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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生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月旦別冊編輯部寫的 月旦2016實務爭點與修法解析/春季號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港人在台灣陷法律、國安困局「二次移民潮」是否陸續有來 - BBC也說明: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台灣政府認為香港地位被根本性改變而危害台灣 ... 鋼琴老師湯小姐則指,明明是台灣移民法規沒寫清楚「投資」的定義,法律也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吳志光所指導 林彥志的 基於合意之事件處理程序—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為中心 (2021),提出法規命令生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契約、和解契約、高通案、承諾程序、排除措施計畫、中止調查。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所指導 華苑伶的 營業秘密保護法制之比較研究—以保全及救濟程序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營業秘密、權利救濟、不可避免揭露原則、限制性契約、還原工程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規命令生效的解答。

最後網站行政命令則補充:及生效要件外,更根本的前提是行政機關得否訂定行政命令(法律保留原則), ... 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 緊急命令.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規命令生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月旦2016實務爭點與修法解析/春季號

為了解決法規命令生效的問題,作者月旦別冊編輯部 這樣論述:

基於合意之事件處理程序—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為中心

為了解決法規命令生效的問題,作者林彥志 這樣論述:

高通公司居於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地位所為之特殊商業運作模式深受世界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注目,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亦曾作成行政處分認定高通公司行使專利權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惟於高通公司不服前開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中,公平交易委員會竟與其達成訴訟上之和解,此舉引起各界議論。本文遂以高通案為背景,釐清公平交易委員會與高通公司之和解性質為何,並審查其合法性,同時指出目前以締結行政契約作為公平交易法上基於合意之事件處理程序有所不足。因此,擬以日本獨占禁止法上之承諾程序為觀察對象,比較其與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和解程序之異同,再於此基礎上,提出公平交易法之修法建議。

營業秘密保護法制之比較研究—以保全及救濟程序為中心

為了解決法規命令生效的問題,作者華苑伶 這樣論述:

英美衡平法主體格言(Maxims of Equity)「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a remedy」惟衡平法不容許有不法而無救濟;拉丁語 「Ubi Jus Ibi Remedium」有權利必有救濟,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提起訴訟及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法律就應給予及時救濟保護或損害賠償之原則 。營業秘密為智慧財產權之一環乃人類精神上產物為標的物之權利 。因耗費勞動及發明體現財產上利益,以排除他人權利定義核心財產權益 。營業秘密權利人受他人不法侵害致生損害時,為防止侵權人實際、持續性威脅或即將發生之侵權行為,禁制令制度被認定是

在對付侵害絕對權方面有效之措施 。本論文研究營業秘密權利人之權益,以民事保全與救濟程序為主軸,鑑於我國與美國相關程序制度之不同,分別探討保全程序之保護命令及比較證據保全與單方扣押令制度之異同。營業秘密之救濟,權利人除得以請求一般補償性及懲罰性賠償外,禁制令救濟在民事訴訟不同階段中,訴前、訴中及審後,提供不同效力及時效性之補救措施 。亦研討異於我國民事損害賠償計算之特點,如不當得利追償、特許權費用(權利金)取代禁制令救濟與填補損害賠償及支付律師費用等。隨之,營業秘密乃攸關國際商業競爭與國家創新科技發展之命脈。營業秘密性質,一旦遭受洩漏就會失去其秘密性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以保障僱傭雙方權益及公共政

策,尤為爭議的是僱用人之營業秘密財產與受僱人從業知識、生存權之平衡,在何種情況下使用不可避免揭露原則禁制令或競業禁止條款,得禁止或防止僱用人所屬之營業秘密不受侵害?抑或為保護未經法律授權或未公開銷售原型產品之營業秘密,以契約限制還原工程等,亦是值得探討之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