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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寫的 基金 和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林岱樺,馬文君,陳清秀,吳威志,周志杰,李建忠,李永然,陳贈吉,施展的 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社區發展協會常見問答 - 嘉義縣社會局也說明:社區發展協會的協會組織章程如不符時宜需修改或新增? 一、依人民團體法第27條之規定,於會員大會提案,並經出席人數2/3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中信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方嘉麟所指導 陳言博的 以風險基礎方法建構公司實質受益人制度 (2020),提出社會團體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司、實質受益、實質控制、最終受益、風險評估、風險為基礎方法、洗錢防制、打擊資恐、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認識客戶、客戶盡職調查、借名登記、名義股東、名義董事、無記名股票、股權信託、透明、問責。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王文杰所指導 劉彥君的 中國大陸民法總則民事主體研究-以法人分類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民法總則、法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的重點而找出了 社會團體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人民團體法 - gitelestreillages.fr則補充:人民团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是指由国家组织成立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中华民国法律中,则是属于《人民团体法》所规范、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社會團體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基金

為了解決社會團體法的問題,作者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這樣論述:

本書採用「編年史」的手法全景展現了中國基金業20余年的發展歷史,全書共分九章,以基金業制度建設、改革開放、探索創新等重要事件為坐標節點,採訪了諸多歷史事件中的關鍵人物,豐富充實了事件背景和人物細節,描述了行業從起步探索到規範化發展,再到與國際金融市場逐漸接軌、不斷走向成熟的發展歷程,在中國資本市場近40年的歷史長卷中,勾勒出中國基金業的生長路徑。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成立於2012年6月6日,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國務院批准,在國家民政部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是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接受中國證監會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社會團體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以風險基礎方法建構公司實質受益人制度

為了解決社會團體法的問題,作者陳言博 這樣論述:

公司組織為當前人類經濟社會中最主要的活動主體,也是為數最多的資本載體。由於其具有法人格及財產獨立與資產分隔之特性,不法份子往往容易透過公司隱匿其身分及/或所從事的不法活動。國際組織與主要國家於近年以來逐漸著重強化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制度。其關鍵之一即為公司實質受益人透明化之制度。本研究以風險為基礎之方法為出發點,檢視我國公司組織在洗錢防制上之內生弱點與外部威脅;介紹並參考在洗錢防制思維下,對公司實質受益人透明化制度之國際規範與有關國家立法例所採取立法模式進行比較分析,歸納出高標準且良善之公司實質受益人透明化法制應有之特點。再深入檢視我國現有公司法制之有關議題與挑戰後,本研究反思我國在2018年

公司法關於實質受益人透明化之立法初衷與其成形之現實,大膽提出修法建議,認為應制定一步到位與國際接軌,兼具得彈性施行之公司實質受益人透明化法制。完善的公司透明化法制將不僅僅有助於我國防制洗錢之制度,更可減少交易成本,增進商業之交易效率,更是良善經商環境之基石。

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

為了解決社會團體法的問題,作者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林岱樺,馬文君,陳清秀,吳威志,周志杰,李建忠,李永然,陳贈吉,施展 這樣論述:

  《宗教基本法》該不該制定?該法真的凌駕於憲法之上嗎?世界各國對宗教團體的態度如何?為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彰顯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立國」精神,本書邀請多名立法委員,以及宗教界、學術界、司法實務界人士,針對《宗教基本法》與「宗教自由」等相關議題,撰文進行討論。細述為何要制定《宗教基本法》、世界各國有關宗教團體的立法例、《宗教基本法》未來制定方向,讓我國成為華人社會中保障宗教自由法制的典範! 作者簡介 釋淨耀 法師   中國佛教會理事長、新北市佛教會理事長、中華民國宗教與和平協進會理事長、土城慈法禪寺暨台北普賢講堂住持 釋法藏 法師   台

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釋宏安 法師   台灣佛教總會理事長、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副理事長 釋普暉 法師   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理事長 釋見引 法師   台灣佛教總會秘書長、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秘書長 林岱樺 立委   中華民國第5-9屆高雄市第四選舉區立法委員 馬文君 立委   中華民國第7-9屆南投縣第一選舉區立法委員 李建忠 法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庭長   陳清秀 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吳威志 教授   中國青年救國團研究發展委員會執行長、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周志杰 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教

