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國考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法律系國考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一芳宇人寫的 身分法上榜模板(2版) 和李佳玟的 在地的刑罰.全球的秩序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我的國考心得--不歸路上堅持的賭徒也說明:林容萱碩士班法律組2010級2011年通過律師、司法官特考一、前言二、在第一次學習法律的階段三、選擇國考書籍及資料四、唸書方式與時間分配(一)唸書的次數及流程(二)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輔仁大學 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 王潔媛所指導 林資靜的 失能老人家庭照顧者僱傭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決策歷程 (2021),提出法律系國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失能老人、家庭照顧者、外籍家庭看護工、決策歷程。

而第二篇論文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企業管理學系金融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江彥若所指導 吳藝碧的 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申報之探討─以臺南市都市土地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土地增值稅、公共設施保留地、職權調查、協力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律系國考的解答。

最後網站就業進修 -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則補充:法律系 學生除學習專業法學知識之傳授外,精密的邏輯思維及分析更成為每一法律人獨 ... 的社會中,各行業均需專業法律人才協助相關法律事務之推展,故除依上述國家考試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律系國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身分法上榜模板(2版)

為了解決法律系國考的問題,作者一芳宇人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定位為一本體系解題書,而本書的編排,係以民法體系為骨幹,並以國考熱門考點為主要內文,更重要的,也是本書與其他書籍不同之處在於「答題模板」。答題模板是將民法中重要的爭點,化繁為簡,精準點出並以簡練之方式呈現,讓各位能直接運用在答題上。就此,本書收錄近年之考古題作為示範,希望藉由這個答題模板,讓各位考生可以念得進去,寫得出來   作者簡介 一芳   作者簡介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高考法制及格   政大法研所民法組   政大法律系   國考這條路上,雖然孤獨而又漫長,但擁有能夠為了自己人生目標而努力的機會不是很美好嗎,就像筆者沒有挺鼻大眼,還是想

成為侯佩岑般的知性人生勝利組(哭)。   做了決定就破釜沈舟的念書,跟著我一起來,一二三~殺~ 宇人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司法組   台大法研所民事法組   律師 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一開始讀書的時候,總會有見樹不見林、力不從心的感覺,然而在投注一定心力之後,情況就會開始好轉的吧!身心健康也永遠是首要追求的目標,找些時間運動,找三五好友讀書,一起面對國考這個考驗,會讓過程輕鬆不少。現在回首當初準備考試期間,早八晚九,118巷都吃到不知道吃什麼了,真的是不堪回首。最後,也祝福大家早日金榜題名,脫離苦海。   親屬編 Chapter 1 緒論 壹、身分行為之特色‧1-3

貳、親屬通則‧1-4 Chapter 2 婚姻 Section 1 婚約‧2-3 壹、婚約之要件‧2-3 貳、婚約之解除‧2-4 Section 2 結婚之要件‧2-11 壹、形式要件‧2-11 貳、實質要件‧2-12 Section 3 婚姻之普通效力‧2-29 壹、夫妻之同居義務‧2-29 貳、夫妻之住所‧2-30 參、日常家務代理權‧2-30 肆、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2-30 Section 4 夫妻財產制‧2-36 壹、通則‧2-36 貳、法定財產制‧2-37 參、約定財產制‧2-48 Section 5 離婚‧2-66 壹、兩願離婚‧2-66 貳、裁判離婚‧2-68 參、調解與

和解離婚‧2-72 肆、離婚之效力‧2-72 Chapter 3 父母子女 Section 1 子女之稱姓‧3-3 壹、婚生子女之姓氏‧3-3 貳、非婚生子女之姓氏‧3-3 Section 2 婚生子女‧3-7 壹、婚生推定‧3-7 貳、婚生否認‧3-8 Section 3 非婚生子女‧3-17 壹、基礎概念‧3-17 貳、準正‧3-17 參、認領‧3-18 Section 4 收養‧3-38 壹、收養之要件‧3-38 貳、收養之效力‧3-45 參、收養之終止‧3-47 Section 5 親權‧3-57 壹、親權之意義‧3-57 貳、親權之內容‧3-57 參、親權之行使‧3-60 Cha

pter 4 監護 Section 1 未成年人之監護‧4-3 壹、監護人之設置原因‧4-3 貳、監護人之確定‧4-3 參、監護人之權限‧4-5 Section 2 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4-8 壹、監護人及輔助人之設置原因‧4-8 貳、監護人及輔助人之選定‧4-8 Chapter 5 扶養 壹、概說‧5-3 貳、扶養之發生要件‧5-3 參、扶養之範圍及順序‧5-5 肆、扶養之程度及方法‧5-7 伍、扶養義務之減免‧5-7 繼承編 Chapter 6 遺產繼承人 Section 1 繼承權之發生‧6-3 壹、積極要件‧6-3 貳、消極要件‧6-4 Section 2 繼承之主體與應繼分‧6-

