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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吾科技大學 行銷與流通管理系所 鍾志明所指導 紀韋仲的 汽車產業以組織行銷提升銷售績效之研究-以S汽車公司為例 (2020),提出格上租車桃園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組織行銷、批售、經營績效。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袁義昕所指導 莊介瑋的 共享經濟下之網路平台業者與勞務提供者間之法律定性之研究-以Uber公司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Uber、共享經濟、零工經濟、僱傭契約、承攬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格上租車桃園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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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產業以組織行銷提升銷售績效之研究-以S汽車公司為例

為了解決格上租車桃園的問題,作者紀韋仲 這樣論述:

隨著台灣的汽車產業變化,越來越多的汽車品牌於國內市場相互競爭,隨著進口關稅的下降,國產車面臨的競爭日益激烈,市場上必須不斷的求新求變。隨著共享觀念的普及,不必自己擁有車子的觀念被逐步接受,租賃產業已漸漸成為市場主流之一,也改變了現代人的用車方式,車已經不是資產,而是移動工具,提供便利的移動服務已經是未來主流的方向,企業用戶節稅也是必然選擇,國內租賃業者對於未來,早已磨刀霍霍,除了擴編增加服務人員,重要的運輸站都看的到租賃業者短租設置的據點及優惠廣告。而車輛採購一直是租賃業者的重要成本項目,所以想方設法與經銷商達成共識,期待共同經營市場、提升市占率,而租賃業者也成為汽車經銷業者的潛在大

戶。 此篇論文是以汽車經銷商成立批售部門的角度進行探討,從組織行銷的概念,以非結構式方式深入訪談國內租賃公司高階主管。從訪談內容中可以得知,運用組織行銷進行批售對於經營績效有著顯著的關係,國內汽車品牌大多都是多經銷商制,彼此銷售同一品牌的車種,以豐田北都、國都為例,消費者不管跟誰買都是同一台車,即使內部有分區的限制,但租賃車就無法做任何的規範。因此,在未來若能穩固與租賃公司的合作,就能穩定的發展與鞏固基本的銷售目標,是一種較為創新的銷售模式,這也是此論文想表達的重點。希望未來汽車產業能不斷創新發展新的銷售模式,也期待未來租賃車能改變用車人的移動方式, 期盼相關研究成果可供國內汽車產業做為參

考。

共享經濟下之網路平台業者與勞務提供者間之法律定性之研究-以Uber公司為中心

為了解決格上租車桃園的問題,作者莊介瑋 這樣論述:

共享經濟網路平台藉由智慧型穿戴裝置技術的高度發展下茁壯,然而在便捷的服務底下蘊含著平台業者及勞務提供者間之法律關係模糊不定,對於網路平台業者而言,其宣稱提供之服務乃單純之媒合供需雙方,換言之,網路平台業者認為其乃資訊服務業者並非與勞務提供者間具有僱傭關係。本文探討之標的以Uber公司為例,Uber不僅於交通運輸及外送平台內媒合供需雙方之需求,其對於外界認為與其司機、外送員等應存在僱傭關係一事,認為如上所述,其僅提供媒合與勞務提供者間僅存在承攬僱傭關係,惟在僱傭關係之判斷,我國司法實務採行從屬性原則為判斷。是以本文乃透由我國實務、學說之文獻爬梳,涵攝本文研究之標的,探討其從屬性上判斷之契約定性

應屬於承攬契約關係亦或僱傭法律關係,並進而思考是否有勞動契介入之可能。另一方面,在共享經濟網路平台高度發展下孕育出零工經濟、隨選經濟等概念。世界各國亦面臨系爭新型態之交易模式所帶來的變革,在工業4.0的發展下,人與人間之相處模式亦完全性的改變,故本文亦透由外國立法例及外國實務、學說之見解比較分析,並提出本文之見解,以期未來我國司法實務亦或修法上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