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種類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消防設備種類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盧守謙寫的 圖解消防安全設備認可基準與測試方法暨判定要領 和盧守謙的 圖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消防 法 わかり やすく也說明:種類 や設置基準について解説」のページです。消防点検から行政への報告まで、国家資格を有するスタッフが実施し、消防設備の設置や取り替え、防災グッズ等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土木工程系土木與防災碩士班 林祐正所指導 林志緯的 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管控模式之研究 (2021),提出消防設備種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消防安全檢查。

而第二篇論文弘光科技大學 環境工程研究所 江金龍所指導 洪敬閎的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研究探討-以某機械製造工廠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消防安全設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實例探討、消防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消防設備種類的解答。

最後網站112年10堂消防法規(含概要)必修課[消防設備士]則補充:千華數位文化, 傅維廷. 附表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完成標示附加位置表消防安全設備種類標示附加位置消防安全設備種類標示附加位置滅火器本體容器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消防設備種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圖解消防安全設備認可基準與測試方法暨判定要領

為了解決消防設備種類的問題,作者盧守謙 這樣論述:

  對於國內消防安全設備而言,能透澈了解除熟稔四大系統外,也需了解設備檢修作業基準、認可基準及測試報告書。因此,本書即針對後二者為主題,於編輯上分為五篇,於第一篇列出各國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之認可體系,給予讀者有全新國際觀。再者,為維護其預期功能,於第二篇列出中日二國檢修申報制度,作一比較。第三篇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認可基準,逐一列述。第四篇將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依外觀、性能及綜合試驗逐項說明。最後,附上消防設備師士國家考題。

消防設備種類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管控模式之研究

為了解決消防設備種類的問題,作者林志緯 這樣論述:

在土地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隨著都市人口的成長,為解決居住的問題,建築物的規模均朝向高層化來做發展。高層建築物由於其樓層高度高、基地面積大,一旦發生火災時,於火災搶救上,所面臨的一大難題是無法確保有效的外力來進行救援,往往需依靠建築物本身所設置的消防安全設備來防護內部人員安全,因此如何維護消防設備的正常堪用,於法令上均有相關的規定且歷年來已有許多文獻進行探討。然而現行法令上對於高層建築物消防設備的檢查流程並無細部規定,且因消防設備種類繁多,消防單位安檢人員於現場進行專業性複查時,如何能夠有效的增進檢查效率,以順利輔導高層建築物管理人完成年度消防檢修申報,確保消防設備的可靠度,實為值得探討之議題。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透過文獻及案例探討,瞭解現行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實務上之問題,並於法令所規範的檢查注意事項中,試圖建構消防安全檢查作業流程管控模式,於消防單位安檢人員在實施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執行過程中,透過作業流程的優化,來爭取檢查時效,提高作業效率,並提供未來消防機關政策制訂之參考。

圖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為了解決消防設備種類的問題,作者盧守謙 這樣論述:

  本書以檢修作業基準為主題,編輯依消防署所訂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分為26章,按消防法施行細則第6條依外觀檢查、性能檢查及綜合檢查進行排列。內容上也多參考日文第一手資料,進行圖解說明,俾使讀者能從複雜條文來暢通法規脈胳及掌握條理之思路。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研究探討-以某機械製造工廠為例

為了解決消防設備種類的問題,作者洪敬閎 這樣論述:

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規範了許多關於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基準,業主雖然守法遵依規定設置相關消防安全設備,審查通過開業營運,但現況設置的消防安全設備真的能夠提前預警火災發生? 尤其是人員出入眾多的工作場所,火災發生時消防安全設備的效益如何,其對火災的抑制及人員的避難逃生是否有所助益?本研究將以臺中某機械製造工廠為例,並以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依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及搶救上之必要設備,依序歸納出各設備之現場設置現況,檢視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並利用文獻分析法及案例評析法實例探討之研究方式,提出相關建議及改善措施,對於實務上之消防設計和法

規檢視出,人員避難逃生及消防人員進入救災時消防安全設備是否有所助益。在研究結果中個別依照法規探討本研究場所各類消防安全設備,其中探討結果發現缺失及改善空間的設備為:滅火器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排煙設備及避難器具設備,其中滅火器建議於四樓屋頂停車空間增設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為總機周圍未依規定設置火警分區圖,及現場三樓會議室一區未警戒;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設備皆為現場有部份缺設及故障的情況;排煙設備為現場一樓,一區排煙區劃排煙閘門動作時風機未啟動;避難器具設備為緩降機下降空間遭花盆阻礙。結論提出建議及相關改善措施,可加強場內員工消防安全設備任認知及自主檢查,針對滅火器定

期巡檢確保性能正常;各消防安全設備建置相關保養手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