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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漢來海港台中2022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政治經濟學研究所 周志杰所指導 周延的 東北亞區域被忽視之雙邊權力互動:朝鮮半島對俄關係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朝鮮、韓國、朝鮮半島、俄羅斯、俄國、現實主義、雙邊權力互動的重點而找出了 漢來海港台中2022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漢來海港台中2022,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漢來海港台中2022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

東北亞區域被忽視之雙邊權力互動:朝鮮半島對俄關係研究

為了解決漢來海港台中2022的問題,作者周延 這樣論述:

本文以朝鮮半島作為場域,以歷史分析法與檔案文獻分析法整理自1850年至1950年百年中三時期之朝鮮半島政府對俄政府關係史料,並透過現實主義古典、結構、攻勢三大學派之權力平衡理論分析百年間朝政府對俄政府互動關係,除檢驗三家裡論說明朝俄互動個案之優勢與限制外,更透過理論協助歸納出各時期朝俄互動具有特色,並將此些特色與1990年以後當代之朝俄互動做出對照,對照分析出朝俄雙方運用權力平衡策略之改變與不變。經過史料整理並以理論分析後,於今昔朝俄關係互動上的變與不變上得出以下結論:兩韓仍企圖與兩個以上之強權進行互動而維持其自主性,並防止被特定單一霸權所控制;而俄羅斯在國內因素安定之下,亦偏好維持朝鮮半島

的多極體系,並防止任何單一強權排除其他強權而獨佔朝鮮半島。而對於現實主義理論分析朝俄互動中亦得出:若以連續百年之朝俄案例考察時,現實主義概念化「國家」之過程中,雖有助於明確化行為者角色與整體解釋局勢變動,然以各時期細部案例套用時,則其分析時仍有矛盾與限制之處。最後本文提出未來兩韓政府以及俄羅斯聯邦政府對東亞政策之可能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