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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110年第3次「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筆試 - 證券暨 ...也說明:2021年9月23日 — 筆試預定於110年12月05日(星期日)舉辦。 2. 網路報名: 110年09月22日9:00至110年10月29日24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中山與中國大陸研究所博士班 曹俊漢所指導 任海傳的 兩岸合作打擊毒品犯罪之研究—全球治理的觀點 (2014),提出洗錢防制證照110年第二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信任、互信、毒品、全球化、反毒公約、全球治理、兩岸關係、毒品犯罪、信心建立措施、共同打擊犯罪、刑事司法互助、非傳統安全威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陳志龍所指導 許俊卿的 論「毒品」與「管制藥品」之法規範及其違反之法律效果 (2006),提出因為有 毒品、毒品犯罪、管制藥品的重點而找出了 洗錢防制證照110年第二次的解答。

最後網站第一銀行110 年新進人員甄選簡章 - First Bank則補充:據法、銀行法及洗錢防制相. 關法令。 ※選擇題. 2.第二階段:口試. 【金融基測(FIT)甄選】. 1.第一階段:書面審查. (1)具備「一般行員B」學歷及. 資格條件者。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洗錢防制證照110年第二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3導遊領隊實務(二)(華語導遊/華語領隊/外語導遊/外語領隊)(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

為了解決洗錢防制證照110年第二次的問題,作者游勇訓 這樣論述:

  ★由曾任旅行社領隊、經理、總經理,現任聖約翰科技大學休閒運動與觀光管理系的[游勇訓]教授所著。   ★2022年最新修正法條收錄&最新觀光政策及相關資訊補充!   ★收錄109~111年導遊領隊歷屆試題,100%題題解析!   【本書適用】   這本《導遊領隊實務(二)》適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華語導遊、華語領隊、外語導遊、外語領隊)。   【考試資訊及報考利多】   這是份適合喜愛接觸人群、熱愛可以到處行走的工作,不管是新鮮人、中年轉業,或是新住民靠語言優勢在台帶團,都是值得先入手的一張證照。領隊導遊可加入旅行社或私人帶團、

兼差或專職,讓遊客在旅行中展現開心滿足的笑顏,除了獲得收入也能感受帶團的成就感。   華語導遊、華語領隊考試只考三科,且全為50題選擇題型,考試採及格制,三科平均達60分即可考取。已領有外語或華語導遊或領隊考試及格證書者,若想再報考其他語系的導遊、領隊考試,筆試科目只需考「外國語」一科,提供民眾更多彈性和執業機會,特別是「新住民」在外語導遊證照之取得上擁有先天的語言優勢,更適合報考有提供14國外國語(英、日、法、德、西班牙、韓、泰、阿拉伯、俄、義大利、越南、印尼、馬來、土耳其)選擇的外語導遊!   ※應試正確資訊請以考試簡章為準※   【工作內容】   (一)導遊   接送團員出入境作業

、飲食住宿的安排與確認、旅遊景點導覽、地理人文的專業解說、突發事件的處理、團員各式服務(房間與座位之安排、外幣兌換、額外旅遊之安排、購物服務)、團員安全事項宣導。   (二)領隊   出發前簡報作業、團員出入境動線領導、飲食住宿的安排與確認、旅遊景點導覽、地理人文的專業解說、突發事件的處理及團員各式服務、團員安全事項宣導、旅行中之相關服務作業(房間與座位之安排、外幣兌換、額外旅遊之安排、購物服務)、團體結束後相關作業及製作(預支報告表、團體報告表、旅客調查表)。   【準備要領】   相較於其他專技或公職考試,導遊領隊的考科並不算多,且內容多為記憶性考題,考生只要願意花時間念,一定念得完,

