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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碩士班 黃櫻美所指導 劉懿萱的 被破壞的雇主聲譽能夠恢復嗎? 探討不同來源的招募訊息對雇主聲譽的修復效果 (2020),提出東海大學評價dcard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雇主聲譽、外部資訊、經驗資訊、口碑。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王皇玉所指導 黃梓琳的 精神疾患就沒關係?從社會心理學、法學與精神醫學談我國司法精神鑑定的困境與未來 (2020),提出因為有 責任能力、刑法第19條、司法精神鑑定、社會心理學、國民法官的重點而找出了 東海大學評價dcard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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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東海大學評價dcard,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被破壞的雇主聲譽能夠恢復嗎? 探討不同來源的招募訊息對雇主聲譽的修復效果

為了解決東海大學評價dcard的問題,作者劉懿萱 這樣論述:

本研究目的在比較不同招募訊息來源能否有效地修復已形成的負面雇主聲譽。本研究參考Cable與Turban (2001)所提出之招募訊息來源類型,以組織能否控制之內部與外部資訊,以及訊息屬性為經驗型或資訊型之分類,提出三種資訊來源,分別為內部資訊型的官方網站、外部資訊型的媒體報導與外部經驗型的網路口碑,檢視這三種資訊來源能否修復負面雇主聲譽。本研究採用前後時點的控制組實驗,操弄負面雇主聲譽與不同修復訊息之情境,以確認求職者是真正對虛擬公司產生負面雇主聲譽之評價之後,才進行修復訊息的投放,讓求職者確實是因修復訊息的接收才改變原先的負面雇主聲譽評價。本研究以應屆畢業生、待業者及轉職者為研究對象,以線

上問卷發放為主,共四套劇本,分別為官方網站(劇本1)、媒體報導(劇本2)、網路口碑(劇本3),控制組(劇本4),共回收304份有效問卷。本研究發現,相較於外部資訊,內部資訊更能有效地修復負面雇主聲譽;相較於資訊型訊息,經驗型訊息更能有效地修復負面雇主聲譽。而比較三種修復訊息的效果,網路口碑最能有效地修復負面雇主聲譽,官方網站次之,媒體報導最差。本研究發現能確定的是,一旦組織陷入負面雇主聲譽之困境時,善用網路口碑的傳播會是好的解決方案。

精神疾患就沒關係?從社會心理學、法學與精神醫學談我國司法精神鑑定的困境與未來

為了解決東海大學評價dcard的問題,作者黃梓琳 這樣論述:

本文嘗試從「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有關的精神鑑定」議題出發,試圖改善現今我國社會對於司法的對立氛圍。2005年刑法第19條修法後,鑑定的結論與法院裁判認定間之一致率已顯著提高(有研究顯示一致率高達99%),惟在發生類似的「精神疾患者犯罪」案件時,民眾對於法院、精神醫學界依然抱持著負向的態度。因此,筆者從網路新聞、Ptt、Dcard論壇等等的管道之民眾留言中蒐集其對於「精神疾患犯罪」的想法後,歸納出大部分的疑慮集中於三點:行為人會不會裝病騙鑑定者或者認為鑑定流程簡易因此易於欺騙鑑定者(詐病、對精神醫學概念與鑑定流程不熟悉)、過往有就診紀錄就可以說自己是精神疾患患者(病歷)、是不是精神疾患就可以無

罪(對於法律概念不熟悉)。在爬梳法學、精神醫學相關文獻的過程,發現法院對於精神鑑定亦有部分疑慮(兩份鑑定報告結論常不一致、鑑定者的資格等);精神醫學界則是有法院不尊重專業的聲音。且過高的鑑定報告與法院判決一致率,亦有論者憂心法院實質審判權被精神鑑定報告架空。以上論點皆為「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有關的精神鑑定」在實務上的困境,本文係從以上困境為切入點,嘗試找出這些疑慮所扮演的角色與改變的可能路徑。從精神醫學的觀點而言,具有專業水準的精神鑑定流程,是縝密且複雜的。對於詐病的判斷,精神醫學有一套詳細診斷準則及科學儀器並輔以鑑定者的經驗判斷;此外,病歷亦是為幫助鑑定者釐清「行為人若罹患精神疾患,其行為時

受精神疾患的影響程度」時的重要角色,因行為人受精神疾患所影響而呈現出的精神狀態並非是一個定態,而係一起伏的過程,行為人並非時時刻刻皆受到精神疾患所影響。惟在使用病歷幫助判斷時,鑑定者需要注意「診斷與鑑定目的不同」的問題。在法院與精神醫學的認知落差部分,雖然精神醫學對於鑑定者可否回推行為人行為時的精神狀態係抱持可知論的觀點,但由於以現今實證科學的限制以及法院實務上的困難(鑑定時間難以提前導致佐證鑑定人判斷的資訊不足、鑑定時間難以延長),因此在司法場域的精神鑑定報告,係更加帶有鑑定人「主觀性」、「經驗性」的性質。本文認為鑑定報告中的「行為人是否有罹患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較屬於事實的爭論,而偏向

鑑定者的專業判斷;至於「行為人行為時是否受到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影響的影響程度」,則因有回推性質,而帶有主觀、經驗性質的判斷,此部分法院需要透過審判的過程中進行證據調查,審酌這部分的鑑定者做出此鑑定結論的依據。若最終的判決並不採這個部分的鑑定結論,精神醫學界亦需有此部分的鑑定結論是帶有主觀判斷的成分,並不拘束法院的認知,如此一來精神醫學界對於法院不尊重其專業的疑慮或許有機會降低。最後本文嘗試整合上述問題,以社會心理學的觀點出發,提出改變的可能路徑。以社會心理學的觀點而言,民眾對於「精神疾患」犯罪的類似事件發生時,對於事件的反應(例如:法院會寫的判決內容與判決結果)常已形成民眾自身的「心證」,

如欲改變此現況則必須給予新資訊改變民眾的認知基模;惟若為對特定群體(例如:法律界)已有負向態度,若給予新資訊的方式為:「給予民眾正確的新資訊但沒有辦法突破大腦自動式思考的路徑,新資訊容易被大腦忽略而沒辦法進入基模。」因此,筆者認為未來即將上路的國民法官參審制度係為一個契機,在態度改變之接觸理論六個條件底下的國民法官參審制度,才有可能使得這些資訊進入民眾的基模而產生認知上的改變,進而改變態度更甚至改變偏見。至於何謂「態度改變之接觸理論六個條件底下的國民法官參審制度」,本文認為係透過實質的交互詰問程序來實踐的過程;此外,透過實質的交互詰問過程,使法院對於鑑定者如何做出「行為人行為時是否受到精神障礙

或其他心智缺陷影響的影響程度」的鑑定結論逐漸形成心證,本文認為這是在現階段實證科學的限制及法院實務上的困難之下,「法院的實質審判權」可以著墨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