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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依仁所指導 陳盈臻的 餐飲業法制之探討-以經營餐廳為中心 (2020),提出營業登記變更負責人高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餐飲管制、經營地點、場所、食品安全、從業人員、餐飲業專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陳汶津所指導 鍾名榛的 論營利事業之協⼒義務 (2019),提出因為有 營利事業、協力義務、比例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營業登記變更負責人高雄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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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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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學霸筆記書

為了解決營業登記變更負責人高雄的問題,作者林予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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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公司法,奠定良好基礎。     (三)爭點限時通:重要爭點特別以「爭點限時通」標註,迅速掌握考情趨勢!     (四)條文與實務見解導讀:書中法條與實務見解盡可能附上原文,並以黑體字方式導讀條文或實務見解的關鍵字句。     (五)筆者的話:作者以「筆者的話」專欄補充與各段內容相關的實務現況或有趣故事,讓讀者在閱讀之餘能加深記憶。     (六)有題有真相:每段重點講授完畢皆附上重要考題,包含歷屆司律、台大法研所考題與筆者自擬題,立即檢視學習效果。     (七)學說見解新穎:本書引用當今權威學者的精華之作,若能透過本書對之有初步理解,在拜讀原典時更能事半功倍、融會貫通。

餐飲業法制之探討-以經營餐廳為中心

為了解決營業登記變更負責人高雄的問題,作者陳盈臻 這樣論述:

現今餐飲業林立,充斥在大街小巷,提供民眾多種用餐選擇,然而食品安全問題在近幾年時有所聞,更有幾起較重大之事件,影響層面廣泛,嚴重影響民眾權益,損害民眾生命、健康以及財產。因此,為保障居民生活環境及健康,餐飲業之管制是必要的。我國原先對於營業登記及營業活動是統一管理,然而民國 98 年修改法規,營業登記及營業活動分開管理。目前在我國對於餐飲業是從多方面來管制,如設置地點、場所、食物還是從業人員,而不論是哪一方面,為保障民眾的權利,都必須加以管制。在地點及場所方面,係藉由都計計劃法及建築法來管制;在食品及從業人員方面細節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良好衛生管理規範準則等來管制。本文首先會介紹都市計

畫法、建築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規定,並探討針對餐飲業之部分,從中找出問題,整理出餐飲業的規範,希望能據此建立一餐飲業專法,針對餐飲業作一較完整之規範,也能讓業者更加理解。

公司法精義(十二版)

為了解決營業登記變更負責人高雄的問題,作者陳連順,黃琪媖 這樣論述:

  公司法自頒布施行以來,歷經數次修法,以2018年的修法影響最為深遠。本書初版於1996年夏天上市,此次修訂改版,除了將艱深晦澀的法律文字轉為較淺顯易懂的文字,並透過體系化的方式撰寫,以精選的歷屆申論題引導出各節重點,再輔以國家試題演練,最後提供詳解說明,增進答題的要領及方法,協助讀者迅速掌握公司法全貌。

論營利事業之協⼒義務

為了解決營業登記變更負責人高雄的問題,作者鍾名榛 這樣論述:

營利事業於每年5月必須報繳所得稅,而關於營利事業的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支配管領之範圍,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事實掌握較困難,為了貫徹稅法上之量能課稅原則,以達到公平合法課稅的目的,即課予納稅義務人提示帳簿文據等協力義務,以助稽徵機關釐清課稅事實。因此,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若未能提示帳證供其查核,稽徵機關即得依所得稅法第83條,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然而納稅義務人被賦予的協力義務,是否有違比例原則,導致營利事業負責人無法全力配合的窘境,或者若稽徵機關未遵守保密義務,是否將影響營利事業內部之營業秘密。本文將探討因協力義務的要求,對於營利事業所帶來之影

響。 稅法上之協力義務涉及憲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等概念。欲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協力義務,稽徵機關須遵守上述的憲法基本原則,且稽徵機關不得怠惰不為職權調查,而一律透由納稅義務人提供協力義務以闡明課稅事實。為了避免協力義務的濫用,本文嘗試以抽象的憲法原則為基礎,透由與實務案例的交互觀察,觀察實務上營利事業及其負責人需履行之協力義務,是否有履行上之困難,並探討相關爭議問題。期望於稅法上協力義務的制度中,能落實憲法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以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