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退稅高雄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鄭淵仲的 論地方稅欠稅執行爭議類型及其救濟途徑之探討 (2021),提出牌照稅退稅高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地方稅、行政執行、強制執行、行政救濟、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蕭文生所指導 陳雅萍的 稅法解釋函令之研究-以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為中心- (2009),提出因為有 稅捐稽徵法第28條、適用法令錯誤、解釋函令、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的重點而找出了 牌照稅退稅高雄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牌照稅退稅高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地方稅欠稅執行爭議類型及其救濟途徑之探討

為了解決牌照稅退稅高雄的問題,作者鄭淵仲 這樣論述:

地方稅收入各地政府地方財政的主要來源,主要包括有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及娛樂稅等,直接由各地方政府之稅捐稽徵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其中以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為主要稅目。然而近年來各地方政府財政困窘,將歲入預算的重責大任歸給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因此各地政府莫不致力於稅收的極大化。但地方稅大都為底冊稅,土地增值稅則為機會稅,欲靠稅務員的努力而提高稅收的空間不大,故欠稅清理即變得相對重要,而欠稅執行即為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的重要一環,亦是徵起欠稅的最有效手段。 但欠稅的執行,往往伴隨著對於人民財產的侵害,尤其是對義務人動產及不動產的查封拍賣,更是常常會造成義

務人與稅捐機關間,及義務人與執行機關即行政執行署間的利害衝突。雖依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而租稅收入乃政府為適應人民公共需要,增進人民公共福祉所必須的必要之惡,但另一方面,人民的財產權亦受憲法第15條的明文保障。因此,當人民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核課有不服之處,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提起復查,對於復查仍不服其決定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而當欠稅移送至行政執行署執行時,若執行有違法之虞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提起聲明異議;若有不當之處,可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是有侵害第三人之財產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

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上述救濟程序,均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依法可提起訴願及訴訟之權能。 本文將基於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立基下,配合作者實務上的核課及執行經驗,深入的探討實務上義務人在地方稅領域上,若遭遇稅捐機關的不當核課、不當移送、執行名義不合法或是對於行政執行署的不當執行時,甚或對於分配表之分配金額不服時,義務人所採取的相對應救濟措施,是否合理,抑或有改進的空間,學說上又有何建議。最後本文將藉由上述的研究,提出目前法令不足或矛盾之處,提出個人建議。

稅法解釋函令之研究-以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為中心-

為了解決牌照稅退稅高雄的問題,作者陳雅萍 這樣論述:

財政部為便利下級稽徵機關統一公平適用稅法規定,執行課稅事務,避免相互矛盾之行政實務出現,經常發布有關稅法之解釋函令,其數量繁多、內容繁雜,為其他行政機關難以望其項背。加以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在立法過程未充分討論之情況下,草草協商通過,致學說及實務於如何適用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產生爭議。該條文增訂至今已逾14年,經納稅義務人主張適用該條款而提起行政訴訟之案件日益增加,且鑑於解釋函令所衍生之種種疑義尚待解決,本文乃嘗試以各級行政法院之實務判決,剖析該條款於具體個案之實務運作,並就學說及實務適用上之歧異提出本文見解。 另稅法解釋函令遭大法官宣告違憲後,財政部仍以解釋函令應自大法官解釋公布日起

失效,認為違憲解釋函令於核課處分作成時仍屬有效,稽徵機關適用當時有效之法令核課稅捐,並無適用法令錯誤之情事;復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即便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亦僅得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已確定案件則不再變更,駁回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辦理退稅之申請,致生徵納雙方爭議。是本文將以大法官釋字第661號解釋為例,探討財政部限制已確定案件辦理退稅之合法性,並就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與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適用關係提出本文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