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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著作權 肖像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章忠信寫的 著作權一本就通(二版) 和林煜騰的 按Enter前,27個救你一命的網路法律絕招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FUN學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忠五所指導 王瑋的 人格特徵商業利用之研究 (2019),提出照片 著作權 肖像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格特徵、商業利用、無權利用、姓名權、肖像權、人格權、公開權。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許慧瑩所指導 江胤平的 電子遊戲直播主於著作權法下的困境與突破—以遊戲實況為中心 (2018),提出因為有 電子遊戲、網路直播、合理使用、遊戲實況的重點而找出了 照片 著作權 肖像權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照片 著作權 肖像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著作權一本就通(二版)

為了解決照片 著作權 肖像權的問題,作者章忠信 這樣論述:

  必知!不可不知的著作權觀念,讓您也能當著作權達人     藉由49個單元,輕鬆明白著作權的行使與保護!   透過淺顯易懂的敘述,了解著作權原來這麼簡單!     在所有智慧財產權領域裡,著作權是與工作及生活最密不可分的權利,沒有人可以完全脫離著作權法的規範。     因為科技的進步與便利,使得日常對於著作的利用無所不在,一般「想當然爾」的習慣,更容易讓人忽略著作權法的存在,往往在無意間侵害別人的著作權,相對地,對自己的著作權,也不知如何保護。     本書將以基礎篇、著作人必讀篇、誰有著作權篇、網路篇、圖書館篇、出版規劃篇、著作權賞味期篇及利用篇等八大類別,解說日常生活常碰到的著作權議

題,讓您輕鬆保護自己的著作權。

照片 著作權 肖像權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80713TVBS 盜命理師照片賣開運物 一頁式詐騙網站增

一頁式網站詐騙,不少命理師的名字,跟代言的開運小物,都在不肖業者盜圖使用,像是命理師蔡上機、雨揚居士加持的貔貅,都被詐騙業者冒用,紛紛錄影片或在粉絲專業PO文澄清,律師說被盜圖使用,能向賣家索賠利潤,但通常一頁式網站的困難點,就是找不到當事人。

記者 畢倩涵 / 攝影 張肇華 報導2018/07/13 19:03

命理師蔡上機:「這些(開運物)如果客戶有需要,我們會幫客戶量身訂做去幫他加持,但沒有在外面公開販售。」

會這麼說,是因為舉凡淘寶、一頁式網站,打著命理師蔡上機加持過的,開運小物,層出不窮。

命理師蔡上機:「淘寶上面看到蔡上機代言,加持的風水畫,開運商品詐騙可能獲利比較高。」

就連大陸的微博、或是通訊軟體LINE,都曾被別人冒用大頭照,假裝是他的PO文跟回答命理問題,類似被盜圖賣商品的,不只他一個。

命理師雨揚居士:「因為現在詐騙集團實在太猖獗。」

特地拍影片呼籲消費者不要上當,雨揚居士所賣的貔貅,常被不肖業者,冠上他的名字販售,除了他在臉書發聲明之外,另一外命理師謝沅瑾,附上一頁式網站,說這些地方賣的都是假貨,並不是他代言的商品。詐騙風潮,甚至連房仲界業務員,照片也被後製使用。

房仲業務員陳泰源:「我住家一樓社區的管理員,他竟然跑來問我,是不是有代言什麼貔貅,見證什麼貔貅的功效,然後他還想說是不是跟我買比較便宜。」

律師說像這樣,假貨的商品跟正版,只要雷同性高、打著原賣主的名號,就違反肖像權跟著作權,可以向詐騙方,要求扣掉成本後的利潤,全數賠償,但麻煩的是,這種一頁式網站通常找不到賣家,很難求償,只能透過呼籲,要消費者睜大眼,避免受騙上當。

新聞網址→https://news.tvbs.com.tw/life/955158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8/07/180713tvbs.html

人格特徵商業利用之研究

為了解決照片 著作權 肖像權的問題,作者王瑋 這樣論述:

  姓名、肖像等人格特徵,在商業利用上,同時涵蓋人格法益與財產法益,已為多數共識。然而,在規範模式的選擇上,素有人格權一元論,以及人格權與財產權(即「公開權」)分立的二元論之爭。又,我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判決,雖肯認人格特徵在商業利用上的財產權益,除受人格權保護外,並得為繼承標的;惟就此等財產權益如何行使、其正當性基礎為何,尚未盡詳明。本文擬分析適合我國法的保護模式,並釐清前揭判決遺留問題。再基於此,進一步就人格特徵無權商業利用事件,如何判斷侵害與不法的成立,提出本文見解。最後,就不同法定救濟手段的要件與效果的差異,分析權利主體於不同情境下得主張的救濟。  觀諸比較法與我國

學說實務見解可知,一元論與二元論之間,保護法益、保護主體與保護目的,實質上互為相通。兩者均在人格尊嚴與自主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就人格特徵的商業利用,賦予相應的財產權能:讓與及繼承。在我國大陸法系及人格權法架構下,採人格權一元論的保護模式,即已適足,不須捨近求遠。有實質意義的區別,應為人格特徵在商業利用上,其人格法益與財產法益如何區辨;以及,在不侵害人格尊嚴與自主的前提下,其財產化界線如何劃定。基此,人格特徵在商業利用上的財產權益得否讓與,本質上為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的調和問題(人格尊嚴與自主的侵害應屬公序良俗的違反);其可繼承性則為死者的人格尊嚴與自主,以及繼承人行使其財產權益之間的調和問題。  

