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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洪家殷所指導 陳丹的 論使用牌照稅法裁罰之正當性-以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為中心 (2013),提出牌照稅逾期補單7-11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行政秩序罰、租稅罰、納稅人權益、實質法治國原則、法體系正義、租稅罰之審查基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盛子龍所指導 劉俊麟的 使用牌照稅法之違章處罰 (2010),提出因為有 使用牌照稅法、使用牌照、違章處罰、罰鍰的重點而找出了 牌照稅逾期補單7-11的解答。

最後網站100年版稅捐稽徵法令彙編 - 第 6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15提起訴願逾期提供應納稅額半數擔保者加徵滯納金釋疑··········60 16因存款不足 ... 之起算··················71 7受贈土地依法免稅者經查未按捐贈目的使用應補稅者其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牌照稅逾期補單7-11,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使用牌照稅法裁罰之正當性-以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為中心

為了解決牌照稅逾期補單7-11的問題,作者陳丹 這樣論述:

現行使用牌照稅係按期定額核定之稅捐,就其課徵對象交通工具之登記及異動,均由交通主管機關管控及通報。對於稅捐之核課,相較於自動申報稅捐(如所得稅及營業稅)簡便,與查定課徵稅捐(如房屋稅及地價稅)相比,亦無查核困難情形。但透過統計數據分析顯示,自97年至101年度止,使用牌照稅的處罰案件數量,竟然為所有稅目罰鍰之冠。依國稅及地方稅評比,不僅勝過國稅所有稅目,更遠超過同為地方稅之各稅目。筆者於稽徵實務上亦發現,徵納雙方爭議最多,最令受處分人不服的情形為,因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致未繳納稅款而使用公共道路,並非故意逃漏稅,卻要以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然而,據此提起行政救濟之案例,

觀之行政法院判決內容,均僅就繳款書之送達效力及該條規定之形式要件為審認,與稽徵機關復查決定處分相同,未見對該法條之實質內容為論述。基於該法條規定所裁罰之案件,已占所有稅捐處罰案件最大宗,對於納稅人基本權利所造成之影響,不容忽視。是以,該法條之施行,所造成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面對高密度處罰的法網,實有探討之必要。本文將以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者為探討範圍。說明行為罰與漏稅罰、租稅罰理論、使用牌照稅體制、納稅人權益保障、實質法治國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之基本概念,並彙整行政法院裁判實務,就有關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相關案例進行歸納類型化,作為本

文釐清問題的實務基礎,再以該具體實務案例適用於該法條規定,從事詮釋、評價及檢討,並提出修法建議。

使用牌照稅法之違章處罰

為了解決牌照稅逾期補單7-11的問題,作者劉俊麟 這樣論述:

使用牌照稅之課徵方式係以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為課稅客體,並按交通工具之種類及其汽缸總排氣量之等級所劃分之稅額表,據以課徵使用牌照稅。而使用公共道路之交通工具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必需完納使用牌照稅後,始得使用公共道路,若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者,則按使用牌照稅法相關之罰則處罰,而實務主要處罰類型又以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及第31條為主。本文主要架構係分別以該三種處罰類型為主,並分章論述,整理各條項之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及有關問題,並包含實務之認定方式(以財政部函釋為主)、學說見解及實務見解等,進行整理分析。最後,歸納出在現行之實務作法及有關見解下,以法釋義學之方

式,提出本文之結論及建議。而上開三種使用牌照稅法主要之處罰類型,其各章節之內容概述如下。首先,按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並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之交通工具,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本條項之處罰性質應屬漏稅罰,並按所短漏應納稅額處以1倍之罰鍰,而該處罰規定之客觀要件為「逾期未完稅」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納稅義務人主張不知處罰規定或經濟困難等理由,在實務裁罰之認定考量上,則應再從本條項之要件及法律效果等分析探討。次之,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徵本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而本條項之處罰性質

亦屬漏稅罰。使用牌照稅法現行規定係以號牌替代之方式對使用牌照課稅,而使用牌照稅課徵並以車籍資料為主,則車籍異動對後續使用牌照稅之課稅及處罰處分,即有構成要件之效力。而關於公路監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行駛」之處分,其與稽徵機關依據本條項規定處罰,已有裁罰競合之情形。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而本條之處罰性質為行為罰,而其使用牌照移用之行為,應為危害租稅債權之危險行為而應受處罰。而現行規定係以號牌替代使用牌照之方式,交通工具號牌移用且同時該當使用牌照移用,若該行為非該當危害租稅債權之危險行為,應否仍應按本條

處罰,而公路監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亦對「牌照借供他車使用、使用他車牌照」之行為處罰,上開處罰規定,亦有裁罰競合之情形。上開使用牌照稅法主要之三種處罰規定,經分析法律要件及學理之探討,現行之實務作法及財政部有關函釋規定,應有再修正之必要,以符合使用牌照稅法之違章處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