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攤販營業登記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請問如何決定設立公司或行號?繳稅上有什麼差異?(附影片說明也說明:以上問題,只要有其一回答「是」,建議登記「公司」。 ... 依現行稅法規定,公司組織,不論營業額多少,一定要使用統一發票。 ... (4)攤販。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黃世皓的 我國「發展觀光條例」之立法評估與困境之突破 -兼論後疫情時代觀光產業之紓困補助 (2020),提出流動攤販營業登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地方小旅行、地方創生、發展觀光條例、紓困補助、觀光旅宿。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王泰升所指導 王俍方的 國家法規制度與夜市文化存續之互動關係 (2019),提出因為有 夜市文化、攤販法規、自主繼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住商混合、社區參與、在地經驗法學、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之法學的重點而找出了 流動攤販營業登記的解答。

最後網站中小型店家數位轉型補助網-店家申請則補充:... 讓消費者實際上門消費之實體場域(如店面、攤位等具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故流動攤販 ... 店家的「設立登記地址」、「稅籍登記地址」或「營業地址」,其中任一必須位於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流動攤販營業登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發展觀光條例」之立法評估與困境之突破 -兼論後疫情時代觀光產業之紓困補助

為了解決流動攤販營業登記的問題,作者黃世皓 這樣論述:

近年來我國在推動地方創生政策的同時,也一併推行地方小旅行,希望透過挖掘地方特色帶動地方觀光、產業經濟。雖然在政策上面大力推動地方小旅行,但礙於法規層面上的限制,小旅行其實仍遊走在灰色地帶,使得地方社區、業者無法安心推行地方小旅行。本文將從分析我國和日本之間的觀光現況談起,透過比較日本和我國之間的法規政策,重新檢視發展觀光條例,並對於我國觀光法規提出建議,期望將旅行業的分級制度從新調整以及對於現行阻礙我國地方特色旅宿發展的部分法規,提出鬆綁及調整建議。我國觀光產業在面臨疫情衝擊下,幾乎全面停擺。我國政府對於觀光產業亦有進行經濟輔助,希望透過政府的力量,能夠陪著觀光產業度過艱困的時期。因此本文另

外會就政府對於觀光產業的行政措施進行探討,是否有在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下,對於觀光產業進行合理的補助,並觀察觀光產業在後疫情時代下的轉變及應對措施。

國家法規制度與夜市文化存續之互動關係

為了解決流動攤販營業登記的問題,作者王俍方 這樣論述:

夜市是自清治台灣以降,由攤販群聚逐漸發展而成的街道生活飲食文化,其存續於現代社會中,不但是都市中最為醒目的傳統文化地景之一,更是吸引外國觀光客來台觀光的最大文化動機。可正因夜市攤販營業的負面外部性,自台灣社會於日治時期首次接觸現代國家法規範以來,夜市便被國家法規視為是交通秩序、衛生環境的破壞者,甚至是侵害正規商業利益的地下經濟場域而不容於現代法律社會。隨著師大夜市住商衝突的爆發,巷弄夜市或商圈存續於都市中與土地使用分區制度的衝突關係又使夜市的合法性再度降低。若台灣社會深以夜市文化為認同來源,要如何替都市中的夜市找到能合法存續的出口,便是本文最終的核心關懷。 對此,本文採取「結合

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之法學」的研究途徑,在法學研究中納入歷史思維,找出所有可能與夜市相涉的國家法規,縱觀國家法規長久以來對夜市活動的管制範疇、側重面向以及相關法規於社會中的實踐情狀,企圖將實際的法經驗事實整合納入未來的修法建議中。而「自主繼受」的研究觀點則是以台灣社會為主體,試圖呈現出台灣從因殖民之故只能被動地繼受來自近代西方的法律體系,到開始因應在地社會的實際需求自主學習外國知識價值的動態歷程。而經由前述兩種研究方法的所得所知,最後再本於「在地社會經驗」的觀點, 發展「在地經驗法學」,為我國相關法制未來的應然圖像提出建言。 為證立擁有正/負兩面評價之夜市文化之於我國的價值,以