12 壹、繼承人‧6-12 貳、應繼分‧6-15 Section 3 繼承回復請求權‧6-46 壹、基礎概念‧6-46 貳、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6-46 參、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行使‧6-47 肆、罹於消滅時效期間之效力‧6-51 伍、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拋棄‧6-53 Chapter 7 遺產之繼承 Section 1 繼承之效力‧7-3 壹、繼承之標的‧7-3 貳、繼承之費用‧7-3 參、遺產酌給請求權‧7-3 Section 2 遺產之計算分配‧7-7 壹、繼承遺產之分配‧7-7 貳、繼承債務之清償‧7-14 Section 3 遺產之清算程序‧7-34 壹、法定清算程序‧7-34 貳、自行

清算程序‧7-36 Section 4 繼承之類型‧7-47 壹、無限責任‧7-47 貳、拋棄繼承‧7-47 參、無人承認之繼承‧7-50 Chapter 8 遺囑 Section 1 通則‧8-3 壹、遺囑之特性‧8-3 貳、遺囑能力‧8-3 參、遺囑之內容‧8-3 Section 2 遺囑之方式‧8-4 壹、自書遺囑‧8-4 貳、公證遺囑‧8-5 參、密封遺囑‧8-5 肆、代筆遺囑‧8-6 伍、口授遺囑‧8-6 陸、遺囑見證人之資格‧8-7 Section 3 遺囑之撤回‧8-8 壹、基礎概念‧8-8 貳、遺囑撤回之方式‧8-8 Section 4 遺贈‧8-14 壹、遺贈之意義‧8-1

4 貳、遺贈之要件‧8-14 參、遺贈之承認與拋棄‧8-15 肆、遺贈之效力‧8-15 伍、遺贈物上代位之推定‧8-15 陸、附負擔之遺贈‧8-16 柒、遺贈與死因贈與‧8-17 Section 5 特留分‧8-24 壹、特留分之比例‧8-24 貳、特留分扣減權‧8-24 Appendix 參考文獻   序   感謝各位讀者支持,讓本書有改版的機會,也感謝宇人協助改版、更新最新考題,以及學稔團隊的用心,讓本書得以順利改版,沒有你們大力協助,本次改版不知還要懷胎幾月。改版內容除了修正前版疏漏之處外,主要新增了107年度地特考題,與108年度高普考、司特與地特考題,讓考生們能夠隨時掌握出題

方向。最後還是老話一句,國考只是人生中的一小部分,希望大家能適當娛樂、適時休息,在國考這場持久戰中才能撐到最後,祝福各位早日上岸,脫離書海! 一芳 2020.03於台北   大家好,我是宇人。在度過一年考試生涯後,竟然如此迅速的就獲得在學稔出版的機會,這真的是令人始料未及!想去年的我,還埋首在解題書裡面,轉眼間竟然就變成寫書的人了XD   必須很誠實地說,我大學時期的成績並不怎麼樣,每每仰望組上卷哥卷姐都只能回家抱棉被哭。在大三接觸到民事訴訟法後,才突然萌生了考研究所的念頭,結果出人意料的考上了,這時候才對自己稍稍有點信心。而單就國考結果而言,我真的是屬於最幸運的那一群,然而,成果當然不

是來得理所當然,過程中犧牲了生活中的所有娛樂,每天早上八點就坐在書桌前,一天10小時也是基本,整整持續了將近15個月,想當初要是拿出這種拼勁大概就當醫生了吧!(笑   如果問我說,考試最重要的是什麼,大概就是身體健康吧!我也總是這麼跟身旁的人說:「考試不是比誰記得多,是比誰能撐到最後。」或許有其他考試經驗的人就很能體會,我也看過很多受身心因素所苦的情況。當然,各種情況的人都有,我也不敢妄言或是恣意地指導,只能概略地說有時間就跑跑步,聊聊天,保持身體健康絕對是成功考試的第一步。   最後,請讓我分享一下取筆名的經過,說實在的,完全不知道要叫什麼,郭董、吳郭魚,最瞎的事因為名字裡面有J,所以也

