是濁水溪之北,而是北太平洋…… 豬哥亮:你的北是北太平洋,我的南不就是南太平間。 之所以會從「太平洋」聯想到「太平間」,並非只是因為豬哥亮面對張菲調侃的臨場「機智反應」而已,而是江元慶先生「流浪法庭系列」第二部曲《鹿港幽魂》一書中,當事人由「人」變「鬼」的故事,當事人的「含
恨而終」,在這個故事中,司法程序說好聽一點是「我不殺伯仁、但伯仁因我而死」,但說的直白一點,司法程序簡直成了當事人的「催命符」。 若謂《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催生了刑事妥速審判法,其實並不為過,或許可以期待的是至少在刑事案件,不至於再「流浪法庭三十年」,但民事案件呢?一如《鹿港幽魂》一書的背景,但至少那還不算是真正複雜的「專業案件」(不過是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所衍生土地與其地上物分屬不同人所有的法律爭議),卻也能纏訟逾十年,弄出四十五件官司。而本書《司法太平洋》所期待催生的是專業的「商業法庭」,故書中對於各國「商業法庭」制度作了番考察,其中特別推崇的是法國制度(參見第四十一章的「米歇爾雕像」)
,而又勾起了我的一段回憶。一九九八年仲夏,我在取得博士學位返國前最後一次壯遊(Grand Tour),選擇的是法國,我從巴黎出發,以逆時鐘方向繞了法國一圈,行遍不少大城小鎮。基於所學,我特別留意的是法院建築,赫然發現各地的「商業法庭」建築往往最具歷史感,畢竟那是法國大革命前「舊體制」(Ancien Régime)時代下的產物,誠如作者所述: 法國大革命時期,幾乎所有舊制度下的司法機構都被廢除,但唯有商事審判制度在這場時代大風暴中存活;而且,商業法院設於各地的一百九十一個商業法庭都被保留。根據史料記載,法國商事法院能夠逃過大革命的劫難,關鍵在於它的法官選任制度、審判模式相當獨特—企業老闆可
被選任為法官,從商場模式、依商業行為對商事糾紛進行裁判。法國商事法院歷經四百五十年發展,全盛時期曾有兩百二十七個商事法庭分散各處。 而本書除了凸顯台灣司法制度不僅存在專業法庭有無,或夠不夠專業的問題外,尚有同一事件,不同法院或法官認定歧異的結構性問題。原本上訴制度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由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但我們只要終審法院仍舊是如此「臃腫」,無論是判例、決議,乃至於研議中的大法庭制度,恐怕都無法完全解決這個問題。 一九八八年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曾提出訴訟體系金字塔化的解藥,再經由司法院釋字第五三0號解釋司法院應審判機關化的「加持」,似乎一度有可能解決這個問題的機會,但司法院審判機關化
最後還是被「人事問題」卡死,所有的努力又回到原點。尤有進者,我國有行政法院及普通法院二元的司法體系,同一事件之刑事責任與行政處分有何關聯,也是太平洋百貨公司經營權爭奪戰的焦點之一,而實務上莫衷一是的見解,久為人所詬病。 按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為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期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一七七條亦規定:「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旨在要求行政法院內部不同審級或
不同案件繫屬法院間、或不同系統法院外部相互間,宜互相尊重其彼此權限,並防止發生行政法院內部或不同系統法院外部裁判之歧異或矛盾情形。 故本此意旨,行政法院二十九年判字第十三號判例要旨:「司法機關所為之確定判決其判決中已定事項若在行政上發生問題時,行政官署不可不以之為既判事項而從其判決處理。」、行政法院三十二年判字第十八號判例要旨:「司法機關所為之確定判決其判決中已定事項若在行政上發生問題時則行政官署不可不以之為既判事項而從其判決處理此為行政權與司法權分立之國家一般通例」,及行政法院四十二年判字第十六號判例意旨:「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有牽連關係者,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如發見有錯誤時,則行