及了解夜市的構成態樣事實,本文在第二章先行爬梳了夜市文化於台灣社會的歷史空間演進歷程並試圖根據現況重行定義。接著依據本文對夜市的定義,於第三章開始探討自台灣社會於日治時期首度接觸現代國家法規範以來,國家法規制度對夜市活動的管制歷程與各時期隨政經環境變動的側重面向,因而發現國家政權長期僅以攤販為管控對象,卻重未試圖對夜市文化整體進行規範,導致夜市如今的法制地位、主管機關不明,相涉規範四散、未與時俱進的攤販法規無法適當規範構成型態逐漸多元的夜市活動所產生的各式衍生問題等法律困境,師大夜市住商衝突事件所牽引出之巷弄夜市、商圈飲食文化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法制間的衝突關係即是最佳的例證。

師大夜市所遭遇的法律困境實是台北市其他巷弄夜市、商圈的共同縮影,為了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的內涵以及其與巷弄夜市文化的衝突關係是如何產生的,本文在第四章將爬梳台灣社會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的繼受歷程。從日治時期因殖民之故被動地首次接觸,到1980年代台北市政府為改善國內尚嫌不足的分區法制條件和惡化的都市住居環境,主動學習美國紐約市分區管制規則正面表列的管制技術,從此奠定了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的管制法源基礎。起初,台北市僅選擇性地繼受部分的知識內容以維持我國住商混合的生活傳統,可隨著住商的過度混合、國內要求提升住居品質的聲浪,90年代相關法令透過「附條件允許使用」的管制技術漸往住商適度分離的光譜方

向修正,頓時導致巷弄夜市、飲食商圈成為違法國家法規制度的存在。 有鑑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是發展自歐美社會的外來法律制度,未來該如何修法調整才能使外來的法律制度服膺於台灣的社會脈絡和在地生活經驗是本文的關注重點。對此本文試圖以台灣各界對住商混合/住商分離的價值選擇、師大夜市住商衝突事件爆發以來的相關論證著手,以在地社會的實踐情狀與意見給予國家法規未來應然面向的調整建議。是以,本文在第五章認為與其透過參考外國立法例的方式來解決我國夜市所遭遇的法律困境,我國應以長年的在地社會經驗自行發展支持夜市文化永續發展的「在地經驗法學」。 此一在地經驗法學的發展方向可以有二,(一)透過

修法調整或直接運用既有的法規制度內容,讓其可配合夜市活動的營業特性,例如將住三分區內附條件允許使用的道路寬度條件下修為5公尺、運用《都市計畫法》第32條「特定專用區」的特殊分區給予攤販、商家大量聚集的夜市明確的分區法制地位、加強社區參與機制等。或是更為積極地(二)直接針對我國特有的夜市文化專門立法,訂立一部符合我國社會脈絡與價值選擇的夜市專門法律。 而本文基於整篇論文的問題發現與所知所得,對未來的夜市專法應涵括怎樣的架構內容提出下述些許意見,期望能為台灣的夜市文化找到合法存續的出口:(1) 必須涵括屬於夜市正式且符合發展現況的法律定義。(2) 與攤販/商家經濟活動相關的行政登記

事項(含攤販證照核發、稅籍登記與商業登記)之管理條文。(3) 因夜市設置地點是位於戶外的道路上,會涉及都市內土地/道路/建築物之使用,整體規劃設計勢必得處理與《都市計畫法》以及土地使用分區法制間的衝突扞格問題。尤有甚者,未來此一專法與《都市計畫法》何者屬優先適用的特別法、夜市專法會否架空或凌駕《都市計畫法》的規範意旨都是必須加以留意的部分。(4) 擴大社區參與機制中人民可參與的使用項目範疇(如使用組別第21組飲食業的附條件允許使用條件就應該包括社區參與的進行)。(5) 針對無攤販營業許可證照而營業的攤販設下行政罰則,同時修改攤販證 照申請資格限制,落實憲法對人民工作選擇自由權的保障。(6

) 其他:中央/地方主管機關之決定與權限劃分、是否由中央統一框架式立法再由地方自治條例再行擴充、是否設置夜市專責的管理稽查單位、夜市內部自治組織的輔導成立、導入民間專家參與、獎勵市內攤販、商家群聚於夜市的特定專用區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