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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 公共政策所 戴秀雄所指導 林國原的 汽車燃料使用費課徵法律性質之研究 (2008),提出汽車牌照稅線上繳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特別公課、開徵公告、行政處分。

而第二篇論文元智大學 資訊管理學系 林耀欽所指導 李麗雅的 自助服務科技在公共服務之應用 (2006),提出因為有 公共服務、自助服務科技、電子化政府、次級資料分析的重點而找出了 汽車牌照稅線上繳費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汽車牌照稅線上繳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汽車燃料使用費課徵法律性質之研究

為了解決汽車牌照稅線上繳費的問題,作者林國原 這樣論述:

國家為遂行各項政策任務,其各項支出需仰賴人民之給付,傳統上國家之財政工具包括稅捐、規費、受益費以及特別公課,大法官釋字第593號解釋僅指出汽車燃料使用費為國家基於一定之公益目的,對特定人民課予繳納租稅以外之金錢義務。大法官認為汽車燃料使用費是稅捐以外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但並未明確界定其為何種類之財政工具,然而汽車燃料使用費與稅捐其性質上究竟差異為何?是否屬於其他財政工具-規費、受益費或特別公課?實際區別為何?此外,汽車燃料使用費課徵流程中,公路監理機關將開徵期前之公告內容作為核課之行政處分,而寄發之繳納通知書僅被當成方便民眾持單繳納,純粹服務性質之單純通知;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利用公告方

式作成行政處分,乃針對就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不特定人所為之一般處分,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義務人卻是可確定之多數人,且行政處分之送達,應以使相對人知悉為首要,公路監理機關此類作法雖節省行政成本及增進行政效率,卻嚴重侵害汽車所有人獲知行政處分內容及影響提起行政救濟之權益,實務上屢造成爭議。本文嘗試就汽車燃料使用費課徵流程,逐一檢視並探究開徵公告內容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催繳)通知書之法律性質。研究結果發現汽車燃料使用費於財政工具類型上,應為完善之公路政策任務,而以汽車所有人此一特定群體為課徵對象,專款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之特別公課;而開徵公告應僅歸屬具備意思通知內容性質及附帶行政指導

意涵之事實行為類型,公路監理機關以之為行政處分之作法,有違比例原則及明確性原則之虞,而開徵期前平信寄發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其特徵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之定義,有具體化、一次性之規範內容,實為核課之行政處分。而汽車所有人如未於開徵期間繳納,公路監理機關另以雙掛號寄發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限期繳納,縱使核課之內容與原處分相同,因已就新的牌照狀況等事實審查原處分之內容並於實體上重為決定,無論為維持或變更原處分,該催繳通知書亦應認為第二次裁決,汽車所有人接獲該催繳通知書,如有不服,應可以此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權益。

自助服務科技在公共服務之應用

為了解決汽車牌照稅線上繳費的問題,作者李麗雅 這樣論述:

近年來各政府機關不斷的推出電話語音、網際網路及互動式服務亭等不同服務管道,希望透過科技協助民眾自行完成各項申辦業務,以提高公共服務的品質並節省服務成本。本研究希望籍由個案研究探討政府機關實施自助服務科技的成效及不同族群的使用偏好,除可了解民眾真正需求外,並可供政府機關做為推動各項電子化服務時之參考。本研究分析結果彙整如下:一、電話語音是最普遍的工具也是目前民眾使用率最高的自助服務科技,網際網路的使用率緊追在後,而互動式服務亭的使用率遠遠不及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二、就車主資料分析:男性比女性喜歡用網際網路繳費,女性比男性喜歡電話語音及互動式服務亭繳費;而當年齡越輕使用網際網路繳費的比例越高。營

業汽車車主使用網際網路繳費的比例較低,重型機車車主使用網際網路繳費的比例較高。整個車主資料以不同年齡選擇自助服務科技的類型的差異程度最大,其次是車輛種類。三、就繳費資料分析:民眾大多以信用卡方式繳費,不過在網際網路使用金融卡的比例比電話語音稍高。另外,繳納燃料費以電話語音方式較多,繳納罰鍰以網際網路方式較多,而民眾習慣使用電話語音繳納金額較高的費用,使用網際網路繳納金額較低的費用。至於繳費時段,以8-15時比例最高,且以電話語音繳納較多;而0-7時繳費的人則以使用網際網路繳費的比例較高。在繳費資料中,以不同費用類別選擇自助服務科技類型的差異程度最大,其次是繳費金額。根據以上研究結果,本研究對政

府機關及程式設計者分別提出下列建議:一、對政府機關的建議:1、針對分群進行不同繳費管道的行銷廣告。2、實施繳費金額優惠,以提高民眾使用自助服務科技的意願。3、互動式助服務亭可鼓勵各銀行加入,以增加服務據點。二、對程式設計者的建議:1、網路繳費結合實體卡片認證,確保交易安全。2、整合相關畫面,提供民眾網路單一窗口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