因為全考選擇題,只要有背過的印象,多半都能做出正確判斷。不論是自修還是補習,建議考生在準備期,一定至少要完整掃過一遍書籍內容。   領隊導遊考古題重覆出現的機率相當高,考前需預留一定比例的時間,反覆演練考古題,若時間足夠,建議分三輪演練,第一、二輪每題都做,第三輪則針對前兩輪發現的弱處補強。並且所有科目書籍都需完整讀過,否則將失去勤作考古題的意義。   導遊領隊考題內容相當廣泛而靈活,時事內容經常出現在考科中,近年國際的時事與熱門的活動皆要特別留意關心!此外近期公告事項或重大變革也都可能入題,多瀏覽相關網站如:衛福部、觀光局、移民署等,皆對答題有相當大的助益!   帶團趴趴走,團員突發事

件層出不窮,隨機應變的能力絕對是導遊領隊人員必備的專業素養。考試中常會出現狀況題,考前多模擬練習,培養自己隨機應變的能力,不論對考試或將來職場上的危機處理,皆有所幫助。   【本書優勢】   .沒有法學基礎也能看懂「發展觀光條例」等法條嗎?   .每年法規都有最新修法,哪些條文最重要?   .導遊領隊實務(二)法規考得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選擇題怎麼選才能兼具效率與正確性?   以上關於考生對《導遊領隊實務(二)》這科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都知道,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   一、統整常考法條規定   本書第一部分統整「觀光行政與法規、出入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與國外

旅遊定型化契約、兩岸關係相關法規、兩岸現況」常考重點,重要觀念使用表格整理,最新修法內容採用特殊元件標示,深入淺出,即便非法律系的一般讀者也能在作者的引導下循序漸進,建構完整的觀念。   二、使用圖表增加易讀性   單從法條文字逐字記憶有時太過冗長繁複,化條文為體系表可幫助大腦進行長期記憶,幫助減輕記憶的辛苦。每讀完一段落就進行一次圖像式整理,就能記憶比自己想像的還要深刻。並收錄相關試題於各章重點整理後,研讀完即可驗收學習成果,有效提升考試實力。   三、口訣、雙色加強記憶   內文裡艱深的法律條款使用「口訣」加以記憶,將拗口的法律觀念用口語白話解釋,用更貼近生活口語的方式記憶內容,縱使非

法律系的考生也能輕鬆讀懂。本書採雙色印刷,答題關鍵字以藍色標記,利用黑白藍三種色調,進行系統性學習。多一種顏色,多一道區隔,就是要使瑣碎的法規條文,在讀者腦海中更見清晰。   四、100%題題詳解考古題   第二部分歷屆試題詳解,收錄109~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試題共6份,100%題題詳解。讀者可透過演練考古題來檢驗自身實力,不明白處可研讀解析進行強化,熟能生巧,當練習到對題目有題感時,代表對法條的直覺越來越精準,即便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也能輕鬆自學備考。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發展觀光條

例(111.05.18修正公布)   (1)基於實務上長期存在於意外事故發生時,後續事故責任釐清爭議及理賠曠日費時等問題,明定旅行業及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者責任保險賠償責任基礎採限額無過失之賠償責任,以及保險給付請求權順位。   (2)至於第53條關於玷辱國家榮譽、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之處罰要件,於發展觀光條例58年訂定時已規範,一體適用對象於所有觀光產業(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本次修正主要係該條罰鍰額度規定自90年修正以來迄未調整,而提案修正提高罰則。   2.旅館業管理規則(110.09.06修正公布)   (1)配合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旅館業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2)

簡化申請旅館業登記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四條)   (3)修正旅館營業場所應有空間之設置,依其建築物安全性及整體空間考量,配置旅館事業體所須之設置。(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現行條文第七條)   (4)增訂各縣市政府撤銷及廢止旅館業登記證之事由。(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5)修正旅館業應投保最低保險金額。(修正條文第九條)   (6)增訂旅館業登記證登載營業場所範圍。(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7)增訂旅館業刊登營業住宿廣告,應載明旅館業登記證編號。(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8)修正旅館業每日登記住宿旅客資料義務,且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9)規定旅館業營