授兼兩岸與華人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 李永然 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陳贈吉 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施展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政治經濟學碩士生   王序 李序   第一章宗教基本法保障宗教自由 我國應優先制定《宗教基本法》/釋淨耀法師 《宗教基本法》──一部適用的宗教相關法案/釋宏安法師 先完成《宗教基本法》的立法,再談《宗教團體法》/釋普暉法師 《宗教基本法》應先完成立法/釋見引法師 論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釋法藏法師 一、前言:宗教是國家最重要的文化心

靈資產 二、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在宗教自由人權上的相關規定 三、我國制定《宗教基本法》之必要性 四、何謂《宗教基本法》 五、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基本原則 六、制定《宗教基本法》的目的與價值 七、我國制定《宗教基本法》之迫切性 八、結論:呼籲與展望 為何要推動《宗教基本法》?/林岱樺立法委員 前言 推動契機 宗教自由值得保護的理由 《宗教基本法》體現的幾個重要原則介紹 立法期許 看見《宗教基本法》立法曙光/馬文君立法委員 前言 宗教立法的必要性 宗教是台灣瑰寶,也是人民心靈的守護者 國內漠視宗教用地問題 宗教財務屬於隱私權的範圍,應受保護 遺產繼承問題,屢成廟產訟爭的導火線 減(滅)香、封爐爭

議的癥結問題 內政部屢次立法草案失敗原因 宗教界自發性的立法草案 以立法專業角度審視《宗教基本法》 結語 《宗教基本法》是落實,而非凌駕《憲法》/李建忠法官 呼應兩公約非獨創   第二章宗教自由與宗教人權 《憲法》保障的宗教平等與自由基本權/吳威志教授 一、前言 二、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之理由 三、《宗教基本法》的訴求 四、宗教基本法的內容 五、結語   第三章宗教基本法未來展望 我國《宗教法》的合適走向!/李永然律師 壹、前言 貳、我國《憲法》保障信仰宗教自由……等基本權 參、《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保障信仰宗教自由 肆、《宗教保障基本法》宜包含之內容 伍、立法院目前的《宗教基本法》草

案可先予以簡化;其餘條文可於 《宗教團體法》再行討論制定 陸、結語 我國宗教用地與宗教建築的問題與檢討/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一、前言 二、我國宗教用地與宗教建築面臨的問題 三、問題產生的原因 四、現行相關法規中的解決方式 五、建議的解決方案 六、結語 「宗教教育」應導入中小學義務教育之課程/陳清秀教授 一、問題之提出 二、《憲法》人格權之保障,要求法律制度之設計,應確保每個國民實 現其人格圓滿發展之自由權利 三、人人有權接觸獲得「生命智慧」(法身慧命)之權利 四、宗教教育之制度性保障,才能積極落實憲法保障人格權之自由 五、宗教教育納入基礎教育,屬於人格道德教育之一環,才能培養國民 健全人格

,保障人民追求圓滿人生目標,提升國民人文素養 六、歐洲國家國民義務教育導入宗教教育之具體作法 七、教育體制保障國民不信仰宗教自由之具體作法:宗教教育之自由選擇 八、國民教育剝奪人民接觸學習獲得生命智慧之自由權利,應屬違憲 九、結語 美日宗教團體管理制度之比較分析/周志杰教授、施展 一、前言 二、美、日宗教制度發展背景 三、美、日對宗教團體的管理方式 四、美、日宗教管理上之異同 五、結語 「宗教自由的覺醒」週年回顧與未來展望/釋玄定法師 因緣際會 宗教法律的難產 宗教自由覺醒的開啟 宗教自由覺醒的重點工作 宗教自由覺醒的發聲 《宗教基本法》草案起草 以《宗教基本法》草案統整宗教法律 我參加美國宗