此外,我國法下,人格特徵受保護的人格主體,包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法人或其他團體並非實體存在的生命體,不具自我意志,難認有人格尊嚴與自主,性質與自然人不同。惟,不同性質的人格主體間,其人格特徵的共同功能乃表彰人格,區分人己。無論係自然人的人格尊嚴與自主,或法人與其他團體在抽象意義上的人格存立,均以人格同一性得被識別為基礎。是以,人格特徵受保護的正當性基礎,應係以人格同一性為核心向外擴展的人格完整性,其保護法益範圍涵蓋防禦面的人格法益(如隱私),以及用益面的財產法益(如人格特徵的商業利用)。  上述兩類法益屬性並非截然二分,須依個別事件中受侵害的實質法益內涵、以及權利主體的性質,謹慎區別。此

等法益屬性的區別,連動影響可讓與性及可繼承性問題的處理,責任成立層次上侵害與不法的判斷,以及責任範圍層次上損害性質何屬的認定。  又,人格特徵涵蓋的權益外延範圍不明確。因此,在其無權商業利用事件中,判斷不法侵害是否成立時,高度涉及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的調和。本文基於前述權益定性的見解,自受侵害的實質法益內涵(防禦面的人格法益?用益面的財產法益?)、權利主體性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人格主體本人?繼承人?受讓人或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兩個面向切入,輔以比較法與我國實務相關案例的分析,嘗試就侵害與不法的認定,提出判斷基準與類型化的參酌因素,期能使此類事件的行為規範更加明確。由於我國學說對此較少有

體系性的研究,故本文於此部分的分析說明,亦為本文主要特色所在。  各法定救濟手段的要件與效果互有不同,應視個別情境條件主張。例如,權利主體所受損害是否難以認定,利用人的不法利益所得是否高於權利主體所受損害等,皆影響救濟手段的選擇。又,我國實務向有以著名人士的人格特徵具顯著的商業價值為由,提高其慰撫金數額。惟,慰撫金的功能乃填補非財產損害。而人格特徵遭無權商業利用的損害性質,尤其在權利主體為著名人士或營利事業的情形,實質上較接近財產損害。倘權利主體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為受讓人、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則可能遭遇難以認其受有精神痛苦,不易透過慰撫金間接填補其財產性質損害的難題。本文認為,責任範圍層次的

「損害」既為法律評價,考量商業慣習上,給付授權金取得權利主體的同意,乃利用人格特徵的前提條件,應容認權利主體得請求相當於授權金的擬制損害。

按Enter前,27個救你一命的網路法律絕招

為了解決照片 著作權 肖像權的問題,作者林煜騰 這樣論述:

  不爽罵幹會被告?肉搜霸凌沒關係?抄襲上傳無所謂?   這本書讓你按圖索驥分析處境,找到適合的救濟方法! 聯名推薦   李茂生(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苗博雅(社會民主黨全國委員)   周漢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   曾守一(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辦公室主任)   蕭宇辰(臺灣吧創辦人)   陳茻(地表最強國文課沒有之一)   動眼神經(眼球中央電視台製作人)   奔奔小姐(人氣網紅部落客)   網路罵人、肉搜、霸凌、抄襲,無法可管?   你按下Enter前,有些法律你一定要知道!   *附錄提供完整相關書狀範例*   周漢威:給個人

、學校、機關學習網路法治教育的必備參考讀物。   苗博雅:本書聚焦網路言論與誹謗、隱私與著作權等議題,除了介紹技術性的「知其然」,也夾帶法律原理原則,甚至憲政主義的論辯讓讀者「知其所以然」。   蕭宇辰:無知帶來的傷害依然真實,而你是需要為這些傷害付出代價的。   奔奔小姐:作者生動活潑的筆下,輕鬆了解這些應該要知道的網路法律知識。  

電子遊戲直播主於著作權法下的困境與突破—以遊戲實況為中心

為了解決照片 著作權 肖像權的問題,作者江胤平 這樣論述:

電子遊戲自實驗室誕生後,即不斷 吸收 網路科技所給予的養分, 經歷數十年的醞釀, 最終成為現代人生活 不可或缺的一環。然而,在現今電子遊戲產業如此蓬勃發展下各國對於電子遊戲相關議題的研究,卻僅止步於電子遊戲著作性質的討論,且見解分歧並無統一,另針對直播主玩家分享遊戲實況直播衍生的著作權議題亦甚少有人提及,研究文獻更是寥寥無幾惟遊戲實況直播目前已 蔚為一股潮流,直播主玩家對於電子遊戲業發展和文化傳遞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且於分享遊戲實況直播的過程中,通常會融入不少個人精神創意,應可視為嶄新的創作活動。是以,遊戲實況直播 之侵權和免責抗辯以及遊戲實況相關創作的著作性質和權利等議題亦應有被關注與解決

之必要。本文建議現有著作類型雖勉強能分別保護遊戲開發商和直播主玩家的著作權利但僅可解燃眉之急,應盡早訂定符合未來各種數位複合式創作的規範,藉機整合著作權法因數位科技影響,所產生的權利義務變動。目前直播主玩家就遊戲內容的利用均無法適用豁免規定,而主張合理使用原則需依賴法院的個案判斷,非但成效不彰且案例甚少,或許可立法放寬豁免規定的利用範圍,以鼓勵更多人 將心血奉獻於電子遊戲業這塊新興的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