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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印鑑證明申請流程教學?用途目的是?印鑑章是什麼?跟一般的 ...也說明:但是當您要辦理待貸款時,在許多文件上都需要蓋私章,如何證明這顆私章真的是您本人所蓋,而不是其他人盜刻的? 因此這時候就需要「印鑑證明」來證實印章的真實性。 申請 ...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 法律學系 鍾 秉正所指導 蔡翼全的 印鑑證明存廢問題之研究—以戶政實務為例 (2011),提出申請印鑑證明要本人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印鑑證明、職權命令、明確性原則、偽造文書、特信文書、書證、公證、地政士簽證、當事人真意表示、日本印鑑證明。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公共行政學系 施能傑所指導 紀佳伶的 電子化/網路化政府資訊內容隱私權之研究 (1999),提出因為有 電子化政府、網路化政府、資訊內容隱私權、資訊隱私權、隱私權、資訊科技、國民身份識別證卡合一、國民卡的重點而找出了 申請印鑑證明要本人嗎的解答。

最後網站委任書 (印鑑類)則補充:委任書 (印鑑類). 本人. 因. 無法親自申辦,特任 .先生(女士)代為申請下列勾選事項,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 印鑑證明. 份,印鑑證明申請目的:. □不限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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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申請印鑑證明要本人嗎,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0收錄最新試題及解析 國籍與戶政法規(含概要)[高普考/地方特考/身障特考][贈學習診斷測驗、隨書輔助教材]

為了解決申請印鑑證明要本人嗎的問題,作者郝強 這樣論述:

Get it now!!   下面問題的正確答案你知道嗎>>>   ◆國民有下列何一情事,得申請改姓? (A)同時在某一學校服務,姓名完全相同 (B)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C)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關於戶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共同生活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 (B)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 (C)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 (D)戶長親自辦理全戶遷徙登記時,因須同時換領戶內成員之國民身分證,需要有戶內成員的書面委託。   ◆甲和乙為夫妻,長年旅居日本,在臺灣未曾設戶籍,現回臺灣離婚並辦理登記,依

戶籍法規定得於何處辦理? (A)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 (B)僅得於離婚地之戶政事務所 (C)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D)內政部指定之戶政事務所。   考試重點在這裡!   戶籍法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從我們一出生即有出生登記與報戶口的義務,但報哪家戶口及何人為戶長,相繼影響的是我們就學及選舉等權利。在此以下列事件為案例:小翊認為自己才是一家之主,遂想登記為戶長,然小翊的配偶小琪卻認為自己才有權決定家中的一切事務,想以自己名義為戶長,故戶長地位是代表一戶,在同一戶成員身分應有親屬關係及尊卑先後。若住在同一戶,想遷入其他戶,此為憲法所保障人民的居住自由,惟戶政機關如何在人民遷徙自由前提下,掌

握該區域實際人口數額,仍須立法予以規範;再者,配偶身分登記,係以其有結婚登記事實予以確認。登記為對客觀事實的記載,若申請登記人所記載合法事實有所變更,得為變更或廢止登記;若申請人所為違法事實登記,則得予以撤銷登記,至於事實有所誤載得為更正登記。國民身分證亦能證明自己為中華民國人,背面有記載配偶名及父母名、戶籍所在地為何,此身分證明具有全國效力,另戶籍謄本也具有相同效力。其他申請證明文件或登記程序事項,及如何確保身分及登記真實性,更是考題頻出的範圍。   姓名為辨別一個人代表稱呼,主觀上會覺得好聽與否或認為該名字有無好的運氣,從一開始命名後其所為的第一次姓名登記,到成年使用後是否更改原本姓名,

