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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 高階公共政策碩士班 李秉正所指導 林益世的 我國金融改革政策之評析 (2008),提出汽車超貸條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第二次金融改革、資料包絡分析法、技術效率、純粹技術效率、規模效率、金融改革、第一次金融改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國際企業學研究所 巫和懋所指導 沈宗儒的 影響企業重整成敗因素之研究 (2003),提出因為有 企業重整的重點而找出了 汽車超貸條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汽車貸款條件好嚴格?4種車貸審核條件,看完就懂車貸過不了 ...則補充:汽車超貸條件 算是各種車貸中,審核難度較高的,借款人需要保持自身良好信用,只要信用良好不論是到哪都能夠順利借款,借款人的工作穩定對於借款機構來說也是相當加分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汽車超貸條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金融改革政策之評析

為了解決汽車超貸條件的問題,作者林益世 這樣論述:

我國自1980年代開始,經濟起飛與各項經社指標突飛猛進,帶動金融環境也產生了巨大的變化,使得台灣金融體系相較之下顯得過時。鑑於當時市場活絡的氛圍與國際潮流,推動金融改革的條件亦已臻成熟,政府分別採取了兩個層面的改革方向:解除金融管制、放寬金融體系自由化,以引入競爭,活化金融機構,增進金融機構之效率。政府透過逐步開放新設票券、壽險公司與銀行、允許信用合作社改制為商業銀行、全面開放銀行承作票券業務、逐步開放外資投資我國股市、逐步開放外資銀行在台灣的經營範圍等行動,逐步推動金融自由化。金融體系自由化中重要的一環─開放新銀行設立,使得在民國80年代有十六家新銀行被獲准成立(1991年7月3日財政部核

准15家新銀行設立,翌年6月再核准一家)。然而金融機構大幅增加的結果,使得一些新設銀行被質疑沒有必要被開放設立(如國民黨營的寶華銀行的設立即遭人非議是過度開放)。且在金融機構逐步開放且擁有更多的決策自由時,台灣金融市場規模的有限與金融產業間的競爭壓縮了獲利空間,迫使金融機構為維持市場佔有率,在經營範圍內紛紛採取近似的策略,如大幅放寬授信標準等。而這造成了在放寬授信標準以多放款上的惡性競爭。此外,缺乏有效金融監理的環境,也導致政治人物在放款標準寬鬆的金融環境下將與自身關係密切的行庫當成提款機,進行超貸,甚至掏空銀行資產。大幅放寬授信標準的結果,在景氣復甦緩慢、亞洲金融風暴後企業違約情形與房地產價

格滑落,導致資產品質惡化,抵押品品質多屬不良資產的隱憂之下,促使金融機構提列高額的呆帳,此舉又更進一步地侵蝕獲利能力,使得金融機構經營日形困難。更雪上加霜的是,金融機構在當時除了銀行同業間的競爭外,證券業與票券業都提供了企業多元的籌資管道(直接金融),因此企業放款需求的減少促使金融機構擴展消費性放款以增加利潤,舉凡汽車貸款、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與購屋住宅房貸等,都呈現明顯成長。是故,金融機構放款結構改變,在企業放款萎縮而消費性放款盛行的趨勢中,金融機構的經營危機逐漸浮現。抵押資產品質不良、金融機構低率削價的貸放款策略、授信品質低落等狀況,在國內外政經環境、金融產業經營環與金融機構本身管理政策三者

相互影響下,自1992年起逾期放款的問題逐年攀升,基層金融機構逾放比率攀升的問題造成了「本土性金融風暴」的產生。基於上述背景與動機,故本文希望籍由文獻探討、資料蒐集與利用資料包絡分析法(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DEA),表現研究結果,冀以提供政府主管機關或「金融控股公司」決策者與欲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一些參考意見,更希望透過二次金改決策建立完整的金融體制與效率提升。

影響企業重整成敗因素之研究

為了解決汽車超貸條件的問題,作者沈宗儒 這樣論述:

摘 要 自西元二000年以來,市場出現嚴重的過度供給,造成景氣遲緩的現象。運用高財務槓桿手段的企業,遇到產業景氣下滑,企業營收及獲利不足以支付銀行貸款利息,導致財務危機的案例也就層出不窮。自西元一九八九年至二00二年間法院受理重整聲請之案件,逐年增加,至二00二年底仍有二十九件未終結,而真正得以重整成功者,更是寥寥可數。有鑑於此,政府越來越重視將仍有經營價值之企業,透過重整程序使其得以再生。本人亦曾被法院派任為企業重整人,親自參與企業重整之工作,這些親身經驗,是引發本人以為主題進行研究之主因。 本論文運用文獻探討法、個案分析法、田野研究法及經驗實證法

等四種研究方法,針對影響企業重整成敗因素進行研究,研究結果發現最重要之成敗因素如下: (一) 公司有較佳之營運能力 1. 具有核心競爭力 2. 產品有差異化區隔 公司具有高度之競爭力與競爭者有差異化的區隔,因其營運能力仍佳,營收穩定,償債計畫之執行具較充足之能力,則可獲債權人繼續對公司重整支持的信心而增加重整成功的機會。 (二) 新資金之挹注 1. 順利處分閒置資產 2. 股東配合增減資 公司重整期間倘能順利處分閒置資產來償還部分債務,

則負債之比例隨之降低,重整將能得到債權人較高的支持。此外,為有效的解除負債的程度,股東的支持並配合減資再增資的決策,可得債權人的信心及吸引其他投資人的青睞。 (三) 債權銀行之高度支持 1. 被全體債權人接受且可行的重整計劃 2. 銀行對債權的讓步 銀行的支持繫於重整公司之償債計畫可被接受之程度。一旦付諸於重整程序,依法有擔、無擔銀行之債權都應予以平等處理。債權銀行對償債計畫有共同之共識,重整計畫方可被支持而通過可決執行;對債權銀行而言,始有利益可言。 (四) 組織重整及員工積極參與

1. 原經營者完全排除於重整程序之外 2. 選任具有本業知識的公正專業人士擔任重整人 將原經營者完全排除於重整程序之外,並選任對本業具有知識之公正專業人士擔任重整人,可降低債權人對資訊不對稱之疑慮而取得債權人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