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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港務公司董事長年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準政府組織的課責:以公設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為例

為了解決港務公司董事長年薪的問題,作者李天申 這樣論述:

許多先進國家將政策執行的業務,由行政機關移轉給準政府組織辦理,使機關能專注於政策制定。根據英國、日本的經驗,準政府組織的課責機制如何設計,攸關其運行能否確保公共利益。 我國有公設財團法人、行政法人等兩類準政府組織。長年來,公設財團法人因課責機制不健全而弊象叢生。我國民主化後,公設財團法人持續被政府大量設置,但各界也更注意到其逐漸失控。對此,我國政府引進與公設財團法人的功能類似、但課責機制相對健全的行政法人。然而,公設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所受監督的力道不斷加強,使這兩者的差異及其成立初衷逐漸模糊。因此,我國公設財團法人、行政法人的課責機制,有重新釐清與深入研究的必要。 本論文以委託代

理、課責為理論基礎,並聚焦於準政府組織的政治課責、行政課責、法人治理等面向。另外,本研究透過文獻分析,以及對80名受訪者進行深度訪談,探討的問題包括:第一,英國政署與非部會公共團體、日本獨立行政法人的課責機制如何設計?哪些經驗值得我國參考?第二,我國公設財團法人、行政法人的課責機制如何設計?在制度的設計與運作上,會受哪些因素影響?第三,綜合比較我國公設財團法人、行政法人的課責機制,有哪些問題需要檢討,以及該如何修正? 在政治課責方面,本研究發現:第一,英國與日本皆高度授權行政部門來監督準政府組織;第二,我國立委不信任準政府組織,從而擴增國會的預算審議權;第三,立委對於準政府組織的監督,受

政黨意識形態、人民陳情、地方政治等因素的影響。 在行政課責方面,本研究發現:第一,英國與日本皆重視準政府組織的退場機制,但我國則否,甚至使其成為牟私工具;第二,官員兼法人職、績效評鑑、預算來源、主管權責等制度性因素,以及官員思維、專業不對稱、人脈、價值等非制度性因素,影響行政課責機制的運作。 在法人治理方面,本研究發現:第一,英國、日本準政府組織的治理機關成員為公開徵才,而我國是部會自行覓才,過程不透明且易被質疑酬庸;第二,董事長與執行首長的薪資限制、官方董監事必須申報財產、董事會性別比例規範等制度性因素,影響準政府組織延攬人才;第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短期內會衝擊組織,但對組織的

長遠發展有利;第四,董事會的專業、執行首長的領導、董事長及執行首長的關係,是影響法人治理品質的非制度性因素。 在實務上,本研究建議將公設財團法人分為:類行政法人、一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類一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3類。另外,各類準政府組織與行政機關、民間財團法人的課責強度,依序為:行政機關>行政法人≧類行政法人>一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類一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民間財團法人。 最後,本研究建議:第一,將課責強度的分級原則制度化;第二,調和並落實部會與準政府組織的目標;第三,強化準政府組織的專業與自律;第四,透過改善行政課責與法人治理,爭取國會對於準政府組織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