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稅減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使用牌照稅-各稅服務 -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也說明:使用牌照稅. 申辦及下載、應備證件/流程圖 · 線上試算 · 即時查詢 · 線上查調 · 標準作業流程及表單 · 常見問答 · 法規命令 · 地方稅宣導手冊 · 地方稅申請開徵截限表 ...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黃啟禎所指導 張祥榮的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律問題之研究 (2006),提出燃料稅減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租稅、特別公課、受益負擔、公法上請求權、公法上消滅時效、類推適用。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企業管理研究所 薛義誠所指導 蕭賀翔的 以分析層級程序法探討台灣生質酒精發展之關鍵因素 (2006),提出因為有 生質酒精、分析層級程序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燃料稅減免的解答。

最後網站嘉義市政府網路e櫃台便民服務系統則補充:服務項目名稱, 使用牌照稅身障者免稅申請. 承辦單位, 財政稅務局-使用牌照稅科. 聯絡方式, 電話:05-2224371#110-113 傳真:05-2224425.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燃料稅減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燃料稅減免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三級警戒持續,觀光受到衝擊,全台最大租車集團台灣觀光巴士跳出來向政府喊話,認為今年五月前政府給了防疫良好的美好前景,遊覽車業者都積極購車布局國旅市場,結果現在面臨倒閉潮,希望政府能給予燃料稅等減免,讓業者度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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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燃料稅減免的問題,作者張祥榮 這樣論述:

按公路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五十。」何以人民在繳納租稅後,享受國家提供之給付或公共設施〈公路設施〉時,還需要額外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另外,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相關法制,例如:徵收對象之擇定、徵收方式之決定、徵收費率之決定等等,是否健全,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原則之要求,諸如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負擔平等原則、財政民主原則等?最後,關於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時效問題,大法官釋字第474號解釋,宣示時效制度不僅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且其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

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惟因現行公法規範之不足,導致法院實務審判上就涉及時效之問題,常非藉民法規定之類推適用不為功。以汽車燃料費徵收而言,不僅行政機關就此問題作出數量甚多之函示,行政法院關於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裁判,亦多屬徵收時效問題,各界見解不一。是以本論文乃以「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律問題之研究」為題,針對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相關法律問題,作一分析討論。本論文結構分為六章,第一章序論,係研究動機及研究問題之提出,並就研究方法及研究範圍為說明及界定,最後將研究思考脈絡於論文架構中呈現。第二章先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概論加以

說明,問題之釐清,必先瞭解整個制度運作之狀況。首先介紹我國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沿革與現行制度之概況。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對於外國相似稅費之認識,亦有助於我國制度之改善,是以於本章第三部分,即針對各國相似之制度加以介紹,以作為參考。第三章,先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性質加以定性,就學理上各類公課之意義、特性及彼此差異加以說明,作為定性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基礎。然後,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性質,整理分析學理及實務之見解,並提出本文之看法。第四章主要係承續前章之論述,本文於前章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性質,綜合學理及實務之見解將之定性為「特別公課」,本章即依特別公課之特性及合法性基礎而為開展,用以檢視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

徵收作業法制是否符合形式合法性及實質正當性之要求。首先就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基本規範先為說明,然後以法律保留原則暨授權明確性原則檢驗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制是否符合法治國之要求;續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財政民主原則檢驗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制是否符合實質正當之要求。第五章部分,為本文重點內容,主要係針對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時效問題加以處理,首先以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652號判決為楔子,點出現行實務上之時效困境。然後先就公法上請求權之概念與時效制度意義及目的加以說明作為問題處理之基石。然後,進入問題核心之處理-即公法上消滅時效制度漏洞應如何填補,從公、私法二元分立之體制出發,說明公法上消

滅時效制度漏洞應如何類推適用加以填補,並以大法官釋字第474號解釋為立論,討論行政機關〈法務部、財政部、交通部等〉及行政法院關於此問題之態度。最後針對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時效問題,綜合學理及實務見解,為整體之處理。第六章部分為本文之結論,透過對本文前述五章之論述回顧,統整出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作業法制之缺失及實務運作之困境,最後提出本文之看法,冀能作為日後徵收實務之參考。

以分析層級程序法探討台灣生質酒精發展之關鍵因素

為了解決燃料稅減免的問題,作者蕭賀翔 這樣論述:

使用化石燃料作為世界能源的主要供給已證實會對環境造成傷害、亦不符合永續發展,使用替代能源已不可避免。於各種再生能源當中,生質酒精為應用最普遍之生質燃料。本研究探討發展生質酒精之先進國家的過程與政策,以及台灣目前之現況與遭遇之問題;並藉由文獻分析歸納出影響台灣生質酒精發展之因素,以分析層級程序法建構研究之三層式架構:第一層為台灣發展生質酒精之目標、第二層為經濟、技術、環境、社會、專案與政策等六構面與第三層之24項因素,進而分析出關鍵因素及其相對重要性,提出台灣生質酒精發展的建議。研究結果顯示,於第二層因素之評斷中,各界專家一致將「政策面因素」之權重列為第一,顯示政府在扶植新能源產業所扮演角色之

重要性;而「經濟面因素」則為第二,可知傳統之成本考量仍有其重要性。「環境面因素」與「技術面因素」於排名中有較大變異、「專案面因素」與「社會面因素」則居末。第三層之關鍵因素中,「對生質酒精產業提供誘因」,可針對農場、酒精工廠、煉油廠與加油站分別施以不同之政策工具,包含補貼種植能源作物、提供低利融資、所得稅、營業稅與貨物稅之減免、低價用水用電、對酒精摻配進行補貼,與立法訂定酒精汽油之標準等。「對消費者使用酒精汽油提供優惠」,則提供價差誘因、燃料稅與牌照稅之減免。而「鼓勵休耕廢耕地種植能源作物」、「企業化集團方式經營能源作物」與「酒精工廠的生產規模」方面,則規劃適宜台灣耕地特性之酒精生產規模,發展出

適合我國農業結構特性之酒精產製模式。對於「原料運輸成本」,應責成區域技術協助中心提供前處理,使原料易於運輸、加工,並且建立原料生產規範以降低「能源作物對生態環境之衝擊」。關於「訂定清潔發展機制之相關措施」,則應結合農工部門,進一步減少工業部門之二氧化碳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