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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公司銷售與個人經營之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可否適用零稅率 ...也說明:公司銷售與個人經營之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可適用零稅率,惟應於所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之「備註」欄載明買受人漁業執照號碼及漁船統一編號,並由買受人在該發票收執聯 ...

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漁船統一編號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戶政、非婚生子女。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數位科技設計學系(含玩具與遊戲設計碩士班) 莊淇銘所指導 周忠民的 架構在Android平台上之行動釣遊雲端應用 (2010),提出因為有 釣遊、智慧型手機、全球定位系統的重點而找出了 漁船統一編號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漁業執照掛失- 便民服務-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則補充:登錄日期 船名 漁船統一編號 核發日期 2022/3/31 王志豪 CTR‑KH1408 2021/12/2 2022/3/28 純芳 CTR‑TC0517 2018/4/26 2022/3/25 明發1 CT3‑5565 2017/4/25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漁船統一編號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漁船統一編號查詢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

架構在Android平台上之行動釣遊雲端應用

為了解決漁船統一編號查詢的問題,作者周忠民 這樣論述:

近年來科技的快速發展,行動電話幾乎人手一機,搭配行動網路也是非常普及化的現象,並且在國人越來越注重假日休閒活動的同時,如何能夠提供一個在行動應用基礎上結合休閒資訊的整合系統,更顯重要。目前在眾多休閒活動中,外出從事釣遊的民眾日益增多,若能提供一個具有即時性、整合性及便利性的行動整合系統,相信必定能為此廣大的族群,提供優質的行動服務,同時若能以此為基礎,未來亦可推廣至其他休閒活動,提供多元服務。 本研究為能提供釣遊愛好者能有效掌握相關資訊,故運用手機上之GPS/AGPS功能以及Google Map APIs,開發一套在Android 上之釣遊資訊系統,當中除了運用了Service Age

nt做為其中眾多功能及狀態的轉換,並以雲端運算上的SaaS為基礎,同時以UML 的方式來做為系統開發的工具,設計出一套具有整合性服務功能的行動應用系統。該系統以行動網路、Google Maps 與全球定位系統,再配合智慧型手機,提供立即性及專業服務的多功能整合應用,此系統一方面除了可提供尋找釣點及釣具店的服務,並能提供許多適合釣遊者的便利功能(如提供釣具產品相關優惠活動、民眾結伴參加釣遊活動資訊、中央氣象局即時預測、臺灣魚類資料庫與海巡署救難專線等功能)。當釣遊民眾從事相關的釣遊活動時,皆可在『釣遊資訊系統』上,尋找到相關資訊及解答。 因此『釣遊資訊系統』是能讓一般大眾都能使用的服務性程式

,對於剛接觸釣遊活動的新手,或已進階到職業型的釣客,都能提供實際的幫助。在本論文所提及之相關研究及技術基礎下,相信在未來能推出更多元化的行動應用,提供更多使用者擁有更多的即時資訊、便利性及立即性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