業場所範圍。(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10)增訂旅館業之營業支出、固定資產變動等相關統計資料,必須陳報地方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   (11)刪除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地方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   3.入出國及移民法(111.01.12修正公布)   (1)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之制定,刪除重複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刪除第7章章名、第40條至第46條)   (2)增訂國軍人員出國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及放寬持有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3)修正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海外出生之子女,入國後得直接申請居留或定居;及放寬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

定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0條)   (4)增訂外國人持憑「簽證、工作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入國後,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修正條文第22條)   (5)增訂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者,其居留原因雖消失,但仍得准予繼續居留,及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經撤銷、廢止時,外僑居留證併同失其效力。(修正條文第31條)   (6)修正運輸業者不得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但符合臨時入國(境)許可或前經權責機關同意,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47條及第48條)   (7)增訂未經依法設立之移民業務機構,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移民業務廣告。(修正條文第56條)   (8)修正明定從事

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者,以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為限。(修正條文第58條)   (9)修正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查察外來人口之事由,非僅限於虛偽結婚或收養之親屬關係規定。(修正條文第70條)   (10)增訂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執行人口販運犯罪案件調查職務時,得視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修正條文第89條)   4.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111.01.26修正公布)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於五十八年一月一日訂定,嗣後歷經十三次修正。茲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評鑑建議,提升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成效,並強化外幣收兌處之管理,爰修正「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1)收兌限額由現行等值一萬美元調降為等值三千美元。(修正條文第三條)   (2)增訂外幣收兌處應保存有關強化審查、可疑交易及指定制裁等文件,於接受查核時並應迅速提供本辦法規定保存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十三條)   (3)增訂具申辦資格之行業於申設外幣收兌處時,應檢附其負責人及具最終控制權人之無犯罪紀錄證明,以及外幣收兌處於執照記載事項有所變更時,應向臺灣銀行申請變更。(修正條文第五條)   (4)修正外幣收兌處應於門外或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其執照,以取代原識別標示。(修正條文第六條)

  (5)修正臺灣銀行得對外幣收兌處為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並增訂臺灣銀行得視外幣收兌處違反相關規定之情形,通知其限期改善。(修正條文第九條)   (6)整併現行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並增訂強化客戶審查措施:   A.增訂對應確認客戶身分事項不完備而未辦理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應辦理申報。(修正條文第十條)   B.增訂應辦理強化客戶審查措施之情形,並修正應婉拒交易之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C.修正應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與通報制裁名單、禁止洩漏或交付有關通報或申報之資訊,以及免除業務保密義務。(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7)增訂外幣收兌處應建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

並依外幣收兌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作業程序辦理稽核作業。(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8)增訂外幣收兌處辦理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收兌業務,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考生上榜心得】:上榜生:張吉人   .導遊實務(一):84分   .導遊實務(二):72分   .導遊觀光資源概要:60分   .領隊實務(一):86分   .領隊實務(二):82分   .領隊觀光資源概要:46分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導遊領隊實務(一)】這科因為是選擇題的關係,答案都在題目中,只要把講義重複讀熟,再進一步練習些考古題就可以了,只要看到題目心裡有過印象都不難寫。   【

導遊領隊實務(二)】這科都是法規法條,比較生硬一點,屬於背多分型的。法條重點只要反覆背熟就可以拿到比較高的成績,這科我花了最多的時間,大約50%的讀書進度都在這裡。   【導遊領隊觀光資源概要】這科準備的範圍太廣,從各地原住民到地理環境都有考到,所以必須靠自己多讀多記,了解一些觀光資源跟習俗。

兩岸合作打擊毒品犯罪之研究—全球治理的觀點

為了解決洗錢防制證照110年第二次的問題,作者任海傳 這樣論述:

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快速變遷,國際間相互依賴程度與日俱增,全球化風險社會的形塑,已不可避免,導致國與國間敵友關係變得模糊,影響國家安全的議題,從過去以政治、軍事為主的傳統安全概念,轉發展為廣泛性的非傳統安全思維,毒品問題尤為突出,包括毒品生產、販運、銷售的國際化等是日益嚴重,不僅已對個人及家庭造成傷害,且結合相關聯的各類刑事犯罪,侵噬社會的安定、安全,戕害國家整體安全,更對全球環境、人類生存形成威脅,而國際社會對解決跨疆界、全球性議題所面臨的複雜度和困難度,顯非單一國家、單一力量所能應付與處理,亟須與其他行為者(國家)共同合作,建立有效的治理機制,以遏制毒品犯罪氾濫,兩岸社會與人民同受毒品犯罪的

衝擊,導致社會治安與人民財產無可衡度的危害,要如何在既有相關協議規範下,擱置主權爭議、摒除意識形態藩籬,建構兩岸合作打擊毒品犯罪的互信基礎、作業模式及治理機制等,以突破僵局、追求雙贏,應是當前兩岸合作共同打擊犯罪所刻不容緩待突破的課題所在。本論文係在全球化發展趨勢下,探討毒品犯罪對國際社會及兩岸所造成的危害,期自國際反毒3公約就防制毒品犯罪的治理概況,結合治理理論、信任理論及信心建立措施理論,以比較中國大陸及我國對毒品防制的策略、法制與現況等,探討在與國際接軌及已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基礎上, 建立互信、合作與共同打擊毒品犯罪的可行性模式,內容主要為:第一章緒論,敘明本論

文之研究動機、目的、架構與研究限制等,並定義相關名詞;第二章就相關文獻與理論等,作專節探討;第三章係探討全球毒品氾濫的危害、毒品分布、販運概況及國際社會防制毒品犯罪問題所為策略、公約與作法等;第四章是探討兩岸關於毒品防制的策略、法制及現況等;第五章則探討兩岸關於合作打擊犯罪的基礎與發展;第六章係以法務部調查局所推動兩岸合作打擊毒品犯罪的實務作個案研究;第七章結論,係就兩岸合作打擊毒品犯罪之發展,提出研究心得與建議,盼能提供有關單位用為政策擬定之參考。全球毒品犯罪氾濫促使國際社會各成員國間須加強對毒品犯罪防制的合作關係,兩岸當無法置身事外,而信任建立對於犯罪率的遏制扮有重要角色,兩岸互信的建立,

沒有時間表、也不會有終點限制,互信程度愈堅定、穩固,兩岸當局經由和平發展以解決政治問題就愈具信心,也可從容、自信地面對內部挑戰,更對兩岸合作共同打擊毒品犯罪起關鍵性的助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簽署,已為兩岸共同打擊毒品犯罪與司法互助開啟合作之門,縱使還存有些許窒礙協議執行的不利因素,但經由制度化協商機制的化解,及透過可能互設辦事機構的串接,再藉由人員互訪、任務座談等機會,增進人員與機關間對反毒價值的認同,用共識拉近彼此距離,整合相關聯繫管道,應可提高毒品犯罪情資交換、案件偵查(辦)的合作、效率與正確性,漸進式增進互信關係的踐履,當可提供為兩岸劃破政治僵局、建立政治互信的重要經驗

,從而共構雙方互信、互惠、互利及和平的新局,維護兩岸交流秩序,確保兩岸人民應有權益、福祉,共創政府與民間的雙贏,應為兩岸人民企盼之所冀。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為了解決洗錢防制證照110年第二次的問題,作者林惠雪 這樣論述:

  記帳士法於民國 93 年公布實施,明確建立記帳士制度。記帳士之工作內容,攸關社會公益,須具備專門學識經驗,始能勝任。考選部於民國 94 年首次舉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讓有意從事記帳士工作者能透過考試取得執業資格。記帳士考試應試之專業科目中,「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採測驗式試題,命題大綱 涵蓋:記帳士法、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行政程序法第二章行政處分、公司法第一章總則與第八章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法及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等項。      分析歷屆試題可發現,內容不再只是單純的法條背誦;如同命題大綱備註中所示 「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

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因此,以整合性的題目出現,內含多項法條內容,需對立法意涵 有清楚的瞭解,方不致被誤導;或以情境狀況描述,強調靈活運用;但因題目冗長, 讓應試者深感困擾而心生畏懼。本書在編撰上,採法條逐一解析,其授權訂定之相關子法規範亦彙整併同敘述,可收周延之效益;並將歷年修正或增訂之緣由簡要說明以梳理脈絡,在研讀之際更能理解其根源與架構;輔以題目練習,可增進理解與熟悉題目變化。      記帳士法於 111 年 5 月 4 日公布修正第 15 條,刪除記帳士終止契約須委任人同 意之規定,並將記帳士如有正當事由欲終止契約,應通知委任人的期日,由原規定的 10 日延長為 15 日,以保

障雙方權益。記帳士目前係政府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項之作為義務的一環,近期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措施,修正「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110.12.22 台財 稅字第 11004692160 號修正發布),明定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在職訓練,得以實體或視訊課程方式辦理。另外,鑑於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執行業務需要,保有大量個人資料,為加強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個人 資料之保護措施,並建立其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財政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規定之授權,制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

人資料檔 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11.1.20 台財稅字第 1110450117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2條)。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為商業會計法最重要之子法,亦為考試命題重點。經濟部考量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已於 107 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為使非公 開發行公司會計項目一致性以及國內會計實務需要,於 110 年 9 月 16 日,以經商字第 11002426940 號令發布修正部分條文。惟此次修正部分於 112 年 1 月 1 日始適用; 為利 111 年考生研讀應試,因此本版書仍以原法規內容編寫。      本書之編撰,係為教學所需,強調條文內涵之闡述,並將相關

之子法規範彙整說明,讀者即使自行研讀,亦能熟悉其中精要;內文中嵌入歷屆考題、輔以各面向之題目演練,熟悉題型後更可爭取考試佳績。法規修正頻仍,且受限於時間與學識,其中若有舛誤疏漏之處,請師長及讀者們能多予指正及建議,讓本書能更臻完善,敬致謝意。

論「毒品」與「管制藥品」之法規範及其違反之法律效果

為了解決洗錢防制證照110年第二次的問題,作者許俊卿 這樣論述:

摘要在天然或合成的物質中,有許多會作用於人類的中樞神經,引發情緒及感覺思維的改變,在醫學上,可利用來治療疾病。但這些物質普徧具有成癮性,其濫用將傷害中樞神經,危害人類健康,亦對國家與社會造成莫大的不利影響。這類物質主要有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世界各國對這類物質均加以管制,聯合國目前係以「1961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及「1988年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來規範。我國由於歷史上受到鴉片煙毒的危害,對於這類物質其非法流通使用者稱為「毒品」,而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特別立法來規範,違反者處以刑事罰;用於醫藥及科學研究則稱為「管制藥品」,以「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來規範,違反者處以行政罰。本論文以我國「毒品」與「管制藥品」分為二元管理,就立法演進,刑法特別立法的正當性,「毒品」與「管制藥品」的品項是否應一致,刑事罰與行政罰界限的理論,施用毒品者應否施以刑罰處分及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相關問題,依序進行討論,提出評論意見;以法益的觀點,檢討違反現行法的法律效果,並介紹其他國家的立法例,以聯合國三個反毒公約規定的內容來檢視我國現行法對公約規定的實踐。最後綜合結論,對我國現行「毒品」與「管制藥品」政策與法律規定,提出建議事項。關鍵詞:毒品、毒品犯罪、管制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