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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介山所指導 陳應交的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主體法律責任之研究 (2021),提出環保署回收獎勵金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連帶責任、一行為不二罰、廢棄物清理、狀態責任、行為責任、環保爭議處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餐旅研究所 林宜親所指導 戴乃欣的 消費者自備容器購買現煮咖啡行為意圖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自備容器、現煮咖啡、計畫行為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環保署回收獎勵金查詢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環保署回收獎勵金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主體法律責任之研究

為了解決環保署回收獎勵金查詢的問題,作者陳應交 這樣論述:

首先,從食品安全問題、生態問題、政治問題和環境問題,通過從各個層面深入分析《廢棄物清理法》的內容和實施過程及效果,本研究期望結合環境學、經濟學和法律學的範圍,增加強化我國環境保護之法律法規、法律常識和環境教育之有效性,使全世界所有公民和人類擁有一個清潔、安全、衛生的生活環境和活動空間,藉此得以繼續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尤其經濟成長與工業的發達造成廢棄物的產生是必然的製造過程之一環,企業主如何在公司治理要求下,遵守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義務,以免除法律上所負之責任,是目前每位企業主極為重要的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精神 ,現行《廢棄物清

理法》就廢棄物之清理,查立法有第11條:「一般廢棄物清理主體之規定,有關執行機關、管理機構與私人土地或建築物該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各自清理區域之責任」,第14條﹕「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處理責任」,第15條﹕「物品或包裝與容器之製造、輸入之業者或原料、輸入或製造之業者與販賣業者間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連帶責任」,第16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業者」 應依政府公告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以做為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分配使用之資源回收基金的管理制度」,第30條﹕「事業廢棄物清理委託人與受委託人間負連帶清理責任及環境改善責任」與第71條﹕「廢棄物非法棄置得由管理機關、執行機關命其限

期清除處理,由其委託人、受委託人與管理人、使用人、所有人負第二次連帶清除與改善環境之責任,逾期不為清除處理管理機關與執行機關得不經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同意,強制進入公私場所進行有關採樣、檢測、清除或處理等相關措施,由政府代為清除其清除處理費用,執行機關有權行使求償權,並於屆期不清償時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65條參照)」,重視行為責任之分辨、事業委託與受託者間之連帶責任與刑法及行政罰法之規範、闡述連帶責任範圍及所涉行為責任之管理理論、經濟法律學說、違法狀態及實務見解分析,並援引法院裁判進行個案分析,期盼透過本研究研擬妥適的立法面與執行面,改善人類生活環境以及精進廢棄物管理

制度,以達到減少廢棄物之產生與生態衛生安全平衡發展之成效,並強調生態環境、資源回收與零廢棄物之理念,以提升全民綠能觀念並適切研討出合乎民情、法理制度與良善管理之政策,強調企業社會責任之四大責任 一經濟責任、二法律責任、三倫理責任、四自由裁量責任之理論,融入國際碳權及碳稅機制應變處置方針,最終提出廢棄物清理法、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修正建議並研擬環保爭議處理法草案作為本研究之建議與結論。

消費者自備容器購買現煮咖啡行為意圖之研究

為了解決環保署回收獎勵金查詢的問題,作者戴乃欣 這樣論述:

本研究主要探討影響消費者自備容器購買現煮咖啡之行為意圖的因素,以計畫行為理論(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為基礎。本研究問卷於2018年5月2日至5月8日以便利抽樣法進行問卷調查,以曾經消費現煮咖啡的消費者為研究對象,共發放350份,有效問卷327份。本研究樣本以21~30歲未婚女性居多,職業多為服務業;以每月消費4~6杯以現煮咖啡之消費者最多,佔30.6%,主要消費店家為便利超商與連鎖咖啡專賣店,其中有54.7%的研究樣本會自備容器購買現煮咖啡。研究結果發現,「態度−功能性」、「態度−便利性」、「態度−信念」、「主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對「行為意圖」間,均有顯

著正向影響,其中以「態度−便利性」對「行為意圖」的影響效果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