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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芊智律師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永健寫的 法實證研究:原理、方法與應用 和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團法人台大法學基金會的 德國民法(上):總則編、債編、物權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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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南大學 教育學系教育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呂明蓁所指導 許友鄉的 民代地方服務處女性助理職場性騷擾經歷之敘事研究 (2021),提出王芊智律師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意代表、職場性騷擾、權力差距、性別平等教育。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邱玟惠所指導 洪郁茹的 論植入式醫療器材之損害賠償責任 (2021),提出因為有 醫療器材管理、植入式醫療器材、民事責任、美容醫學的重點而找出了 王芊智律師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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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王芊智律師,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實證研究:原理、方法與應用

為了解決王芊智律師的問題,作者張永健 這樣論述:

  這是中文世界第一本關注民事實體法的實證研究專書,也是第一本探討地方法院判決的實證研究專書。   從實證研究作為法學方法的角色定位出發,探索物權法、侵權法、不當得利法的實務問題,將經濟學、心理學、統計學的方法融合至法學。   本書亦給予入門者統計方法導論,並提示視覺化數據資料的具體方法。  

民代地方服務處女性助理職場性騷擾經歷之敘事研究

為了解決王芊智律師的問題,作者許友鄉 這樣論述:

自性別工作平等法通過後,職場性騷擾的受害人有了正式的保障申訴管道,但在工作上遭遇到性騷擾的受害人對於自己在工作職場受到的性別歧視或偏見,會如何因應?他們會站起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嗎?本研究以地方服務處,需要大量參與人際互動之女性助理作為主要研究對象,使用敘事研究(Narrative Research),探討其遭逢職場性騷擾經歷的處境與對策。本研究採半結構式的深度訪談,邀請五位在求學或校外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後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且於民代的地方服務處任職的女性助理暢談他們的職場性騷擾經歷與生命故事,與其一同察觀性騷擾事件的歷程,了解作為雇主的民代對助理反應遭遇性騷擾時的態度與作法與面對性騷擾事

件的反應及後續。本研究之發現如下:一、 女性助理易於參加餐會的行程遭遇性騷擾;其行為態樣有三種,以「性攻擊」的強迫、逕自、忽視被騷擾者意願的強行觸碰身體為最主要的類型,例如趁機親吻、擁抱或觸摸胸、臀等身體穩私部位;次之則為「性挑逗」的詢聊性事、暗喻穿著引人遐思,再次之則是因對女性的刻板印象及歧視產生的啐罵或批評等的「性別騷擾」。二、 女性助理傾向願意告知雇主遭遇職場性騷擾事件,儘管雇主知情後的主要態度仍為息事寧人,應對及處理的方式對女性助理的保護不足。三、 女性助理受制於組織權力結構與面對政治生態的環境運作,致使職場性騷擾發生,因擔心拒絕性騷擾遭受報復或影響日後生活,所以她們會選擇隱忍、

避而遠之,甚因工作需要與性騷擾者保持互動的正向關係。四、 女性助理肯定學校教師在性別意識的正確認知有助於學生增進性別平等意識,但也認為性別平等教育還能做的更好。關鍵字:民意代表、職場性騷擾、權力差距、性別平等教育

德國民法(上):總則編、債編、物權編

為了解決王芊智律師的問題,作者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團法人台大法學基金會 這樣論述:

  德國民法,源自1881年開始編撰,於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迄今已有百餘年歷史。世界各國及台灣民法深受其影響。1965年,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集結當時民法碩彥,翻譯德國民法,內容完整、品質優良,乃華人世界第一本翻譯德國民法著作。五十年後,2016年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再度集結台灣諸位民法學者,繼往開來,完成德國民法修訂翻譯工作,提供對德國民法有興趣的讀者參考。新修訂的重點如下:   1.收錄最新德國民法修正。   2.德中文對照。   3.修訂條文註解。   4.收錄德台、德陸民法條文對照表。   5.增訂專有詞彙索引表。  

論植入式醫療器材之損害賠償責任

為了解決王芊智律師的問題,作者洪郁茹 這樣論述:

有關醫療器材之管理,歐盟於2017年公布將以往的指令提升為法規,顯見歐盟對於醫療器材管理之重視。而我國以往係以藥事法之方式進行規範,終於在2020年公布醫療器材管理法,其係以專法之方式進行規範,並授權訂立許多規則、辦法等,可見我國亦重視醫療器材的管理。 本文之研究,係先討論歐盟、美國與我國醫療器材分級與分類,以及管理規範,藉此相互比較,可得知我國在新法實施後是否仍有欠缺的部份,並聚焦於上市後監視管理制度,以及探討使用植入式醫療器材後如果產生損害時,當事人為何者、相關的法律關係與救濟問題,以及特別是在高風險植入式醫療器材上,民眾可能都要產生不適,並透過手術取出後,才可能真正明白自

己當初到底放入何種型號、品牌的醫療器材,因此對比歐盟與美國均有法律規定需提供植入物卡予病患,而我國僅有廠商自行提供,就此為我國所欠缺的部份。 另外,我國對於美容醫學相較於以往,大眾對於其接受度越來越高,惟其仍屬於廣義的醫療行為,往往被認定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不過美容醫學具有高度商業性,再加上並無防衛性醫療問題,反而使民眾去承擔不必要的醫療風險,就此部分筆者認為仍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期待透過本研究可以更了解目前之醫療器材管理,並對於將來如要再訂立相關的法規命令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