教自由會議的省思 期待與建議   附錄   附錄一憲法及大法官解釋有關宗教自由之規定 附錄二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 附錄三《監督寺廟條例》條文全文 附錄四財團法人法第75條及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 附錄五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附錄六內政部民國106年版《宗教團體法》草案 附錄七宗教團體民國106年11月19日聯合版《宗教基本法》草案(初稿) 附錄八台灣宗教聯合會民國107年11月15日版《宗教基本法》草案 附錄九2018年立法院王金平前院長等三十六位主委連署提案版《宗教基本法》   王序   永然兄和許多宗教界領導者和學者、律師共同彙整研

提出《宗教基本法》的立法建議,為求草案內容公平周延務實可行,永然律師曾多次費心邀商社會各界賢達,整合各界不同的觀點進行討論,實在值得欽佩讚嘆!   《宗教基本法》草案是一個關係整體宗教界長期永續發展的重要法案;也是政府對於整個宗教政策的理念與態度的定位,代表一個進步祥和國家的宏觀表現。   歷年來,官方、學界、宗教界及關心宗教立法之各界人士,對於宗教立法之必要性,與內容規範的公平合理性,迭有不同意見,宗教事務的課題,多年來在國內立法上,一直產生不少歧見。根本原因是全民對於宗教的定位與價值觀無法達成共識所致,導致對於宗教界的課題認知與處理方案產生許多的爭議。因此,《宗教基本法》的立法目的,本

身除應以國際上認同的普世價值為參據與依歸外,亦應以融合國內各界的目標與理念為宗旨。《宗教基本法》的立法精神,主要在維護信仰自由、宗教自主與國家法令制度的平衡,内容主張應該整體揭示一個國家全民對於宗教政策的原則性及綱領性的認同與宣示。   《宗教基本法》的訂定,是「客觀中性的」,是「融合整體的」,也是「長遠永續的」,《宗教基本法》的訂定,是對所有的民眾,無關乎政黨、族群、性別,乃至信仰之差異,總體含納一切教徒與非教徒的利益,對國家、社會、民眾的整體利益與生命的成長都應該有正向貢獻力!   當前社會各界對於法案內容仍有不同的看法與回響,值得大家再好好地審視與溝通。期盼未來各界都能抱持永續利他的

動機與思維,融合超越兩端的思維與誤解,在國際認同的普世價值上建立共識,彼此在利益全體民眾的共同目標下,持續作好理性和諧討論,廣泛交換意見!期盼經過大家的理性討論,去異存同,能獲致完整可行的最佳方案!   《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一書跨越了宗教、僧俗、專業,融合了各界的想法,永然兄將相關研究與建議彙整付梓,可以供各界參考,有很重要的貢獻,樂為之序。 王金平 序於西元2018年(民國107年)11月27日 李序   民國106年6月間,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合計有五十九條條文;但由於草案行政管制密度太高,有違反《憲法》第13條、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8條的疑慮,引發

宗教界與社會各界的強烈反對。後續因為環保署又提出「減香」政策,各宗教團體更聯合在民國106年7月23日發起「史上最大科、眾神上凱道」的陳情抗議行動,表達對於政府政策的不滿,並且捍衛「宗教信仰自由」。   我國規範「人民團體」的法規,我國原先僅有《人民團體法》,而宗教團體也適用該法的規定。但由各種人民團體性質不同,應該方別立法規定,因此後續又制定《政黨法》,行政院也已提出《社會團體法》草案。由於宗教團體涉及《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因此也應當單獨制定《宗教團體法》。因此,從民國90年以來,內政部曾經提出諸多版本的《宗教團體法》草案;然而,每當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往往都被

質疑有違反《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8條的疑慮,而遭到宗教界及人權團體的反對,直到去年仍是如此。所幸內政部見到社會大眾與宗教界對於《宗教團體法》草案仍有異議,遂從善如流,緩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   另一方面,在內政部推動《宗教團體法》立法的同時,宗教界也慢慢出現我國應先制定《宗教基本法》,以確立「宗教自由」保障的聲音。終於在民國107年,由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先生與其他36位立法委員提案連署《宗教基本法》草案,進入立法院審議。不過,後續因為有少數未參與連署的立法委員對《宗教基本法》草案部分條文仍有疑義,部分民間團體也出現反對制定《宗教基本法》的聲

