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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所指導 曾俊凱的 無線通訊頻譜使用之法律權責探析 (2015),提出盜用ncc證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無線通訊、頻譜、刑事訴訟法。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刑事警察研究所 廖有祿所指導 劉心玫的 臺灣地區網路釣魚之偵防研究 (2014),提出因為有 網路釣魚、釣魚網站、社交工程的重點而找出了 盜用ncc證號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盜用ncc證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無線通訊頻譜使用之法律權責探析

為了解決盜用ncc證號的問題,作者曾俊凱 這樣論述:

無線通訊技術日新月異,頻譜各式用途蓬勃發展,為人們帶來生活的便利,卻也產生許多新型態的法律爭議。刑法方面,本文探討現行法令與科技現況,提出若再發生電磁波攻擊事件,偵查機關應如何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之規定主動偵辦。因我國司法實務界並非將電磁波視為能量,故本文針對刑法公共危險罪章提出若干修訂意見,包括第177條,第187-2條,以及第187-3條,希望使我國刑法與現實科學現況更加一致,並滿足新型態科學犯罪偵查之需要。在公法與民法方面,本文將實務議題分為基地台管理、地下電台管制、以及電信服務消費議題三類。首先將公法與民法在電磁波頻譜方面有關的法律內容與實務問題做文獻收集與整理,並將收錄若干相關問

題方面學者所提出的建議方案。基地台管理方面,目前我國電信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均有相關規定,NCC依據電信法授權所制定的行政規則更是數量眾多。本文收集文獻介紹基地台抗爭問題的現況與原因,並找出相關規管法律解釋造成此問題之法規原因為何,進而提出解決之道的建議。本文主張,對於電信法中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對於基地台設置的同意權應予限縮於微型基地台,否則有違憲法與行政法的比例原則或最小手段原則,並具體主張因應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於民國100年10月的決議內容,基地台管制以及其他電磁波安全之相關法規應該進行全面修訂,以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的眾多爭議事件的發生。地下電台管制方面,本文從歷史角度分

析主管機關對於地下電台問題的處置經過,並介紹目前NCC正進行中的第十一梯次無線廣播電台釋照進行過程。本文並指出現行關於無線廣播執照釋照措施與相關規管辦法正是造成過去地下電台業者抱怨申請不到使用執照的問題根源,並提出法規修訂意見希望解決此一社會各界廣泛重視的言論自由議題。關於電信消費爭議問題,本文先由NCC行政規則分析造成目前信號涵蓋率不佳的原因,並提出修訂意見,希望同時解決無線通信訊號品質不良及基地台住戶抗議事件頻傳的問題。而針對電信帳單引起的許多爭議事件,本文主張修訂電信法及根據法律授權增訂行政規則,規定電信業者須兼顧便利性與安全性,區分消費者為商務型或是經濟型之用戶,以不同方式簽訂消費契約

,從締約前即事先考慮可能發生的爭議事件,才能有效減少日後發生爭議事件!本文針對無線通訊頻譜使用各面向提出許多法規修訂建議,其精神主要在於,希望各通訊應用領域從規畫階段就先擬定適當的規管辦法,才能避免日後疲於奔命解決各種抗議抗爭事件。所以主張,刑法預先針對電磁波攻擊問題規範相關條文;基地台在設置及開台前系統審驗階段,即應訂立周延的行政規則要求業者考慮選址地點與信號品質;無線廣播執照釋出前即應思考造成業者無法發聲的民怨從何而來;明確要求電信業者在與消費者締約前即應了解客戶考量為何,在締約階段即確保客戶有受到完整資訊內容告知,了解該契約確實是消費者真正需要,以期有效降低長年居高不下的電信消費者抗議事

件數目。

臺灣地區網路釣魚之偵防研究

為了解決盜用ncc證號的問題,作者劉心玫 這樣論述:

網際網路與通訊科技的發達,加上智慧型手機的普及,人與人之間的溝通交流已不再受空間的侷限。正因通訊便利,使得以欺騙人類為主的釣魚網址透過網際網路通訊工具更加氾濫,讓使用者陷於錯誤而向加害者交付自己的機敏資料做為犯罪使用,本研究針對臺灣地區網路釣魚之犯罪進行研究,以期提供未來偵查相關案件時做為參考。本研究採案例研究與深度訪談的質性分析方法,透過蒐集臺灣警方偵辦過的網路釣魚案件並對有經驗之偵查人員進行訪談,彙整出案例的網路釣魚釣餌類型、散布手法並進而歸納出臺灣網路釣魚犯罪可分為偽冒企業網站、成立虛假網站以及散布惡意程式連結等三種型態;亦從訪談偵查人員分析了解實務上網路釣魚案件偵辦現況,以及此類案件

共同遇到的偵查困難為境外來源與受害事證無法串聯;另由網路釣魚犯罪偵查、防制與未來研究等三方面提出有效對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