政訴訟,即應依證據自行認定之。」均已一再宣示行政機關及行政法院應參照相牽連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惟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四十八號判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其所持法律上見解,並不能拘束本院。本院應本於調查所得,自為認定及裁判。」、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判字第三0九號判例:「行政罰與刑罰之構成要件雖有不同,而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亦原可各自認定事實,惟認定事實須憑證據,倘無證據足資認定有堪以構成行政罰或刑罰要件之事實存在,及不得僅以推測之詞予人處罰,則為二者所應一致。」及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判字第四一0號判例要旨:「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普通司法機關縱認駕駛人並無業務上之過失
責任,但原處分機關對駕駛人應否吊銷駕駛執照,仍應視駕駛肇事之發生,在駕駛人是否未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定駕駛應注意之責任,而為裁量。」則又宣示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判決,本可各自認定事實。 其實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可各自認定事實亦非不可,但應適當限縮在行政處分旨在追究特定職業(例如公務員及專門職業人員之懲戒事件)基於身分關係所生責任之情形,畢竟其另有不同於刑事責任要求的倫理責任內涵(例如公務員義務及專門職業人員之職業倫理)。一般身分之人民因同一事件而同時涉及刑罰與行政罰(或相牽連之行政事件),無論是行政機關抑或法院,如無正當事由,實無各自認定事實之必要,否則徒增因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或行
政訴訟認定兩歧而生之民怨。 這回「流浪法庭系列」第三部曲《司法太平洋》號稱是「最終部」,我不敢期勉作者因為他傑出的「流浪法庭系列」而繼續寫下去,畢竟他有權利可以在他的寫作人生尋找下一個他值得追求的目標,只是不知有多少當事人卻只能繼續流浪法庭,不知何時才有「最終部」。 吳志光(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兼法律學院副院長) 註:本序作者同時亦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 推薦序三 提升法官專業刻不容緩 本書作者江元慶不具法律背景,卻以資深新聞工作者、大學老師之專業,歷時多年採訪、調查,在二OO六年曾經出版以「第一銀行押匯案」為題材的《司法無邊》。斯時三位
被告在更十二審雖然獲判無罪、全案歷時已近二十六年,但仍然尚未確定。二OO八年該案三審定讞後,作者又補寫完成《流浪法庭三十年》,揭露我國司法遲延審判之弊端,一件官司竟然耗時二十八年六個月,方得全案無罪定讞。該書也促成政府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並於二O一O年九月一日施行。何以非法律出身的作者要歷時多年去探究一個司法問題?必然是該問題不合理之程度已足以引發人民關切,而當司法運作結果無法符合人民的期待時,司法改革實有其必要。 作者將本書《司法太平洋》設定為《流浪法庭三十年》之最終部,描述三名董事長流浪法庭的故事,講的是喧鬧多年的「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前述的第一銀行押匯案談的是第一銀行三
位主管流浪法庭;這本書的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則是三家公司董事長的司法大戰,糾結了至少八十幾件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牽扯著總統府、第一家庭的複雜案情,如作者所述猶如「司法版的三國之戰」,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 透過本書對「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的詳細剖析,作者披露了另一個亟需解決的司法問題—我國應設立專業法庭(Specialized Court)。 本書所述的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複雜程度在沒有專業商業法庭(Commerce Court)審理下,費日曠時,浪費了龐大的社會及司法資源,而作者訪探法官如何面對自己不懂的專業或國際新制,得到的結果卻是「做中學,學中做」、「摸著
