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 公證 條款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租賃契約 公證 條款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文瑞寫的 住宅租賃契約:理論與實務教戰手冊(二版) 和荷米斯的 這是一本民法關鍵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還款協議書樣本英文- 2023 - another.pw也說明:例如,如果您租用辦公室,您和您的房東將成為租賃契約的當事·清償協議書為(下稱甲方)與(下稱乙方)間借貸事宜,就清償條件達成合意,並約定條款如下: 甲方於乙方於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馮善詮的 船舶強制執行之研究 (2021),提出租賃契約 公證 條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船舶、扣押、拍賣、強制執行、對人訴訟、對物訴訟、海事請求、北京草案、海事優先權、船舶抵押權、船舶留置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劉姿汝所指導 許家瑋的 從消費者保護法探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 (2019),提出因為有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消費關係、消費者保護法、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重點而找出了 租賃契約 公證 條款的解答。

最後網站房客欠租又賴著不走!專家:花小錢辦這道手續,輕鬆解決問題則補充:一,在簽約當事人及租約條款方面:經公證之租約有專業公證人為雙方把關,房東、房客資格均會作適當的審查,同時審核各項契約條款,內容較符合公平正義原則;而未經公證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租賃契約 公證 條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住宅租賃契約:理論與實務教戰手冊(二版)

為了解決租賃契約 公證 條款的問題,作者楊文瑞 這樣論述: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施行。當年筆者旋以10餘年執業經驗及法律專業背景,於民國108年7月推出本書第一版,隨著租賃住宅市場迅速受到重視,筆者於母校東海大學法律系兼課教學住宅租賃法律課程;以及於臺中市及苗栗縣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班授課。教學經驗跨足理論及實務界。筆者亦同時將過去的經營模式快速轉化為租賃條例時代下可順暢運行的租賃住宅經營模式。     今,本書第二版新增租賃條例施行逾4年所帶來的新市場秩序、教學心得、實務管理技巧,字數新增近萬字。適合房東、房客、租賃住宅服務業、不動產經紀業及法律專業人士閱讀,提供常見的租賃契約解讀及糾紛處理的實務經驗及

法律依據,希望能持續成為租賃住宅市場的實用工具書。

租賃契約 公證 條款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60612TVBS+三立+民視+年代 惡房客擅改裝潢 房東控屋成廢墟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fRUvH8hmj7Y

TVBS─吳欣倫、陳儒桓
三立─游家瑋、張哲豪
民視─李宜庭、陳奎宏
年代─王國霖、葉怡瑩

受訪─陳泰源

以下是TVBS記者的新聞稿……↓

台北一名房東指控,以一個月1萬的租金租給房客2個月,疑似雙方租賃契約沒溝通好發生糾紛,房客不但沒繳房租、破壞屋內樣貌,人還跑了,氣得房東準備提告,並上網po文提醒其他人要多加留意。

把房子租給房客,但天花板支架居然全被掀開、挖空,牆壁本來釘上的木板同樣慘遭破壞,就連油漆也全剝落,門鎖也直接毀了,比較房屋原來的樣貌,本來的電視櫃支架,板子全垮,這讓房東看傻了眼,拿手機拍照存證。

投訴房東:「你來的現況就是這樣子,你不可以住一陣子住1個月就跟我要求這個、要求那個。」

遭指控破壞的租屋處位在台北的惠安街,這名房東以一個月1萬2的租金,租了2個月給張姓房客,他氣的在網路上po文,說對方欠租2個月,房子被破壞,簽契約時留的電話也是空號,要找也找不到人,氣的po網,提醒其他房東小心注意,房仲說租屋前除了白紙黑字,其實也可以把契約拿去公證。

房仲陳泰源:「原則上要收足2個月的押金,因為有的時候房客他可能把家具、家電弄壞了,或者是屋況可能有些瑕疵、牆壁弄髒,我們都可以不用跟房客多要錢。」

房仲也建議,出租之前盡量把房客身分、背景問仔細,多給自己一分保障,這回把房子出租全被拆光光,房東也到派出所備案提告,呼籲對方趕緊出面說清楚,給個交代。

TVBS新聞網址→http://news.tvbs.com.tw/life/news-658495/
--
以下是民視記者的新聞稿……↓

租屋引發糾紛!1名房東上網發文控訴,遇上惡房客,擅自將他房子的大門拆掉,並藉口說要更改裝潢,索討將近3萬元的裝潢費,住到第3個月時更沒繳租金直接落跑,甚至將鐵門灌膠,房子被拆的亂七八糟,相當惡劣。而房仲建議,最好兩方簽約前說清楚,才能顧到雙方權益。