音,為了避免影響九合一地方選舉,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遂決定先暫緩審議。   然而,不論立法過程是否順利,我國確實需要一部《宗教基本法》,將我國《憲法》第7條及第13條、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及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意旨明文化,藉此具體保障人民的「宗教自由」不受侵害。事實上,王前院長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在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以前,社會各界都可以針對草案條文內容進行廣泛討論,萬萬不宜基於特定的立場而全盤予以反對,以期社會大眾最終能救《宗教基本法》草案內容達成共識。   針對制定《宗教基本法》及草案內容等相關議題,永然文化已經邀請學術界、宗教界、法律界等相關人士撰文討論,

陸續出版《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與《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兩本專書。本次有幸再度邀請多名立法委員,以及宗教界、學術界、司法實務界人士,針對《宗教基本法》與「宗教自由」等相關議題,再次撰文進行討論;同時也感謝長期關心我國宗教自由法制發展的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先生,為本書惠賜序文。   希望本書可以拋磚引玉,促進社會各界理性討論《宗教基本法》草案的條文,並且期待立法院儘速完成《宗教基本法》的立法工作,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彰顯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立國」精神,並且成為華人社會中保障宗教自由法

制的典範!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兼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李永然律師

中國大陸民法總則民事主體研究-以法人分類為中心

為了解決社會團體法的問題,作者劉彥君 這樣論述:

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是中國大陸《民法總則》法人分類與其他域外法典比較最具中國特色之處。中國大陸《民法總則》2017年10月1日施行,而《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年修訂,就已率先明確以營利或非營利作為民辦教育機構分類,可見中國官方決心,就是在《民法總則》延續以「營利」和「非營利」作法人制度第一層分類,在民法上取得改革民事組織的法源依據。重點在改革要求社會上民事主體的身分角色定位明確,不允許某些組織既營利又不納稅,同時享受公共福利待遇。 總之,中國大陸社會組織改革的最終目標是確立社會組織的三種基本形態: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和國家的公權力組織。可見,《民法總則》中的法人並非按照組織

形式、內部結構、財產結構劃分,而是依據其功能進行劃分,中國大陸立法者採用此種分類方法是為了與中國大陸社會組織改革目標、管理目標保持一致,是故,無論反對意見多強烈,都難以動搖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分類方法。 《民法總則》雖然增加了一節「特別法人」,但並不影響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基礎劃分。中國大陸立法上不欲承認私法人和公法人的劃分。理由在於,以事業單位為例,它屬於公法人抑或私法人?其成立的依據是公法抑或私法?毫無疑問,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作為法人並非依照民法的規定設立,而是依據特別法律設定,且需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性質為國有,又有營利又有提供公共服務,或參與監管,性質五花八門,此為「中國特色

」。 中國大陸立法機關顯認脫離中國大陸社會現狀僅純理論照搬德、日立法並不可取,將無限墊高執法成本。因此,中國大陸《民法總則》第3章增加了第4節「特別法人」的規定,將機關法人納入其中,這已無疑是學理上公法人的概念。但民法典中的私法人合理分類只應植基對法人「事物本質」認識下,法人的「本質」應為貫徹私法而將自然人之人格概念轉用於社會組織體的結果,不只是政策或財政劃分工具,這非僅是決定著法人概念的形成,同樣也會決定法人基本分類模式。私法人分類基本標準應是作為私法主體在私法自治理念下團體自治或自由處分財產為基本原則,而現今法理上最符合這標準的分類即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也最能貫徹提取「公因式」之民

法典總則編要求。其他的分類標準也只能在這標準下以歸納性的分類方式,再建構若干次級類型,例如營利性法人與非營利性法人。 管見以為,選擇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這一立法分類模式,主要優點是可以對民法上組織立基在統一的法人的名義下進行分類,不僅可對民事組織體系的建立有利,而且還有利於創立開放的民事主體制度。在中國社會和經濟改革中,法人制度應是「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搖籃,而非規範的博物館。但既然立法上已選擇營利與非營利作法人作第一層分類,至少應參酌學者呼籲與施行後實踐中已發生之問題,在中國大陸2020年將《民法總則》轉變成民法典總則編時可作適度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