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聯盟鏈富邦產險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富邦產險理賠電話富邦產險全面提升投保 - JNYX也說明:其它業者將同步受理。圖為富邦產險官網。(記者王孟倫翻攝) 〔記者王孟倫/臺北報導〕「保險業保全理賠聯盟鏈」已於7月1日正式上線試辦,並提供法律顧問證書,包含航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劉定基所指導 王綱的 銀行業與保險業運用雲端服務與個人資料保護之合規研究 (2021),提出理賠聯盟鏈富邦產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雲端運算、委外雲端服務、個人資料保護、金融業委外雲端服務合約、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葉啟洲、彭金隆所指導 蘇姿樺的 大數據時代下之個人資料保護—以保險業運用大型個人資料庫為討論核心 (2020),提出因為有 個人資料保護法、健保資料庫、資訊隱私權、保險法第177條之2的重點而找出了 理賠聯盟鏈富邦產險的解答。

最後網站云南最具影响力的网络媒体 - 新华网則補充:南亚·东盟 ; 品味巍山; 云南商务辉煌70年; 临沧民族频道 ; 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 品味巍山; 中国红河网 ; 中国银行 ; 干邦亚; 中国金平网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理賠聯盟鏈富邦產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銀行業與保險業運用雲端服務與個人資料保護之合規研究

為了解決理賠聯盟鏈富邦產險的問題,作者王綱 這樣論述:

雲端運算自2010年開始商業化迄今已逾10年的發展,隨著資訊技術在軟硬體方面的革新、網際網路效能提升和新興行動科技的問世,無論是在雲端服務的模式(如SaaS、PaaS、IaaS)或是架構(如公有雲、私有雲、混和雲與社群雲)上都逐漸成熟,也使雲端運算在各領域(例如:公部門、醫療、金融、物流等)的運用漸成為趨勢。銀行業與保險業在雲端運算的運用上之前多以私有雲來進行 (例如巨量資料分析、區塊鏈的智能合約、智能客服等),主因是考量法規依據與個資保護等議題,所以對於委外雲端服務大多在評估階段。2019年9月30日完成「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修訂後,銀行業與保險業在委外雲端的運

用上有較明確的法規依據。日後便可依照相關辦法中所規範的原則建立委外雲端服務的系統架構。金融機構運用雲端服務的個資保護議題除了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有關外,「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等都是需要遵守的法規規範。在委外雲端服務的運用上若要符合個資保護的相關規範,就必須在委外雲端服務的合約中訂立適當的條款。合約中對於委外雲端作業的風險控管、委託者的最終監督義務、主管機關和委託者的實地查核權力、查核方式、資料保護機制、受託者權限管理、資料儲存地點及緊急應變計

畫等都應在委外雲端服務合約中載明,以利個人資料保護的執行。本篇論文以此想法為出發點,並以目前委外雲端服務中較具規模業者的合約為討論對象,說明一般委外雲端服務合約對於相關法規的涵蓋程度。

大數據時代下之個人資料保護—以保險業運用大型個人資料庫為討論核心

為了解決理賠聯盟鏈富邦產險的問題,作者蘇姿樺 這樣論述:

當大數據時代來臨,相關新興資訊蒐集、分析技術之快速發展不僅帶動各產業之多面向發展,更是徹底改變人類之社會型態與日常生活。大數據時代下之產業發展雖透過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而創造無限之可能與價值,惟基於大數據之本質與特性亦同時對於個人資料保護面向帶來難以估計之衝擊與侵害風險,如何在時代發展下兼顧個人資料運用以及個人資料保護實為重要之議題。有鑑於保險制度之本質涉及個人資料之大量蒐集、處理、利用,保險業不論是於投保、核保、理賠等階段皆對於個人資料具大量需求性,故當面臨大數據時代所帶來之變遷,保險業如何於相關技術應用與發展下兼顧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即有相當之討論價值。故本文以保險業於大數據時代

下之個人資料相關應用與發展作為探討起始點,以保險業利用大型個人資料庫為探討核心,並分別針對健保資料庫之應用、非自然人健保資料應用平台之應用、保險法第177條之2修正條文草案所涉及之保險業大型資料庫建置等議題之可行性與合憲性進行討論與分析,藉由重新檢視我國資訊隱私權理論、我國實務判決與眾學說見解,並兼參考外國法制度後,再行針對前述議題進行爭議要點之提出以及未來發展方向之建議。結論上,本文認為傳統資訊隱私權已不足因應大數據時代下之個人資料保護需求性,故先行提出修正之資訊隱私權理論,並藉此做為前述議題之立論核心基礎。針對健保資料庫、非自然人健保資料應用平台之保險業利用,以及保險法第177條之2修正條

文草案等議題,除應確保個人資料主體之資訊自決權受保障外,另亦需考量個人資料去識別化程度之設定、保險歧視之消除、尚生存家屬之保障等面向。另針個人資料保護之整體制度設立上,本文認為除應建立個人資料保護影響評估機制、個人資料利用回饋機制外,政府方與保險業方亦應分別設立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以及專責之個人資料保護長,以確保憲法所奠定之資訊隱私權保障以及個人資料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