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嶺律師寫的 2022年公法大數據實務解讀 和林敏玄的 運輸學大意(初等、五等、各類相關考試適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志光教育科技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廖蕙玟所指導 張育嘉的 餐飲外送平台法律關係之研析 (2021),提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外送平台、消費爭議、消費者保護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社會學系 劉梅君、苗延威所指導 莊彙翌的 當遠端控制成為現實:探討Uber駕駛之勞動意識 (2021),提出因為有 共享平台、共享經濟、零工經濟、Uber駕駛、勞動意識、做件意識的重點而找出了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2年公法大數據實務解讀

為了解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的問題,作者嶺律師 這樣論述:

  ◎「策略性打擊」:整編2021.8~2022.4,憲法與行政法具重要代表性之實務見解、學術文章,體系性整理。     ◎「針對性訓練」:以體系方式編排,不流於單篇文章、實務見解說明,而把各篇文章、實務見解串起,並與體系相連。     ◎「科學化寫作」:箭箭射向考點,使讀者可期待「文章、判決命中考題」,另將學說、文章,貫穿過往經典實務、學說,將國考試題一網打盡。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今天,終於有機會針對景山交通集團,對交通部提出質詢。

結果,令人痛心。

對於近五年來違規件數高達4693件、在公路上奪走一條又一條人命的景山交通集團,交通部在今年4月發生國道警察殉職事件之前,依《公路法》的裁處是「0件」。

沒有限期改善、沒有停止營業、更沒有吊扣牌照。

什麼都沒有做!

為什麼縱容包庇到這種程度?

依《汽車業運輸管理規則》第32條規定,汽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應將經過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交通部不可能不知道景山交通集團的公路殺手記錄。

這件事,交通部必須給社會一個交待!

附註:
2018-5-7 社福衛環委員會質詢勞動部
https://goo.gl/Td7NBU

2018-5-1 對公路殺手集團毫無嚇阻的處罰
https://goo.gl/o6WjEh

2018-4-24 誰讓景山交通集團可以如此橫行?
https://goo.gl/rgv2eD

餐飲外送平台法律關係之研析

為了解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的問題,作者張育嘉 這樣論述:

餐飲外送平台是基於共享經濟而生之新型態產業,透過結合數位科技,帶給民眾新穎又便利之服務,但也引起諸多消費爭議,但餐飲外送平台卻於發生消費爭議之時,極力主張其係屬科技平台,企圖規避責任,導致消費申訴案件居高不下。尤其相較於傳統餐飲業者與消費者間單純之法律關係,因餐飲外送服務涉及合作餐飲業者、消費者、外送員以及餐飲外送平台業者四者,是以法律關係更為複雜。鑒於餐飲外送平台之控制力、影響力與過往相較,已無法同日而語,故而不應如同以往般將消費糾紛限於供需雙方間,從而免除平台業者之相關責任與義務。因此本文主要以消費者與外送平台間之法律關係以及消費爭議為中心,冀釐清餐飲外送平台間之法律關係同時,亦

達到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目的。 雖然餐飲外送服務涉及合作餐飲業者、消費者、外送員以及餐飲外送平台業者四方,但鑒於個別外送員是否接受訂單,皆不會影響餐飲外送服務整體之運行,因此外送員本身與餐飲業者與消費者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故而整體之餐飲外送服務僅存於餐飲外送平台、合作餐飲業者與消費者三方間。既然外送員係為餐飲外送平台擴張其活動範圍,進而增添利潤,其係屬餐飲外送平台之使用人,因而當外送員履行債務時,餐飲外送平台自依民法第224條之規定與其合作之外送員負同一責任。由於餐飲外送平台係以提供餐飲外送服務為營業者,固有消保法之適用。是以,餐飲外送平台不得片面約定得片面解除契約之條款或約定免除或減輕其責

任之條款,俾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運輸學大意(初等、五等、各類相關考試適用)

為了解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的問題,作者林敏玄 這樣論述:

  ※依據考選部命題大綱編寫,掌握命題内容。   ※以綱要表解、序列重點,作系統性的導入。   ※圖示及計算題,協助考生理論與實務之了解。   ※重點中之重點,均標記有符號及粗體字凸顯。   ※各章附有模擬試題,以利熟悉各‧種考試題型。

當遠端控制成為現實:探討Uber駕駛之勞動意識

為了解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的問題,作者莊彙翌 這樣論述:

近年,共享平台成為新興商業模式,同時也成為各國勞動階級的工作選擇,而Uber作為平台經濟的代表企業,為國內計程車產業掀起改革風潮,Uber駕駛則成為第一線經驗到這類遠端接單的零工勞動者。本研究目的在於描寫勞動者如何經驗到新型態的勞動體制,以及如何從中發展出群體的勞動意識。本文以Uber駕駛為研究對象,以Richard Edwards的研究架構分析Uber平台如何透過系統及其機制控制Uber駕駛,分別探討派單、評分系統、等級制度及客服系統如何被資方設計並遠端控制勞動者,再透過深度訪談法,探究駕駛們如何體驗其勞動過程,從中產生特殊的勞動意識;除此之外,本研究也透過謝國雄分析台灣製造業計件工的勞動

意識研究,指出Uber駕駛儘管處於新興勞動模式之下,卻仍與計件工同樣發展出相似的做件意識。本研究發現,系統的派單機制會促使Uber駕駛的勞動時間加長,加深「時間等於金錢」的工作觀,而勞動者普遍會以「均時薪」的說法作為內部群體的比較基準,然而,卻也會以訴諸個人運氣的「運氣說」,來解釋無法被前者概之的狀況。其次,本文闡述Uber的評分系統及等級制度如何作用於個別的勞動者身上,並將其納入一套規訓的手法之中,讓駕駛產生既消極、又合理化這項制度的勞動心態;另外,方案等級的設計,也打造出「時間彈性」與「長工時」並存的特殊情況,而客服系統的侷限性,更讓勞動者面臨可能被停權的焦慮當中,以消極的行動回應非人性化

的系統。最後,本文描述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勞動者仍展現出某種程度的自主性及能動性,突顯新型態控制手段與勞動者之間的動態變化;在其中,也點出Uber與傳統計程車的衝突關係,描述Uber駕駛如何藉由差異化區分彼此,形成群體特殊的階級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