石頭過河」,法官結束了一個審判、脫手了案件,其任務或許暫時結束,但官司的當事人最終是否過得了司法長河,恐怕仍是無限疑問。 面對三位叱吒商場的公司董事長,法官的審理過程及所作出的判決是否能夠使其信服,無疑是爭議能否終局解決之重點,然司法的威信應建立在審判品質、效率、見解一致性等前提下,而「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在判決結果不斷更迭下,如何使當事人對判決產生信賴感?最後終究演變成三方各執對自己有利的判決繼續糾纏,不斷往司法戰爭的無底洞投入勞力、金錢,至死方休。 看過本書,會讓人深感:遲來的正義已不是正義。一國司法制度的不可預測、無邊黑洞,將使有意前往投資者躊躇猶豫,因為沒有人想在專注
於企業經營成長之際,卻要分心被無法迅速解決的爭端捲入,不斷纏訟。諸如貿易糾紛、工程糾紛、併購糾紛,固有其專業性及複雜性,但若無法獲得公正第三者之迅速裁決,官司終了時可能早已經廠商倒閉或失去效益。 我國於二OO八年及二O一O年分別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設立了「金融專業法庭」與「民事工程專業法庭」,此等專業法庭在運作之前,會先對專庭法官進行訓練,使法官在實際審判前先具備基礎專業知識,然制度設計卻未於二、三審也設置專業法庭,導致二審非專業法庭定奪一審專業法庭審判結果的不合理現象,跛足一審專業法庭仍無法終局解決問題。 專業法庭無疑是許多公司及人民迫切期待的一項司法改革,有了「SOGO百貨經營權
爭奪案」的前例,各家公司董事長不免擔心某天在法庭上流浪的將會是自己。期許本書的出版能讓大眾,尤其是專業法律人士了解作者披露的司法問題改革急迫性,於二、三審亦設置專業法庭,且專業法庭運作前對法官進行基礎訓練恐怕尚嫌不足,更好的做法毋寧是延攬具專業背景及知識的法官進入專業法庭、鼓勵法官不斷進修培養專業知識以進入專業法庭,藉此提升我國法官的專業性以及法庭的權威性,並降低我國司法的不可預測性,為我國創造一個更適合企業成長、投資的環境。 潘俊榮(工信集團總裁) (行政院顧問) 註:本文作者亦為中華民國工業總會監事召集人、中華民國綜合營造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財團法人營造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榮譽理事長。 第一章民國一O二年(西元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台灣高等法院第十五法庭內冷冷清清。一名開車肇事致人於死的司機、一名酒後駕車四次被抓的男子、兩名被控沾毒的青年,依序在法庭裡接受審判。庭審進行得十分流暢,在法官吳炳桂精明幹練、運法嫻熟的審判下,撞死人的司機願意再加碼賠償、酒駕男子當庭俯首認罪,即使是一審被判二十二年重刑的毒犯,也情緒溫和的答辯著。這是難得的法庭寂寥:沒有劍拔弩張、沒有激烈攻防;法庭裡沒有斥責、沒有叫囂;法庭裡聽不出恨與仇、嗅不出怨與怒。這裡不像法庭,像教室。肇禍司機、酒駕男子、毒犯青年似犯了過錯的學生,乖乖接受處罰,任憑老師處
置。法庭裡,他們悉數俯首認罪,他們俯於法官、俯於法。這就是法相:法的莊嚴。法有威信,法官即有威嚴;法官有威信,法即有威嚴。法與法官,猶如心臟與血液,他們聯手構築了「司法」的生命。在法相莊嚴的一片祥和氛圍中,平靜氣氛突被一股嘈雜攪動,法庭外廊道出現躁動之聲。身著袍服的律師越來越多,他們在廊道聚集。一眼望去,分不清誰是原告的律師,也分不清誰為被告辯護。從成為律師的那一刻起,他們的法庭人生就像身上袍服的顏色,生活在黑與白之間--有時為原告指控、有時為被告抗辯。然而,有時連他們自己也分不清楚誰是黑,誰是白。在黑白之間,有律師不為金錢所動,窮其一生追求黑白分明,一身傲骨與正義;也有律師昧於良心、惑於金錢
,在黑白模糊間上下其手,博得臭名與前科。下午三時整。廊道間黑白人影越漸活絡,嘻笑之聲越漸躁動。法庭裡,吳炳桂法官一派淡定,神態自若地不受影響,仍然持續問案,繼續審判。法相依舊莊嚴。法庭裡,當兩名被判重刑的毒犯被手銬腳鐐枷身,在三名法警押解下步出法庭後,寂寥的法庭鮮活了起來。九名律師魚貫進入法庭,他們的大陣仗引來法庭內外的側目。其中,最顯眼的是夾雜在九名律師中的三名男子,包括一名老態龍鍾、略顯佝僂的垂垂老翁,及另兩名壯年男子。