我們都有自主決定權,但若該姓名已經涉及公益事實,則自主決定權會受到限制,諸如已受徒刑執行,因要確認本人的公益事實而不能改名,所以,何種情形得改姓或改名,及何種情形不得改姓或改名,與改姓或改名次數限制,都是考試重點。試舉下列事件為例:例如王烏圭對自己名字甚不滿意,因為別人都把他改稱烏龜,自己聽了主觀上總覺得比人地位矮了一截,就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但王烏圭仍有民事訴訟審理及刑事訴訟判決執行,此時能不能改名就不只涉及個人的自主決定自由,還涉及其他公益事實的考量。   國籍法重點則在歸化的種類,其要件為何?不能申請喪失國籍情形、擔任公職人員之國籍限制,都是考試重點。尤其當認定為中華民國的國民時,原

因為何?主管機關許可其他外國人的來臺滯留或歸化為中華民國人,其個案在臺適應性認定標準為何,此類考題頻頻出現。諸如以運動員為例,我國欲網羅籃球人才,便對留臺於我國打球之外國人詢問其歸化的意願,藉由歸化的程序來提升我國於國際籃球角逐競賽贏得獎杯的能力,此係有助於我國未來國際運動競賽得名的歸化。   本書特色在這裡!   戶籍法規是一科相當具有實用性的科目,而且也是戶政考上分發後,在工作上很重要的一個法律基礎。有鑒於此,千華特聘名師,針對高普考、地方特考編寫這部書,其特點如下:   1. 依據最新公告考試大綱精編。   2. 以章節導讀、精華重點整理及精選測驗題庫分章方式編撰。   3. 配合

考試出題的範圍與方式,並以同學們最能接受的方式,去蕪存菁。   4. 根據最新涉外民事法律相關內容,並配合本書所收錄之最新相關法規彙編。   5. 搜羅歷年相關試題之題目及解析。   準備方法在這裡!   一、法規研讀   (一)在選擇題的考題中,法條的內容必定是考試的重點。而在法條的出題方式中,大致集中於下列兩個方向:構成要件、法律效果。   (二)因此對於特定法律效果的發生,應符合那些構成要件,便往往成為考試的重點之一。例如104年普考第9題所問的申請改姓之情事,此題即需符合姓名條例第6條情事。   (三)另外法律效果部分,我們可以104年普考第23題為例:「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

,應為下列何種登記?」此即為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二、法規比較   104年高考第四題:「依現行法規定,外國人於我國境內,收養、監護、輔助、扶養之準據法,各如何適用?」此題分別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相關規定。同學們法條內容必需熟悉,始得做出完整的說明。   三、實務演練   有時出題老師會以實務方式考各位同學對於法條的理解。例如101年普考第45題,本題所舉各種實例,則需配合姓名條例第7條規定判斷之。   如前所述,戶籍法規本身是相當具有實用性之法規,因此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各位同學在日常生活中,應培養將社會訊息結合相關法條之習慣。例

如選舉前,媒體不斷播報幽靈人口遷移戶籍的新聞,此時同學便應聯想到戶籍法的相關規定。唯有將法規與生活實務結合,不但這些學科的內容會具有生命,不再枯燥乏味,同時對於釐清我們對於法條概念之差異,亦有相當助益。   作者簡介 縱橫補教界天王名師 ─ 郝強   專長:戶籍法、國籍法、地方自治、政治學   著作:   《國籍與戶政法規(含概要)》,千華數位文化   《戶籍法規大意--看這本就夠了》,千華數位文化   《戶籍法規大意焦點速成》,千華數位文化   《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考選題庫》,千華數位文化   《政治學概要考選題庫》,千華數位文化   第一篇 戶籍法規 第一章 戶

籍登記概說 第二章 身分登記 第一節 出生登記 第二節 認領登記 第三節 收養登記與終止收養登記 第四節 結婚登記 第五節 離婚登記 第六節 監護登記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第七節 死亡登記與死亡宣告登記 第八節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第三章 遷徙登記 第一節 遷徙登記概說 第二節 遷出、遷入與住址變更登記 第四章 初設戶籍登記與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 第五章 變更、更正、撤銷與廢止登記 第六章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親等關聯資料 第七章 戶口清查與教育程度查記 第八章 戶籍法規之罰則 第九章 戶政規費 第二篇 國籍法及相關法規 第一章 國籍法概論 第二章 國