曾經想過要不要叫小JJ,最後在朋友的勸阻下,還是選了雨人的諧音,以期許自己也能有超凡入聖的記憶力作為出發點,就這樣隨意的選了一個或許要相處很久的名字,雖然取名很隨意,但是內容是很認真的!   總之,廢話了一堆,很感謝現在自己擁有的一切,也很榮幸能夠以一芳學姊的書為基底,繼續更新一些試題,讓大家能夠在面對考試的時候,不會那麼的驚慌失措,倘若有人因為這本書而更能掌握考試,或是因而上榜,那就是我最大的成就了!   宇人 2020/2/26 自宅 壹、婚約之要件 一、形式要件 婚約為「不要式契約」,並無任何之方式要求。 二、實質要件 1 當事人自行訂立(民§972) 婚約應由當事人自行訂定

,父母替子女訂定之婚約,當然無效,子女自不受該婚約之拘束。且婚約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縱本人承認父母代訂之婚約,亦不適用關於無權代理行為得經本人承認而生效力之規定(民§170Ⅰ),惟如該婚約經當事人雙方承認,應認為係當事人自行訂定之新婚約。 2 達法定訂婚年齡(民§973) 為避免少年男女思慮未周,輕率訂婚,並革除早婚之弊病,民法第973條規定,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爭 點未達法定訂婚年齡即訂婚者,效力如何? 一、得撤銷說 訂婚既係以將來結婚為目的,則違反法定訂婚年齡所訂定之婚約,應類推適用民法第989條規定,為得撤銷。 二、無效說 實務見解認為,訂定婚約違反法定訂婚年

齡者,民法既未設有類如第989條之規定,其婚約應屬無效。 三、小結 婚約未如結婚一般有保護子女婚生性之立法顧慮4,並無類推適用民法第989 條規定以維持婚約有效性之必要。且民法第973條規定旨在革除早婚之弊病,關乎公益,乃禁止規定,故違反者依民法第71條規定,其婚約無效。 3 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民§974) 為避免未成年人思慮不周,輕率訂婚,並為保護未成年人之利益,依民法第974條規定,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爭 點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所訂定之婚約,效力如何? 一、得撤銷說 身分行為不應逕行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而應先找尋相似之條文規定,故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未得法定代理人同

意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990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得撤銷之。 二、無效說 婚約係諾成契約,則法定代理人撤銷婚約後,未成年人又得再以口頭之意思表示訂立另一婚約,如此一來,得撤銷說並無實益,故應逕認其婚約無效較妥。 三、小結 形式上觀之,民法第974條乃強行規定,違反時其婚約依民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    

法律系國考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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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家庭照顧者僱傭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決策歷程

為了解決法律系國考的問題,作者林資靜 這樣論述:

臺灣邁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比率上升,在疾病與老化的雙重影響下,日常生活仰賴他人提供照顧,然家庭照顧者無法長期回應此密集性需求,選擇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協助分擔家內照顧成為首要選擇。本研究即探討失能長者之家庭照顧者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決策過程與動機,採取質化研究,以半結構問卷進行訪談,訪談宜蘭地區曾考慮僱傭及已僱傭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失能老人家庭,共有17位失能老人之家庭成員,探討影響失能老人家庭決策與僱傭外籍家庭看護工歷程,及僱傭後對家庭互動關係之變化。 本研究發現,失能老人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為回應家中長者因疾病導致失能後需要密集性照顧,加上居住型態改變,多數長者與成年

子女並未同住,家庭照顧分工不易,面臨工作、家庭與子女分工等諸多限制。另有高齡配偶擔任家庭主要照顧者,皆為家庭向外尋求照顧服務資源之肇因。其次,失能老人家庭聘僱的決策過程中,遵循著「長幼有序」、「男性決策為主」之文化規範,以及「主要照顧者具有經濟決策權」的模式進行照顧資源的選擇。在現有各項長照服務資源中,家屬選擇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考量分別為「照顧安全性」、「照顧連續性」、「照顧可負擔性」、「申請服務的可近性」,其中又以「照顧安全性」、「連續性照顧」為關鍵之因素,認為外籍家庭看護工的特質最貼近照顧需求。 外籍家庭看護工在進入失能老人家庭後,即與失能老人及家庭照顧者形成三角的互動關係,與老