李恆隆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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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對預防貪瀆犯罪之回應性評估
為了解決李恆隆 的問題,作者林蕙潔 這樣論述:
本研究係以回應性評估觀點,進行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對預防貪瀆犯罪的政策評估,評估指標包含政策適當性、目標達成度、執行者意向以及適用對象滿意度四項,針對受理財產申報者、偵辦貪瀆犯罪者、財產申報義務人三類別之利害關係人進行深度訪談,輔以文獻回顧法、比較研究法從事本研究。根據上述研究結論,本研究針對我國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有下列四點發現: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功能與定位不明、現行制度設計不良導致預防貪瀆犯罪成效不彰、受理申報機關查核權限不足導致現行申報制度流於形式以及法規及申報流程複雜。因此,提出四點研究建議如下:適當配套措施下申報義務人範圍可考慮擴及全部公職人員、申報期限可考慮統一於
定期申報期間辦理、受理申報機關宜相對獨立且具權威,以及申報方式可採用申報人被動申報以簡化流程。
從公司治理角度論公司秘書制度
為了解決李恆隆 的問題,作者黃子芸 這樣論述:
公司秘書制度對於我國而言是個相對陌生的制度,但在國外早已行之有年。該制度起源於英國,英國也是世界上第一個將公司秘書制度予以法典化的國家,而後在美國、中國大陸、香港等國家亦引進該制度。公司秘書在公司治理的定位上係「公司之高級管理人員」,並非單純一般性的文書人員,其職責範圍主要是協助董事會之運作、處理公司登記事項、督促內部人員遵循法令,以強化公司治理機制。能擔任公司秘書之人員,參酌外國立法例,多為具律師、會計師等專業資格者,顯示出公司秘書是個極具專業性的公司職位,對改善企業公司治理環境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我國於2018年公司法修法時,曾於修正草案中增定第215條之1有關「公司治理專
職人員」之規定,其中條文指出「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公司治理人員,協助董事、監察人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所謂「公司治理人員」即是指外國立法例中之「公司秘書」,惟最終修法仍未通過該條文,而未於公司法中明文引進公司秘書制度。然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強化公司治理,於2018年提出「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分階段要求金融業、公開發行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引進公司治理人員;之後更於2020年9月提出「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漸進式推動擴大強制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之企業範圍,以期改善我國公司治理環境,使企業運作更為完善。 針對我國是否
引進公司秘書制度(即「公司治理人員」)對吾人而言乃是值得深思的議題。我國企業之公司治理實務狀態存在著許多問題,包含修法引進的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因權限實際上受限於董事會,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情況,且因資訊取得不對等,使獨立董事無法正常發揮預期之監督作用。另外在實務上,許多公司之大股東同時亦為公司董事或監察人等企業高層,掌控了多數股權,進而控制股東會上議案之決定,甚至發生許多股東會召開之亂象等情況,再再顯示出我國公司治理體制之不足。 公司秘書制度之引進,或可一定程度上協助企業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亦即透過設置「公司治理人員」及「公司治理主管」,由其負責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之召開程序、會