記者vs.蕭姓屋主:「他這個都把我破壞,門都給你弄壞了喔,連這個門框都把我弄壞你看。」

一打開大門,屋子裡殘破不堪,不只大門門框被拆掉,露出鋼釘,櫃子也被毀了,整個傾斜,牆壁木板脫落,天花板被挖空,床、沙發、書桌家具全移位,如同廢墟。更扯的是,竟然連鐵門也被灌膠。

記者vs.蕭姓屋主:「這個門是昨天他把我上膠,我請師傅重新換的。」

附近鄰居:「我看是住1對父女,爸爸平常看起來還好。」

好好的一間房子租出去,卻被房客弄成這副模樣,對比一下先前屋況,電視櫃跟置物櫃,都完好掛在牆上,現在卻是慘不忍睹。房東氣得上網控訴,以1個月1萬2千元的價格,將房子租給1名張姓房客,對方自稱是木工,將2道門換掉,7千元換門費,要求房東從租金扣,接著索討裝潢費2萬8千元,沒想到房客拖到第3個月,租金沒付,人就跑了,還大搞破壞。而房仲業者則提醒,如果房客要求改裝,簽約前最好說清楚、講明白。

房仲業者陳泰源:「一般租賃合約上面都會寫說,退屋的時候要恢復原狀,那如果說有特殊條款,比如說他的電視機比較大台,他希望可以在牆壁上打洞,可以讓我的電視機可以裝上去,或者是我想要有自己的裝潢,這個就是事先白紙黑字寫清楚。」

遇到惡房客,實在無奈。不管是房東,還是房客,為了雙方權益,多一道手續,多一份保障。而目前這名蕭姓房東,也已經報警處理,並打算對這名張姓房客,提出毀損告訴。(民視新聞李宜庭、陳奎宏台北報導)

新聞網址→http://news.ftv.com.tw/NewsContent.aspx?ntype=class&sno=2016612S02M1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50442653

船舶強制執行之研究

為了解決租賃契約 公證 條款的問題,作者馮善詮 這樣論述:

船舶本質上為動產,但因造價高昂、體積龐大、須經登記,因而具有不動產性格。在商業使用中係作為運送工具,常於世界各港口間移動,當面臨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船舶之使用受到限制,影響船舶所有人、相關權利人及旅客、貨物所有人利害甚鉅。基此,國際海事會議、國際海事組織、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暨發展委員會,權衡各方利益積極制定國際海事公約,維護海上秩序。各國亦因應國情需求訂定船舶執行特別法規,以作為船舶執行之依據。我國強制執行法雖定有船舶執行章節,但多數準用不動產執行程序,產生諸多與船舶特性不相符合之情形。在查封階段,須耗費過多時間確認船舶所有人及使用人,影響執行時效,且無再次扣押制度之設

計。於拍賣階段,除現行船舶鑑價方式不合適、無法展示船舶及拍賣公告期間過短外,更無防堵惡意競買之機制,與欠缺國外應買者友善獲悉拍賣訊息之管道。復因船舶權利人權利之行使與失權效果規定有所不足,致生船舶權利於拍定後是否消滅之疑義。不僅如此,因海商法與強制執行法,於不同時間、參考不同國際公約進行修正,導致海事優先權之行使與船舶假扣押相互矛盾、牴觸之情形。基此,船舶執行法制有檢討之必要。是本文參考歷次船舶扣押公約、海事優先權及抵押權公約之規定,與英、美等航運國家之法制與司法實務見解,及集海事訴訟、船舶執行大成之中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相關規定,提出我國宜兼採對物訴訟制度以克服執行困境、建構再次扣押船舶制度

、船舶拍賣程序應以船舶特性為制定考量、執行方法應與時俱進等建議,期可供日後法律修正暨實務運作之參考。另正在討論之北京草案,係處理船舶司法出售後,國際間是否承認其效力之問題,雖屬草案階段,但仍值得關注,我國應對之亦應有提前佈局之規劃。

