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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廖蕙玟所指導 郭敏慧的 論民法第四八三條之一僱用人保護義務 -以事前保護為中心 (2018),提出瑞獅613a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僱用人、保護義務、勞動保護、必要措施、履行請求權、核心理論、抗辯權、受領遲延、必要協力行為。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勞工研究所 王方所指導 曾淑麗的 我國失業保險政策發展之政經分析 (1998),提出因為有 失業保險、福利國家發展理論、社會福利的重點而找出了 瑞獅613a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瑞獅613a,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民法第四八三條之一僱用人保護義務 -以事前保護為中心

為了解決瑞獅613a的問題,作者郭敏慧 這樣論述:

本文以「論民法第 483 條之 1 僱用人保護義務-以事前保護為中心」為題。藉由參考我國民法修正時之立法資料暨德國法上之文獻,探究僱用人保護義務之立法歷程、此一契約義務之性質、義務之具體內涵暨法律效果。本文認為:我國僱用人保護義務係屬契約之從給付義務,如若認定此一義務係屬附隨義務,違反之法律效果亦不當然僅限於損害賠償之請求。再者,依據德國勞動保護法之規範內容,本文介紹僱用人於該國法上之法定基本義務暨僱用人實施勞動保護之一般原則。關於僱用人於僱傭關係與勞動派遣關係之保護義務,本文認為除派遣單位應負擔僱用人保護義務外,要派單位與派遣勞工間亦得建構一定之法律關係。而僱用人保護義務之防免範圍,僅針對

因勞務本質而生、且得以當代技術水準加以減輕或排除之危險。僱用人應如何踐行義務,則係藉由勞動保護規範與當代科技水準,確定何者為必要之保護措施。至於僱用人保護義務之範圍,應擴及至工作空間之危險、工作設備之危險、僱用人針對勞務給付之種類與方式或勞務給付之時間等所為之指示、感染之防止乃至於工作場域之調動等各類層面。關於保護義務之法律效果,本文除認為該義務具有強制性之外,受僱人於僱用人違反義務時,應具有履行請求權、拒絕提供勞務之抗辯權等具備事前保護功能之法律效果。為使受僱人得主張履行請求權,可參照德國實務之核心理論,使訴訟請求得以具體化。如受僱人就保護不足之工作狀態欲行使拒絕提供勞務之抗辯權,得類推我國

民法第264 條規定,並基於僱用人之受領遲延,依同法第 487 條,向僱用人請求報酬。

我國失業保險政策發展之政經分析

為了解決瑞獅613a的問題,作者曾淑麗 這樣論述:

論 文 摘 要 一般以為「高失業率」是促成國家機關於1999年元旦開辦失業保險的主要因素,然而從台灣歷年失業率卻可發現,除了遷台之初及現階段(1990年代末期)外,1980年前半亦曾有過與現階段一樣逼近3﹪的高失業率,然而當時卻沒有開辦失業保險,可見關於台灣失業保險之開辦,尚有其他重要影響因素。因此,筆者擬出以下兩個問題作為本文的研究問題: 1. 1980年代前半的高失業率為何「沒有」促使 國家機關開辦失業保險? 2. 1990年代後半的高失業率為何「得以」促使 國

家機關開辦失業保險? 以歷史結構法、內容分析及深度訪談等方法,運用國家福利發展理論配合政治經濟的分析,關於上述研究問題本文研究發現簡述如下: 關於1980年代前半的高失業率為何「沒有」促使國家機關開辦失業保險的問題,福利國家發展理論中的壟斷資本主義、文化決定論、擴散模型與世界政體觀、社會民主理論、國家中心論皆提供了部分的解釋。換言之,在國家機關富有社會控制意涵的社會福利做法、經濟個人主義更勝於社會公平的意識型態、缺乏國際環境壓力、勞工階級力量未形成及國家機關高度自主性等因素影響之下,1980年代前期的高失業率並未對國家機關帶來足夠的壓力以

促使其開辦失業保險。 關於1990年代後半的高失業率為何「得以」促使國家機關開辦失業保險的問題,福利國家發展理論中的工業主義邏輯、壟斷資本主義、文化決定論、社會民主論、國家中心論皆提供了部分的解釋。換言之,隨著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對失業保險的功能性需求、國家機關鞏固正當性的目的、主流或領導精英意識型態對失業保險功能的認同、勞工階級力量的逐漸茁壯、國家機關自主性的降低與制度創新等因素的影響,導致國家機關對失業保險政策的自主性降低,在面對1990年代末期的高失業率時,乃積極搶在失業保險進入立法院之前開辦。 最後,基於福利國家危機的考量,本文建議─

─目前失業保險宜先在行政命令的架構之下運作,並在各方監督之下逐步改進,以累積本國經驗(畢竟他國經驗僅能作參可之用)與相關統計資料,以作為未來立法之參考,如此才能盡量減少制度設計的「理性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