議進行、議事紀錄等事項,降低會議亂象之弊端出現。另一方面,亦可藉由公司治理人員協助董事執行職務及揭露正確資訊,並提升公司登記之正確性,以建立投資人對企業之信任度。此外,公司治理人員亦可負責監督公司內部人員遵循法令,確保企業的遵法程度。故而本文認為公司治理人員之引進有其重要性存在。本篇論文將從公司治理之角度探討公司秘書制度,透過介紹外國立法例,以了解公司秘書在公司治理中之定位與重要性,並進而論述我國是否有引進該制度的必要。
李恆隆的網路口碑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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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長、銀行家、醫師、第一夫人這些政商高層都曾涉入SOGO案
檢調單位上周大動作搜索五名現任立委,起因竟是李恆隆為SOGO經營權翻盤引起的賄... 於 www.cmmedia.com.tw -
#2.1325號郭克銘、李恆隆等不服羈押抗告案件新聞稿 - 司法院
被告郭克銘、李恆隆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羈字第242號所為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裁定,均提起抗告,經本院於今(8)日裁定,茲說明簡要理由如下: ... 於 www.judicial.gov.tw -
#3.SOGO喬經營權涉背信李恆隆被訴- A5 社會地方- 20190308
至於李恆隆、賴永吉2人,當時因仍有偽造文書等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中,北檢於2006年10月將2人依背信罪起訴後,移由高院併案審理,但高院認為2人所涉背信罪 ... 於 reader.turnnewsapp.com -
#4.李恆隆認行賄立委! 開庭"全說了"拚減刑- YouTube
李恆隆 #台北#TVBS○訂閱【TVBSNEWS】最新資訊馬上接收 https://tvbsnews.pse.is/R5R25○按讚 ... 於 www.youtube.com -
#5.李恆隆- 鏡週刊Mirror Media
【全文】名人、貴婦、律師慘受害揭黨國大老之子吸金200億內幕. 台北地檢署偵辦太流公司前負責人李恆隆爭奪SOGO經營權行賄立委案,意外引爆一起高達200億元吸金案,企圖 ... 於 www.mirrormedia.mg -
#6.獨家揭露》立委集體收賄、施壓Sogo案,以後誰來保護公務員?
案子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未判決前,李恆隆與蘇震清的主要策略,就是施壓經濟部同意李恆隆召開太百公司臨時股東會,藉董監改選,讓Sogo經營權重回李恆隆手 ... 於 www.cw.com.tw -
#7.【台灣SOGO經營權案】前太流公司負責人李恆隆涉行賄多名立 ...
李恆隆 日前向北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官裁定10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於台北市信義區住處,並限制出境、出海至110年5月10日止。 於 www.taiwannews.com.tw -
#8.李恆隆帳房「加註」說法遭質疑拿「中華民國會沒了」阻調閱 ...
立委蘇震清捲入前太流董事長李恆隆行賄SOGO案遭起訴,台北地院近日密集開庭,蘇震清認為他與李恆隆是「借貸」關係,但李的胞姊李秀峰昨(27)日證稱, ... 於 www.ctwant.com -
#9.SOGO案|徐永明涉收賄200萬幫李恆隆開公聽會東吳教授作證
跨黨派立委集體涉SOGO貪污案審理進入最後階段,時代力量前主席徐永明被控收受前太流董座李恆隆、白手套郭克銘期約200萬元賄款,幫忙借立法院場地協助 ... 於 tw.appledaily.com -
#10.行賄蘇震清李恆隆:請託變更太流案 - 華視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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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SOGO案曾質疑經部是遠東集團開的?五涉貪立委相挺李恆隆 ...
