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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監理服務網行動版-燃料使用費查詢及繳納也說明:貼心提醒:. 「本項服務僅提供【汽燃費】線上繳費,非屬4月份開徵之【牌照稅】!」 「 ...

國立臺北大學 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 李育明所指導 陳奕翔的 臺灣電動機車生命週期成本分析 (2017),提出監理服務網牌照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動機車、生命週期成本分析、健康影響評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廖義銘所指導 葉彥伶的 行政部門以類推適用填補立法漏洞之法律政策分析—從我國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時效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個案探討 (2007),提出因為有 法律政策、消滅時效、公法上請求權、行政程序法、汽車燃料使用費、類推適用、行政函釋、民法時效的重點而找出了 監理服務網牌照稅的解答。

最後網站義務人未繳稅費、罰鍰等宣導事項則補充:一、滯欠牌照稅、未繳燃料費,應加徵滯納金、處罰鍰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 用之規定如下: ... 1、監理服務網App 查詢或上網至監理服務網首頁>汽機車>燃料費>汽燃.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監理服務網牌照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臺灣電動機車生命週期成本分析

為了解決監理服務網牌照稅的問題,作者陳奕翔 這樣論述:

本研究應用生命週期成本分析,探討於生命週期內的使用階段,傳統機車與電動機車需要花費的相關成本,蒐集傳統機車與電動機車各項成本花費,並將目前電動機車相關稅費免徵以及購車補貼納入考量,在相同使用壽命內,傳統機車每年平均花費成本約為13,509元,電動機車每年平均花費成本約為14,230至15,930元;傳統機車每公里花費成本約為2.8元,電動機車每公里平均花費成本約為2.95至3.31元。但考量未來電動機車推動相關政策措施停止,並考量目前電動機車的使用壽命、持有電動機車所需要花費的成本以及電動機車技術和性能上不確定性,綜合以上原因,可能影響消費者購買電動機車意願。並且本研究評估更換電動機車對於人

民健康影響及其經濟價值結果,以臺北市和高雄市為研究範圍,更換電動機車對於臺北市人民平均餘命增加約為47天,臺北市人民死亡風險降低經濟價值約為123億元;更換電動機車對於高雄市人民平均餘命增加約為92天,高雄市人民死亡風險降低經濟價值約為828億元。

行政部門以類推適用填補立法漏洞之法律政策分析—從我國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時效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個案探討

為了解決監理服務網牌照稅的問題,作者葉彥伶 這樣論述:

本論文研製之目的係以法律政策學之角度去在探討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類推適用民法15年之爭議問題,並以我國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個案去探討。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為國家之政策,其係以獲得的收入填補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之經費費用,並不以執行公共任務的收入為目的。但在公路法與其授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辦法中並未規定行政部門徵收期間之時效為何?依民國90年1月1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也僅規定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所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為5年,但是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法無明文,在法無明文而實務上亟需解決此社會問題之情況下,行政部門發揮行

政立法之功能,以行政函釋統一行政部門之見解,但其卻以類推適用民法15年之消滅時效為解釋內容,由行政函釋執行之效果觀之,可以發現人民不滿行政部門之函釋內容,產生更多質疑,人民無法預期行政部門之行政函釋將立法者之意旨區分為行政程序法施行前與施行後,分別作不同之解釋。而時效制度攸關公益,本文將以法律政策學之角度分別以法律之研擬、法律之制定以及法律之執行之架構去分析之,如何能在兼顧人民權益與充實國庫收入之間,兩者取得平衡點,避免輕重失衡,將是本文所欲研究之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