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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XC155R FORCE - Yamaha也說明:機車 總載重限制不可超過158 kg。 使用後置物箱時,請牢記下列幾點:. • 因後置物箱曝曬於太陽下,或在引擎惰.

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學系 廖正豪所指導 梁淑美的 機動車輛之搜索 (2000),提出機車置物箱法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汽車搜索、汽車例外、緊急搜索、行政檢查、行政調查、路檢、臨檢、盤查、令狀原則、證據排除法則。

最後網站機車族將手機置放於「手機架」使用,是否違規呢? - 電腦王阿達則補充: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1》規定,「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機車置物箱法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機動車輛之搜索

為了解決機車置物箱法規的問題,作者梁淑美 這樣論述:

論文提要: 一般人民對汽、機車之使用量不斷提升,然而卻時常會受警察之干預,因此有必要釐清警察行使國家公權力之界線,以避免其濫用公權力而不當干預、限制人民之基本權。此外利用此種快速移動的交通工具進行犯罪者也迅速地提升,而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後,更強調令狀原則之遵守,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不受恣意的干涉。故執法人員如何妥善利用新法對於汽機車等交通工具進行搜索,而在不恣意侵害人民自由權利的範圍內,同時又可順利追緝犯罪,是非常值得重視的。 車輛被攔阻時是否即得對車輛搜索,因為有行政檢查、盤查與刑事訴訟法的適用造成不同的標準,故本文將逐一研究

。而對於研究車輛搜索之文獻,除了本國學者之論述外,對於極度強調人權保障的美國法制,及與我國具有相似性的日本法制,皆是作為本文論述之參考文獻。最後本文並對於新法及實務之運作,提出若干建議。 在第二章,首先試圖理清搜索之令狀原則在憲法上的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地位,而不只是一種政策的選擇。對於車輛之搜索同樣是搜索的一種,因此應以令狀之要求為其原則,並將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運用於依據令狀之車輛搜索。然而因為執法者在執法時,會有不及聲請令狀的緊急情況,有必要允許其在緊急情況下不聲請搜索票進行搜索,故在第三章進一步討論各種令狀例外情形在車輛搜索的運用。同時就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一條第二項

增訂基於證據保全所設計之緊急搜索,當車輛處於易迅速移動的情況下,且執法人員事前無時間向法院聲請令狀,在此種情況下極易造成證據的流失、湮滅,使犯罪的偵查追緝更加困難,故而在觀察美國的「汽車例外」(automobile exception)後,對於確信車內藏有證據時,卻因嫌犯利用車輛之特性而造成緊急情況,得適用本條為緊急之無令狀搜索。由於發動無令狀車輛搜索之目的不同,所得進行搜索之範圍亦有差別,故當執法人員對於各種不依令狀之車輛搜索,應釐清可得行使之界線,才能確保對人民權利的干預不是恣意發動的。 在第四章則討論對車輛之搜索與行政檢查。由於機動車輛受到廣大的交通法規拘束,因此在路

上更容易被警察所攔阻,然而警察攔阻之發動即得檢查之範圍,並不等同與搜索之範圍。而日本對於汽車盤查發展出「自動車檢問」的理論,及美國對於「攔阻拍觸」在車輛盤查之運作,皆得做為我國之參考。當執法者基於交通法規或盤查所為之攔阻,皆不得為搜索行為,即使針對駕駛藏有凶器之合理懷疑,在顧慮執法者的安全下,亦僅得對其立即控制之範圍內為凶器之拍觸,並非以證據之保全為目的進行搜索行為。 在第五章討論搜索之事後監督,其制度不僅有搜索扣押筆錄之製作、搜索之回報,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更增加了本案審判前之法院審查或被搜索人之抗告救濟,而在本案審判中,法院對於違反令狀原則之搜索,或交通攔阻、盤查等未達相當

理由程度而變相進行搜索者,應本著正當法律程序之維護及人民基本權之保障為優位考量,基於抑止執法人員之違法搜索,應對於違法搜索取得之證據,排除其作為審判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