跨黨派立委涉嫌收賄,意圖透過修改《公司法》第9 條,替太流前董事長李恆隆奪回SOGO 經營權。此案仍在偵查階段,《今周刊》整理當時各立委「相挺」的 ... 於 m.cnyes.com -
#12.貪瀆立委剩蘇震清在押! 李恆隆揭:他收錢卻辦不成事
李恆隆 說,蘇震清、和蘇的辦公室主任余學洋,雖有為太流案做一些事,但他覺得都是一些「花拳繡腿」,因為經濟部根本不買帳,他付錢付得很無奈, ... 於 www.fountmedia.io -
#13.率「SOGO幫」立委圍事李恆隆想讓案子鬧上國際 - LINE Today
檢調偵辦太流公司前董事長李恆隆行賄立委案,發現李恆隆引進新加坡商天義公司入主太流,藉台星友好關係舉辦公聽會,再利用「SOGO幫」立委各自圍事,想 ... 於 today.line.me -
#14.李恆隆認行賄立委! 開庭「全說了」拚減刑 - Tvbs新聞
涉嫌行賄多名立委,前太流董座李恆隆,繼上次1千萬交保之後首次出庭,在法庭上,他不滿檢方在起訴書,把他寫成最壞的人,要求更改「事件緣起」, ... 於 news.tvbs.com.tw -
#15.【立委收賄案】李恆隆:未同徐永明、吳世昌談過 ... - 匯流新聞網
前太流公司負責人李恆隆因爭奪Sogo百貨經營權引發的立委收賄案,有關前時代力量黨主席徐永明部分涉及期約收賄,台北地方法院今(29)日開庭審理,交互 ... 於 cnews.com.tw -
#16.李恆隆十幾年走不出SOGO 律師嘆1.6億可省 - 工商時報
前太流負責人李恆隆為奪取SOGO百貨經營權,多年來狂灑1.6億元打點各方人馬,還行賄立委及助理,昨被依貪污罪起訴。網紅律師林智群感嘆, ... 於 ctee.com.tw -
#17.SOGO案-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2002年間,為解決財務上的困境,章民強等人與李恆隆等人將太百公司與太百公司母公司「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太流公司)之股權,進行一連串的改組與安排。 於 zh.wikipedia.org -
#18.立委涉收賄案李恆隆承認給錢 - 中華日報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立委涉收賄案,十一日傳喚李恆隆,就行賄立法委員蘇震清、陳超明及廖國棟案情開庭。李恆隆說,起訴書就本案緣起記載 ... 於 www.cdns.com.tw -
#19.徐永明 - 芋傳媒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蘇震清被控收受前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恆隆賄款遭訴,自去年8月間被羈押禁見至今。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開庭,裁定蘇震清新台幣1000 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 ... 於 taronews.tw -
#20.「汙點證詞」轉趨模糊?李恆隆:給立委200萬是台灣國恥
李恆隆 說,是知公司的郭克銘在立法院鑽進鑽出,於是介紹給新加坡商天義集團董事長郭明忠當顧問規畫SOGO案;李說,在台灣能與經濟部接觸的只有立委,他小有 ... 於 udn.com -
#21.立委貪污案開庭「李恆隆坦承給錢」是為贊助做看板而非賄款
台北地院8日審理立委貪污案,並傳喚涉嫌行賄的太流公司前董事長李恆隆出庭,對於被指控行賄立委蘇震清,李... 於 www.upmedia.mg -
#22.檢調監聽蘇震清5年李恆隆疑找「密使」傳話 - Yahoo奇摩
檢調偵辦立委收賄案,發現李恆隆為了奪回SOGO經營權,行賄立法院經委會的立委,而檢調的監聽對象包括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和徐永明,其中蘇震清被監聽長達五年, ... 於 tw.yahoo.com -
#23.1黨魁4立委涉貪太流李恆隆狂撒1.6億行賄爆新證據
前太平洋流通公司(簡稱太流)董事長李恆隆為搶回SOGO經營權,驚爆行賄各黨派立委,台北地檢署偵辦後,大動作聲押時代力量黨主席徐永明、民進黨立委 ... 於 fnc.ebc.net.tw -
#24.李恆隆 - 風傳媒
幕後》游錫堃當面要許宗力互相尊重SOGO立委收賄案曝兩院缺乏對等聯繫機制2021-07-20 08:30:01涉賄裁定1000萬交保蘇震清:從政30年從不收紅包、不包工程2021-01-29 ... 於 www.storm.mg -