籍證明 第三章 喪失國籍 第四章 撤銷喪失國籍申請 第五章 回復國籍 第六章 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三篇 姓名條例與相關法規 第一章 姓名條例 第二章 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 第四章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實例題解題之七大步驟 第二節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法規結構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一般直接管轄 第二節 一般間接管轄 第三章 連繫因素 第一節 緒論 第二節 屬人法之兩大原則 第三節 場所支配行為原則(Locus Regit Actum) 第四節 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autonomy of the parties) 第四章 其他觀念補充 第五章 分則 第一節

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第二節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第三節 死亡宣告 第四節 結婚 第五節 離婚 第六節 親子關係 第七節 監護 第八節 扶養 第九節 繼承 第十節 遺囑 第五篇 其他相關法規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國籍法 國籍法施行細則 姓名條例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戶口校正作業規定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方法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第六篇 近年試題及解析 105年身障三等 105

年身障五等 105年高考三級 105年普考 105年地特三等 105年地特四等 106年高考三級 106年普考 106年地特三等 106年地特四等 107年高考三級 107年普考 107年地特三等 107年地特四等 108年高考三級 108年普考  

印鑑證明存廢問題之研究—以戶政實務為例

為了解決申請印鑑證明要本人嗎的問題,作者蔡翼全 這樣論述:

印鑑制度為百年前日本殖民臺灣統治時期所引進留下之歷史特殊產物、制度上印鑑證明原設計運用上在契約上用以身分證明與作為證據效用。如今治權易移與政府組織改變,從原印鑑核發與使用機關為同一單位而後分工為不同單位,造成組織法上不合法;制度上原運用在不動產登記制中的日本契據制而改為我國權利登記制,亦以形式審查之印鑑證明作為實質審查的權益登記制(公告)制上佐證,形成體制上正當性不足;爾後更廢除中間之司法書士與行政書士制,讓民眾自找代書,形成社會問題。查詢近十五年來司法院判決資訊系統,以「印鑑證明」為關鍵字約有45312多筆裁判,但因印鑑證明使用,事涉親屬間爭議,為不傷彼此親情,一般多隱忍不願訴諸於法,若連

法院此冰山之一角都如此多數字,更何況其他不為人知多少之黑數。更由於社會變遷、人民教育程度提高與科技進步、犯罪偽造、民事紛爭與行政效率提昇等因素下,六十年代即有廢止印鑑證明之研議,七十年代有試辦廢止印鑑定點試辦,八十年代內政部因應研究考核委員會之行政效率單一窗口政策推動廢止印鑑,九十年代因應行政程序法法制規範印鑑登記辦法為屬職權命令影響人民權益重大,應為定期失效等要求而廢止印鑑證明,但政策失敗。後續建置指紋人貌影像建檔系統政策,期以此來辨別身分核發國民身分證、印鑑證明等,解決國民身分證久未全面換發弊端與增進效率等。但被大法官釋示違憲(釋字603號)。指紋建檔政策亦無疾而終。以致才使人再思考此廢止

印鑑證明政策法制上諸多問題與解決。釐清法制與應用上所造成之紛爭原因與影響。倘印鑑制度有保留,戶所核發印鑑證明宜落日條款方式廢止為當,應該努力研議一套可長可久替代措施,依行政法原則將權責統一,而不能再有有權無責,無權有責怪現象,把印鑑業務回歸使用機關自行建置、公證制度之擴大運用、地政士簽證等措施,建立新習慣(法制)為優先,取代不合時宜舊習慣。若選擇戶所核發印鑑,則宜採日本模式,修法提升其法律位階,並採法律保留,同時整體配套措施因應,如改發印鑑複本與防偽措施、限本人親辦與加註用途、中間者(仲介業者、地政士等)到使用印鑑證明之法制環境項著手,以防杜造成紛爭之原因產生及應對。

電子化/網路化政府資訊內容隱私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申請印鑑證明要本人嗎的問題,作者紀佳伶 這樣論述:

電子化/網路化政府是政府再造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企圖藉由政 府中各項資訊系統的使用,使行政效率提昇及行政運作更為便利,在資訊 科技引進政府公部門的同時,也產生了許多問題,如資訊貧富差距、資訊 不對稱以及資訊內容隱私權的侵害等問題,其中後者的嚴重性及廣泛性更 是前二項所不能比擬,當政府結合各項行政資訊系統以快速、便捷的提供 服務時,在運用關於民眾個人的資訊及資料上,可能產生資訊隱私權侵害 的情形。這是由於政府為了達到效率與行政便利、公共利益、國家安全或

是資訊公開等行政目標、價值,運用各項新興行政資訊系統時,忽略了考 量其他價值所產生的問題。 以往在個人資訊隱私權侵害的案例上,往往是私人間的問題,私人對 私人的侵害,但事實上此種侵害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為私人間的侵害,另 一則為政府對人民的侵害,後者的範圍及情形往往更為嚴重。因此本文擬 將焦點置於國家與政府機關,探討資訊隱私權的意涵、起源、保障基礎, 針對我國在推動電子化/網路化政府所欲追求的目標中,有哪些與民眾資 訊隱私權相互衝突,其衝突點為何,進行深入分

析,並嘗試運用四項政策 工具─技術、法律、社會及文化,建構一個安全的資訊隱私環境。首先探 討此四項政策工具的理論性內涵,並實際對照目前我國政府行政機關運用 這四項政策工具的情形,有何缺失,並嘗試提出改善建議。最後並以行政 院研考會規劃推動的國民卡計畫為例,探討政府實際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侵 害的可能性,及如何運用這些政策工具來降低侵害的產生。因此本研究的 主要研究問題即為: 1、政府在採行業務電腦化,並進一步拓展為電子化/網路化政府時,對

人民資訊隱私權侵害的可能性及型態為何? 2、人民資訊隱私權與政府引進資訊科技從事公務運作所追求的行政價 值間衝突為何? 3、如何運用四項政策工具─技術、法律、文化及社會─來調和並建構 健全的資訊隱私環境? 在主要問題之下,次要研究問題則有: 1、資訊隱私權的意涵為何? 2、資訊隱私權的保障基礎為何? 3、我國政府行政機關實際運用四項政策工具保障民眾資訊隱私權的現 況如何? 各章節內容要點概

說如下: 第壹章 緒論:旨在闡述本研究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限 制、研究方法與流程、研究架構及相關重要名詞釋義。 第貳章 資訊隱私權與行政價值間的衝擊:其中先對資訊隱私權此一 概念從事文獻檢閱,瞭解其目前學術及實務發展狀況,之後 探討其意涵、保障基礎、侵害型態等,最後並針對政府機關 引進資訊科技時所欲追求的目標、價值與資訊隱私權間的衝 突進行深入分析。 第參章至

第伍章屬於本研究的主要架構,分別探討建構健全資訊隱私環境的四項政策工具。 第參章 建構安全資訊隱私環境之技術面保障:探討保障資訊隱私的 可行技術,主要分三部分來說明,使用者認證機制與防火 牆、加密技術以及數位簽章與公開金鑰認證機構。 第肆章 建構安全資訊隱私環境之法律面保障:探討相關的法律規 定,主要分為二部分,分別為各國相關法律規範及國際組織 保障新趨勢。 第伍章 建構安全資訊隱私環境之其他層面保障

:主要探討文化面及 社會面的保障,文化面即公務人員資訊倫理文化之培養;社 會面則為外部保障監督機制的設置。 第陸章 我國安全資訊隱私環境之現況分析:針對上述三章的討論內 容,分析我國實際應用情形,並指出其問題所在。 第柒章 個案分析:以國民卡專案計畫為例,針對其所引發的一些資 訊隱私權爭議進行分析,並且嘗試提出運用上述四項政策工 具加以改善的建議。 第捌章 結論與建議

:內容包含研究發現、研究建議以及後續研究建 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