這是一本民法關鍵實務

為了解決租賃契約 公證 條款的問題,作者荷米斯 這樣論述:

  這是一本考前必備的實務錦囊   有了這本,   國家考試的答題即戰力將大幅提升!   有了這本,   您就可以遨遊民法,直至金榜題名!   重點收錄   大法官釋字   最高法院判例   最高法院判決   民事庭會議決議   具參考價值之重要判決   國考科目眾多,懂得善用工具才能發揮最大效率,本書就民法各編章中所涉及之考點依序為考生們蒐集了相關重要實務見解並說明其意旨。     此外,當有與實務見解持不同意見之學者看法時,亦同時整理其中,讓各位考生能迅速掌握目前實務見解與學者看法,以豐富答題內容。

從消費者保護法探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

為了解決租賃契約 公證 條款的問題,作者許家瑋 這樣論述:

住宅租賃法制在民國(下同)105年以前,僅有民法及土地法有相關規定,相較於不動產買賣,在過去長期以來是被政府較忽視的一塊。一直到104年惡房東張淑晶事件的新聞報導,其以極不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坑殺房客的行徑引發舉國譁然,隨後有關各種惡房東及惡房客的新聞如雨後春筍般接連爆出,住宅租賃的議題開始受到注意。而近年來,都市地區的房價高漲,許多民眾無法負擔買房的成本,住宅租賃的需求日漸增高,居住正義的議題隨之興起,人民迫切希望政府介入住宅租賃市場的呼聲愈來愈高。實務上,住宅租賃契約大多是定型化契約,由出租人單方面擬定或提出。有關定型化契約,我國民法第247條之1及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二節皆有規範。消費

者保護法第17條更以授權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方式,建立了一套法律效力極大的行政管制體系,雖然其是否有過度侵害契約自由的疑慮,目前尚無定論,但不可否認的是,消費者保護法透過此套管制機制確實較周全地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是否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涉及住宅租賃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內政部在105年制定公布「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試圖將大部分的住宅租賃關係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的範圍作規範,以保障承租人權益。惟過去實務上,長期以來較傾向認定住宅租賃關係非屬消費關係,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因此前開規定公布後,住宅租賃關係

在何種情形下是消費關係,可以適用前開規定,演變成實務上爭論不休的議題。又內政部於106年制定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該條例以是否具消費關係將住宅租賃關係分為二種,具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非具消費關係者,適用該條授權主管機關另行制定「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惟究竟如何判斷住宅租賃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仍無統一的標準,實務上甚至呈現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幾乎完全相反的見解。故本文主題之一在於探討住宅租賃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透過對實務上行政機關內部資料及司法判決的整理,試圖對此議題提出看法與建議。而因住宅租賃契約大多是以定型化契約的形式呈現,故對於定型化契約的性質與規範亦是本文

討論的重點之一。誠如上述,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定型化契約之行政規制,是否有過度侵害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現行制度是否有可以在改善的地方?本文皆會作詳盡的討論。此外,我國住宅租賃法制,過去僅有民法及土地法的基本規定,但隨著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的介入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制定,各個法規的適用對象不盡相同卻又有彼此重疊之處,我國住宅租賃法制演變得愈來愈複雜。故本文以法令制定的時間線為介紹順序,依序介紹民法、土地法、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令(即有關住宅租賃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內容,以期能對我國住宅租賃法制的全貌有相當的了解。最後,筆者統計了105年至108

年我國行政院消費爭議申訴系統中的資料,住宅租賃相關爭議中,有關「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問題」、「租約終止或期滿,出租人未返還全額押金問題」及「修繕問題」類型的爭議,數量為前三名。故針對此三個議題再加上之前所述之住宅租賃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的問題,本文將作議題討論與司法案例研析,並對實務上常發生的住宅租賃問題提出相關建議。綜上,本文試圖透過對學說文獻及實務判決的整理與分析,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出發,探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並呈現我國目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相關法制上及實務上遇到的問題,對這些問題提出修法建議,以期能使我國住宅租賃法制更加健全,切實保障住宅租賃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

實現居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