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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人力資源發展系 鄧學良、王湧泉所指導 戴君航的 雇主濫權解僱防治法制之研究 (2019),提出汎 德 除權 息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濫權解僱、終止勞動關係、非法解僱、馬克思主義、賽局理論、行政法五大架構。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張紹斌所指導 林嘉宏的 被遺忘權與表現自由之調合 (2017),提出因為有 被遺忘權、表現自由、公共利益、人格權、個人公開權、GDPR、隱私權、個人資訊自決權、人性尊嚴、去識別化、適足性的重點而找出了 汎 德 除權 息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汎 德 除權 息,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雇主濫權解僱防治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汎 德 除權 息的問題,作者戴君航 這樣論述:

現行散見於各法中定有解僱禁止相關保護法制,確有諸多重疊之處與疊床架屋之嫌,致使勞工普遍礙於自己法律知識薄弱,不利為其應得之權利發聲,與對不良雇主之濫權行為與之抗衡。再言之,雇主違反解僱法定規範之非法解僱,亦或是構成於法上未規範之濫權解僱,無論前者與後者將致使勞工面臨生計難關,而查現行我國相關解僱行政管理法制,僅依靠《勞動基準法》與諸多散件於各法中零星的解僱相關保護規範、行政權不彰的行政組織與將勞動法視為私法之「公私法二分論」觀念,似乎已無法嚇阻雇主濫權行為與應映變化萬千的勞資關係,遂而有效地保障勞工最核心之工作權存續。是以,本文採用行政法學中「行政法五大架構」為主要研究方法,並僅針對其中「基

本原理」之社會面、經濟面、政治面與法制面4面項,所構成之「建制背景」,分別以社會學之馬克斯思想理論、經濟學之賽局理論、政治學之立法協商與折衝過程、法制面法制學之社會法律學研究,續以質性研究之文獻分析法、歷史研究法與歸納推理法,進而對上述4面項進行水平與縱向視角分析,並以「社會法」之角度審視我國雇主濫權解僱一事,與現今勞工所面臨之困境,進而提出「社會法」之「預防」概念,與典章制度各項調整之建議與方向,以盼作為將來後續「行政法五大架構」研究之基石,使雇主濫權解僱勞工之憾事,得以有效消弭。

被遺忘權與表現自由之調合

為了解決汎 德 除權 息的問題,作者林嘉宏 這樣論述:

網際網路是20世紀最重要之創新之一,隨著網際網路在全球迅速發展,網路也永遠不會忘記,亦即任何放在網路上的資訊永遠不會消失。此引起對於隱私權、個人資訊自決權及人性尊嚴之擔憂,然而表現自由亦為憲法所保障。通常在某個可識別個人之資料經由網路服務提供業者被公開,且該資料有可能損害該個人名譽之情況下,上開權利會發生衝突。在歐盟法院於2014年間就Google Spain SL ,Google Inc. v. Agencia Españ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AEPD), Mario Costeja González案件判決中,被遺忘權首次被承認。該判決認為網路使用者可以要

求搜尋引擎業者Google,將有關於該使用者過期或不正確之資料自搜尋結果中移除。其後歐洲議會於2016年4月14日通過一般資料保護規則(下稱GDPR),並於2018年5月25日生效,而在GDPR第17條直接規定被遺忘權。被遺忘權要求資料控制者去比較個人資料主體的權利,與公眾可利用該資料之公共利益,以決定是否可行使被遺忘權。本文分析我國法院、歐盟法院、日本法院、中國大陸法院、歐盟資料保護工作小組意見及GDPR規定,提出12點建議之判斷因素,期能有助於評估及決定爭議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且建議此非單一判斷因素即可決定,並需特別注意時間經過這個重要因素。如果判斷結果係符合公共利益,仍可採取進一

步調和權利衝突之措施,例如使用去識別化之方式。本文亦分析被遺忘權之性質,並認為係屬於人格權。而網路服務提供業者藉由使用者之個人資料獲取巨額利益,顯見個人資料具有一定程度之經濟價值。在美國許多州業已承認個人公開權之重要性,並藉由制定法律加以保護,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亦發展出對於人格權經濟利益之保護,此兩者均可作為保護被遺忘權客體之經濟利益之參考。亦即當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拒絕刪除個人資料時,個人資料主體有權主張金錢損害賠償。為了有效保護被遺忘權,本文建議3種方式。著作權法中通知、取下程序與限制責任之觀念,可用來鼓勵網路服務提供業者主動積極地採取適當措施。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事項之規定,可提

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刪除或去連結之法律依據。另外如果善加利用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可能某程度可避免史翠珊效應。GDPR第45條規定,只有在歐盟執委會認定第三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達到充足程度時,該第三國始可與歐盟間進行個人資料跨境傳輸。如妥善處理被遺忘權,使個人資料主體能有效行使被遺忘權,對於歐盟執委會評估我國對個人資料保護之適足性時,應有很大之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