#25.「李恆隆」 - 相關新聞- 自由時報電子報
台北地檢署控時代力量前主席徐永明擔任立委時,曾接受太流公司前負責人李恆隆期約賄賂,透過辦公聽會的方式施壓官員,以達到李恆隆的修法目的。 於 news.ltn.com.tw -
#26.李恆隆- 第1頁 - 民視新聞
付500萬重獲自由陳超明返老家下車腿軟,快新聞/蘇震清絕食抗議檢方錄音檔人為變造北檢:因收音設備老舊或錄音設備操作問題. 於 www.ftvnews.com.tw -
#27.李恆隆執著sogo「走不出電梯」 律師嘆1.6億元其實可省下來
網紅律師林智群感嘆,李恆隆執著sogo案10幾年,就像是「走不出電梯的人」,毅力實在驚人;但他若有法律顧問,應該可以知道「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法律鐵則, ... 於 www.chinatimes.com -
#28.李恆隆| 標籤| 第1頁| 公視新聞網PNN
立委涉嫌集體貪汙弊案,今天檢方偵結,太流公司前董事長李恆隆被指控,為了奪回SOGO百貨經營權,試圖透過立委的職權施壓經濟部,透過白手套行賄多位立委。 於 news.pts.org.tw -
#29.從六位立委被依收賄偵辦看台灣的法律實務- Rti 中央廣播電臺
檢調調查,前太流公司負責人李恆隆自102年起涉嫌行賄立委,利用職權施壓經濟部官員修正公司法第9條規定,並於公司法修正後,施壓經濟部增資變更登記及 ... 於 www.rti.org.tw -
#30.國會史上最大弊案李恆隆認罪換千萬交保【4000萬內幕】 - 毅傳媒
台北地檢署偵辦史上最大的立委收賄案,密集提訊前太平洋流通董座李恆隆,並將李恆隆列「汙點證人」以釐清其涉嫌行賄立委金額、過程,李恆隆自8月4日 ... 於 yimedia.com.tw -
#31.貪立委剩蘇震清在押李恆隆曝他收賄不辦事「錢像肉包子打狗」
涉嫌收賄在押的3名立委,繼陳超明、廖國棟交保後,北院於22日進行蘇震清部分的證人詰問,檢方向李恆隆確認先前筆錄內容時,也暴露了他與蘇震清來往間 ... 於 www.ettoday.net -
#32.今周刊- 徐永明80萬元唯一交保立委蘇震清與李恆隆共7人羈押 ...
檢調偵辦立委集體收賄案,8名被告在地檢署拘留所歷經5天4夜,號稱創下司法史紀錄最長的羈押庭,檢方懷疑李恆隆為奪取SOGO經營權,行賄5名卸任、現任立 ... 於 www.businesstoday.com.tw -
#33.SOGO經營權行賄案李恆隆1千萬交保 - 台視新聞網
立法院8月爆發「國會史上最大弊案」,前太流公司負責人李恆隆為爭奪SOGO經營權,涉嫌行賄多名立委,遭台北地院裁定羈押,不過,北院今(11)日裁定 ... 於 news.ttv.com.tw -
#34.【國會風暴】四位涉貪立委仍羈押,李恆隆卻交保的「兩個關鍵」
前太平洋流通董事長李恆隆爭奪SOGO經營權行立委羈押禁見,李偵查中認罪轉「汙點證人」供出犯罪事證,再以身體健康不佳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押, ... 於 www.gvm.com.tw -
#35.李恆隆 - 台灣選舉維基百科VoteTW
李恆隆 (1950年),男,前太平洋流通(太流)董事長。 曾在菲律賓開設化纖廠,家族在台北市東區擁有不少房地產,包括太平洋SOGO百貨敦南館部分土地, ... 於 votetw.com -
#36.跨黨立委收賄!李恆隆聘「王牌律師」救命:是借貸不是賄賂
SOGO條款修法、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開發爆發跨黨派立委收賄案,北院今(2日)下午3點半召開羈押庭,優先訊問涉嫌行賄的李恆隆,以及居中協調的白手套 ... 於 www.setn.com -
#37.李恆隆涉行賄立委遭訴北院裁定再限制出境8個月 - 中央社
前太流公司負責人李恆隆涉行賄立委,北檢偵辦期間將他聲請羈押獲准,北院去年9月裁定新台幣10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台北地院日前裁定李恆隆自11日 ... 於 www.cna.com.tw -
#38.被控行賄立委蘇震清等人李恆隆庭訊承認給錢
受命法官蔡宗儒表示,今天主要就李恆隆行賄蘇震清、陳超明及廖國棟部分進行準備程序,就犯罪事實的賄款交付金額、賄款犯意及對價關係進行確認;本案緣起 ... 於 newtalk.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