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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區域與社會發展學系國民小學教師在職進修教學碩士學位班 吳幸玲所指導 廖美慧的 埒內社區發展協會推動「在地老化」之研究 (2018),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電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區營造、在地老化、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長青食堂。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蕭全政所指導 王金豐的 臺灣行政執行組織與制度之政經分析,2001-2016-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為中心 (2015),提出因為有 行政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偏差、法體系、執行機關、績效評比、公平正義、人權保障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電話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電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埒內社區發展協會推動「在地老化」之研究

為了解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電話的問題,作者廖美慧 這樣論述:

我國於2018年進入高齡社會,推估將於2026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了因應資源分配不均、社會力不足、人口老化及少子化等現象,因此文化部提出「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基於鄉土情懷及發現埒內社區獨居老人和年長者,一年比一年多的緣故,激發筆者欲瞭解鄉下實施「社區營造」的成果。成立二十七年的埒內社區發展協會,在歷年推動各項社區營造活動後,確實做到幫助年長者「在地老化」的成果。本研究的目的有:一、探究協會推動社區營造的經驗與過程。二、探究協會推動埒內社區老人「在地老化」的方法。三、瞭解埒內社區發展協會推動「在地老化」的關鍵性資源。研究者透過文獻資料蒐集與分析、參與觀察法及深度訪談,彙整出研究結

果。西元1993年,里辦公處為因應政府政策而積極籌畫「埒內社區發展協會」,最後透過拱雲宮和地方仕紳義務提供協助後創立。開創至今,為了回應社區需求,提供老人相關服務,一直是營運重點。尤其協會成立的「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和開辦的「長青食堂」,屢獲優等及績優單位,更是推動老人「在地老化」的最佳寫照。研究發現自2007年協會成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至今,已逾十二年。除了成立電話問安組、健康促進組、關懷訪問組、每天提供健康促進活動,每月問安及訪視弱勢家庭外,也針對80歲以上長輩及身心障礙鄉親特別關懷。2017年,衛生福利部鼓勵社區佈建「長照柑仔店」,於是協會除了週一至週五開辦「長青食堂」外,也結合地方組織

團體辦理各種關懷老人的「在地老化」服務和活動。目前,社區婦女是推動「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與「長青食堂」的關鍵社群,而且理事長的動員能力也是達成「在地老化」目的成功與否的關鍵。因此培育下一屆具有承先啟後及現代數位科技能力的行政人才,是未來努力的方向。

臺灣行政執行組織與制度之政經分析,2001-2016-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為中心

為了解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電話的問題,作者王金豐 這樣論述:

各國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制度之選擇,乃基於其各該政經社文背景。臺灣作為一個大陸法系且發展上相對落後的已開發國家,政府本即肩負以法律規範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之重責大任;而行政機關之任務,則係以有效率的公權力貫徹法律之規範,以維護社會秩序並實現公平正義。至於「人權保障」,在法制上應以「法律保留」及「法律優位」等「法治國原則」,加以規範;在執行實務上,則是透過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方式,藉由行政機關之自我審查及司法權之最終審判,來落實對人權的保障。1998年行政執行法修正時,立法者企圖以將執行機關設置在法律人最多的法務部的方式,想要達到保障人權的目的,無異太過簡化問題的複雜性。其次,從比較制

度觀點來看,大陸法系的德國及日本之行政執行制度,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皆由原處分機關自力執行,美國的財稅案件也是由稅捐機關自力執行,則台灣為何不能由原處分機關自力執行?尤其是稅捐機關。且由於執行機關與移送機關的分立,造成了二者之間的齟齬及溝通、聯繫成本,對於行政效率的提升及義務人權益的保障,也都有負面的影響。再其次,在行政效能方面,行政執行處(分署)的執行績效確實比法院時代佳,但卻是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或侵害人權為代價;在滯欠大戶案件的執行效率方面,也尚有進步的空間。換言之,執行分署基於其行政機關之本質,無疑在「企業化經營」及「績效管理」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宣稱的組織目標,即

「落實公權力」與「人民權益之維護」,卻在其所建立及引以為傲的「績效評比」制度中,被邊緣化了,而且無法真正引導執行人員為了執行績效所採取之「資源利用行為」,即執行案件與執行手段之選擇。最後,本文認為如要落實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由行政機關自力執行之目的,即「提升行政效率」與「實現公平正義」,有關執行機關選擇之最佳方案,應係由原處分機關自力執行,次佳方案則是由財政部專責執行,因為大部分的應納金額來自稅捐案件;如要維持目前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專責執行之制度,則應加強執行機關與移送機關之間的聯繫、合作關係。現行的執行績效評比制度也應調整其評分項目及比重,否則目前執行績效大部分來自小額案件的現象將

難以改變,滯欠大戶案件之績效也無法有效提升,外界仍然會持續批評執行人員「柿子挑軟的吃」,所謂「公平正義」云云,恐怕無法真正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