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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要繳燃料稅嗎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前權寫的 不帶錢單車環島(新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黃啟禎所指導 張祥榮的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律問題之研究 (2006),提出機車要繳燃料稅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租稅、特別公課、受益負擔、公法上請求權、公法上消滅時效、類推適用。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機車要繳燃料稅嗎,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帶錢單車環島(新版)

為了解決機車要繳燃料稅嗎的問題,作者王前權 這樣論述:

不帶錢單車環島前輩,圈圈 用彩色人生與大家再度相逢,預告單車環球蜜月之旅……   ◎臺灣第一人分文未帶的單車環島札記。   ◎新版配搭彩色圖片,真實記錄作者圓夢歷程,讓讀者更能身歷其境。   ◎筆風風趣幽默,引人捧腹,同時激勵讀者勇敢朝夢想前進。   因著心懷無數的感動與感恩,他的黑白人生從此變彩色!   十一年前,一個處女座,被戲稱為「黃花大閨女」的傻小子,突發奇想,決定「不帶錢」騎單車環島,趁著工作、感情的空窗期,在眾人的「輿論壓力」下鼓起勇氣實現夢想。   陌生路人屢次助他化險為夷,也讓他見識到台灣人的熱情與熱心;沿途發生的趣事、糗事讓人笑掉大牙;汗水與淚水

的交疊,編織出令人驚豔的故事。   誰說夢想一定要計畫,隨意而走,反而能遇見不一樣的風景。   這是一本用汗水與笑聲編寫的手札,引領人們進入一個圓夢的旅程。   單車環島後,這個從來沒想過自己會和「作家」畫上等號的傻小孩,出版了《不帶錢單車環島》,七年之後,圓夢的種子發芽茁壯,帶領作者與妻子踏上單車環遊世界之旅,現在成為到處演講分享單車旅行經驗的旅遊作家。   十一年後,在讀者、朋友的殷切鼓勵下,他親筆油畫新版封面,重新出版這本帶領他走上人生新方向的重要著作,分享這一路遇見的精采風景。   這是一本,未帶分文單車環島的流浪札記。   屬於,自我的小小實現,與清醒時還能說著

夢話的著作。   一把口琴、一輛單車,身無分文;   歷時82天,浪跡3623公里。   他,一腳一腳踏出夢想的新國度! 名人推薦   連我自己也似乎在不知不覺中,受到圈圈那種勇氣的無懼感召。——南方日光   他不是正襟危坐的和你講一堆大道理,也不是照本宣科的記一些流水帳,而是用一種很簡單的方法,真心誠意的和你分享人生中最可貴的一部分。——崔國倫   圈圈這本不帶錢的單車環島書,不僅在六年後讓我再次遇見自己的心靈風景,更讓我駐足夢想的十字路口上,更有勇氣前行!謝謝你,圈圈!—— 蔡嘉琪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機車要繳燃料稅嗎的問題,作者張祥榮 這樣論述:

按公路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五十。」何以人民在繳納租稅後,享受國家提供之給付或公共設施〈公路設施〉時,還需要額外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另外,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相關法制,例如:徵收對象之擇定、徵收方式之決定、徵收費率之決定等等,是否健全,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原則之要求,諸如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負擔平等原則、財政民主原則等?最後,關於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時效問題,大法官釋字第474號解釋,宣示時效制度不僅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且其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

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惟因現行公法規範之不足,導致法院實務審判上就涉及時效之問題,常非藉民法規定之類推適用不為功。以汽車燃料費徵收而言,不僅行政機關就此問題作出數量甚多之函示,行政法院關於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裁判,亦多屬徵收時效問題,各界見解不一。是以本論文乃以「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律問題之研究」為題,針對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相關法律問題,作一分析討論。本論文結構分為六章,第一章序論,係研究動機及研究問題之提出,並就研究方法及研究範圍為說明及界定,最後將研究思考脈絡於論文架構中呈現。第二章先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概論加以

說明,問題之釐清,必先瞭解整個制度運作之狀況。首先介紹我國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沿革與現行制度之概況。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對於外國相似稅費之認識,亦有助於我國制度之改善,是以於本章第三部分,即針對各國相似之制度加以介紹,以作為參考。第三章,先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性質加以定性,就學理上各類公課之意義、特性及彼此差異加以說明,作為定性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基礎。然後,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性質,整理分析學理及實務之見解,並提出本文之看法。第四章主要係承續前章之論述,本文於前章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性質,綜合學理及實務之見解將之定性為「特別公課」,本章即依特別公課之特性及合法性基礎而為開展,用以檢視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

徵收作業法制是否符合形式合法性及實質正當性之要求。首先就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基本規範先為說明,然後以法律保留原則暨授權明確性原則檢驗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制是否符合法治國之要求;續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財政民主原則檢驗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制是否符合實質正當之要求。第五章部分,為本文重點內容,主要係針對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時效問題加以處理,首先以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652號判決為楔子,點出現行實務上之時效困境。然後先就公法上請求權之概念與時效制度意義及目的加以說明作為問題處理之基石。然後,進入問題核心之處理-即公法上消滅時效制度漏洞應如何填補,從公、私法二元分立之體制出發,說明公法上消

滅時效制度漏洞應如何類推適用加以填補,並以大法官釋字第474號解釋為立論,討論行政機關〈法務部、財政部、交通部等〉及行政法院關於此問題之態度。最後針對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時效問題,綜合學理及實務見解,為整體之處理。第六章部分為本文之結論,透過對本文前述五章之論述回顧,統整出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作業法制之缺失及實務運作之困境,最後提出本文之看法,冀能作為日後徵收實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