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牌照課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林國棟、林伯修所指導 邱羿娟的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政策評估 (2012),提出無線電牌照課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運動產業、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政策評估。

而第二篇論文元智大學 資訊傳播學系 王小惠所指導 余俊穎的 以價值網觀點探討數位電視產業之競爭優勢─無線、有線、電信網路及衛星四類平台之比較 (2002),提出因為有 數位電視、價值網、無線電視、有線電視、衛星電視、電信業的重點而找出了 無線電牌照課程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無線電牌照課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政策評估

為了解決無線電牌照課程的問題,作者邱羿娟 這樣論述: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以下簡稱運產條例) 於2011年7月6日公布,2012年3月1日開始生效施行,政府希望藉由輔導及獎勵的方法,促進我國運動產業的發展。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2013年1月後改為教育部體育署) 提出運產條例的五大輔導面向,為建構良善產業發展環境、強化業者的經營模式和能力、拓展運動服務市場需求、開拓績優運動選手的就業機會以及利用多元租稅優惠措施提高業者投資運動產業的意願。然而,運產條例制定與正式施行後,社會大眾對此法案內容的看法不一,例如:運動消費支出納進所得稅扣抵、補助績優運動選手的薪資、體育團體運動賽事門票免稅、企業贊助體育事項減稅等規定,出現贊成與反對的聲音。一項政策是否可

以發揮預期功能,必須經過評估程序,而且許多人對運產條例之內容仍持有疑慮,因此本研究運用政策評估理論來評估運產條例,藉此瞭解法案內容是否符合社會期待。本研究的目的為,瞭解運產條例制定目的與預期效益以及此法案內容與社會期待之間是否有落差。研究方法採取政策評估理論中政策利害關係人的角度,以文獻分析法與半結構式訪談法,蒐集相關文件、報紙、新聞、網路等資料以及社會大眾之意見,加以分析探討。研究結果:運產條例制定的主要目的為提高運動產業業者之營收收入與利潤,預期效益為政策實施四年之後,運動產業之就業人口增加20%、產值增加25%;至於政策內容與社會期待之間的落差性,包括運動人才培育課程、信用保證貸款、大型

運動設施場館營建之投資、重點運動賽事籌辦之協助、體育團體舉辦的運動賽事門票免稅、績優運動選手薪資之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賽事之補助以及促進健康運動消費支出等議題,政策利害關係人皆提出想法與建言,期望政府修正與改進。

以價值網觀點探討數位電視產業之競爭優勢─無線、有線、電信網路及衛星四類平台之比較

為了解決無線電牌照課程的問題,作者余俊穎 這樣論述:

在全球媒體整合、匯流的趨勢下,不管是無線電視、衛星電視、有線電視都將進入數位媒體的時代,甚至傳統電信業者憑藉寬頻網路可承載多媒體數位內容的特性,也投身進入數位電視這塊市場。雖然國外在數位電視上的發展甚為艱辛,但是在科技快速發展的推波助瀾下,數位電視產業屢屢有新的功能服務與契機,而且電視產業的數位化是必然的趨勢,面對龐大的市場商機,不只是硬體廠商需要卡位,軟體內容也是吸引收視戶邁入數位化的主要誘因,本研究試圖從價值網的競合觀點釐清無線電視、有線電視、電信網路與衛星電視四類平台業者間的競合關係與其因應的作法。 本研究發現,無線、有線、電信網路與衛星電視等四類平台業者在數位電視

產業中彼此是處於多變、動態、亦敵亦友的關係;此外本研究認為無線電視業者因為在通路的優勢逐漸被有線電視與電信網路業者所取代,因此應以「內容供應」與「內容匯集」為其核心價值;有線電視業者以其目前佔有大多數家庭用戶的優勢下,在數位化後應繼續以「通路業」為其核心價值;而電信業者雖為新進入業者,不過其本業長期經營通路。進入媒體產業後,在缺乏內容產製與匯集的情勢下,以「通路業者」的角色在市場中競爭為宜;而衛星業者,因為在數位電視產業中屬於較為弱勢的一員,因此採行區隔的策略,在「內容匯集者」中發揮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