人逐漸發展類家人的信任與家屬的僱傭關係,隨不同角色與關係,發展出三角制衡關係。失能老人與家屬皆認為在僱傭外籍家庭看護工後,在照顧品質及家人間的生活品質皆有改善,然仍需回應外籍家庭看護工「多元化飲食習慣」、「語言溝通障礙」、「執行照顧工作的異質性」等現況,指出雇主端需有意識的融合外籍家庭看護工文化差異。另外,首次聘用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已聘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多年兩者相較,對於「外籍家庭看護工品質的穩定性」與「長期支出照顧費用的經濟壓力」之感受差異性最大。 為穩定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品質,與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溝通與培訓之質與量最為關鍵。同時,在媒合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失能老人過程中,雇主須敏感家庭看護

工文化差異與需求,能有助於外籍看護工執行照顧工作的穩定性。研究建議家屬可結合社區端現有的資源網絡,由外籍家庭看護工陪同失能老人參與社區活動,有助於雙方的社會參與及對文化差異的了解,重視外籍看護工在家庭與社區的融合。政府在積極發展長照政策之際,回應失能家庭照顧者主觀性需求,增加服務資源的連續性與可及性,回應失能老人與家庭長期面臨之多元負荷,維持家庭的穩定性。

在地的刑罰.全球的秩序

為了解決法律系國考的問題,作者李佳玟 這樣論述:

  《在地的刑罰,全球的秩序》以近年來刑事政策的變遷為主題,透過美國與台灣發展景況的對照,呈現在不同社會文化脈絡下,政府與人民對於犯罪問題的思考與行動,如何受到近年來風行之新自由主義以及其他意識型態或社會結構所形塑。另一方面,本書也意圖揭露:在邏輯上積極呼應新自由主義思維的刑事政策,又如何逐步將整個人類社會帶往去除人性的方向。本書不僅是一本分析刑事政策的著作,更是一本關心當代人類生存景況的書,因而適合所有關心刑事政策與全球化惡果的人閱讀。

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申報之探討─以臺南市都市土地為例

為了解決法律系國考的問題,作者吳藝碧 這樣論述:

政府為實現都市計畫之均衡發展,在規劃都市藍圖時,依都市計畫法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將很多私人土地規劃成公共設施用地。此種用地在未經取得前,即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徵收。至需用地機關依法取得前,此期間即為「保留期間」,該期間短則數年,長則數十年,然政府都總以經費不足為由,遲遲未能辦理徵收及補償工作。又該土地一旦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利用即受限制,市場交易機會及價值大幅降低,致使地主長期蒙受損失,故政府對土地所有權人於財產權方面之特別犧牲,於現行相關稅賦上(例如:在遺產贈與稅、所得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都訂有相關的租稅減免補償規定。本研究主要以上述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租

稅減免中,以現行實務上稽徵程序爭議較多且牽涉層面較廣的土地增值稅減免申報予以深入探討。源起所有人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期間,在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准用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雖法有明文規定免徵,但卻賦予人民於移轉時必須自行提出申請,且需檢附使用分區證明書,始得適用之,然而土地使用分區為何,如不是主管都市計畫的政府機關可以知之甚詳,一般人怎會知悉,更不知可以提出優惠稅率之申請,致衍生後續政府不當得利,人民請求退稅之行政救濟案件頻傳。本研究方法主要運用問卷調查法,以臺南市民為調查對象,並以SPSS為分析工具進行問卷分析研究,主要是希望能知悉現階段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

前之移轉,民眾對於土地增值稅一般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申報之瞭解程度以及對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作業之滿意度為何,以及探究不同人口統計變量對土地增值稅一般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申報瞭解程度以及民眾對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作業之滿意度是否有顯著差異,以期提供政府機關加強宣導,並作為簡化稽徵程序及提昇服務品質之參考。研究結果顯示:不同職業在「土地增值稅一般申報瞭解程度」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申報瞭解程度」變量有顯著差異;其中,稅務專業代理人的受測者對此兩稅務申報瞭解程度明顯高於其他職業的受測者。因此,本研究建議:民眾在面對土地增值稅申報問題時,委託稅務專業代理人處理可避免納稅

人、稅捐稽徵機關人員因認知落差而溝通不良、爭吵、糾紛,甚至導致訴訟;進一步創造納稅人、稅捐稽徵機關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