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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盛子龍所指導 劉俊麟的 使用牌照稅法之違章處罰 (2010),提出機車牌照稅逾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使用牌照稅法、使用牌照、違章處罰、罰鍰。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機車牌照稅逾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小六法

為了解決機車牌照稅逾期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本書共有十二類,收錄298種法規,並蒐集稅務相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第804號解釋文。   ◎依領域區分為稅法總則編、內地稅法編、國境稅法編等三大類。其中內地稅法編下又分為所得稅類、財產稅類、交易稅類、消費稅類、稅捐優惠(例示)、其他重要法規等六類;國境稅法編下則有關稅徵免類、關務行政類、關務管理類、制裁規範類、其他規範類等。   ◎適合研習稅務相關法律者,特別是法律系學生及稅務從業人員使用。

使用牌照稅法之違章處罰

為了解決機車牌照稅逾期的問題,作者劉俊麟 這樣論述:

使用牌照稅之課徵方式係以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為課稅客體,並按交通工具之種類及其汽缸總排氣量之等級所劃分之稅額表,據以課徵使用牌照稅。而使用公共道路之交通工具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必需完納使用牌照稅後,始得使用公共道路,若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者,則按使用牌照稅法相關之罰則處罰,而實務主要處罰類型又以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及第31條為主。本文主要架構係分別以該三種處罰類型為主,並分章論述,整理各條項之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及有關問題,並包含實務之認定方式(以財政部函釋為主)、學說見解及實務見解等,進行整理分析。最後,歸納出在現行之實務作法及有關見解下,以法釋義學之方

式,提出本文之結論及建議。而上開三種使用牌照稅法主要之處罰類型,其各章節之內容概述如下。首先,按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並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之交通工具,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本條項之處罰性質應屬漏稅罰,並按所短漏應納稅額處以1倍之罰鍰,而該處罰規定之客觀要件為「逾期未完稅」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納稅義務人主張不知處罰規定或經濟困難等理由,在實務裁罰之認定考量上,則應再從本條項之要件及法律效果等分析探討。次之,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徵本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而本條項之處罰性質

亦屬漏稅罰。使用牌照稅法現行規定係以號牌替代之方式對使用牌照課稅,而使用牌照稅課徵並以車籍資料為主,則車籍異動對後續使用牌照稅之課稅及處罰處分,即有構成要件之效力。而關於公路監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行駛」之處分,其與稽徵機關依據本條項規定處罰,已有裁罰競合之情形。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而本條之處罰性質為行為罰,而其使用牌照移用之行為,應為危害租稅債權之危險行為而應受處罰。而現行規定係以號牌替代使用牌照之方式,交通工具號牌移用且同時該當使用牌照移用,若該行為非該當危害租稅債權之危險行為,應否仍應按本條

處罰,而公路監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亦對「牌照借供他車使用、使用他車牌照」之行為處罰,上開處罰規定,亦有裁罰競合之情形。上開使用牌照稅法主要之三種處罰規定,經分析法律要件及學理之探討,現行之實務作法及財政部有關函釋規定,應有再修正之必要,以符合使用牌照稅法之違章處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