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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范建得所指導 黃筱蘋的 美國《清潔空氣法》管制溫室氣體模式 之評析與借鏡 (2012),提出空污申報教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清潔空氣法、溫室氣體管制、彈性機制、空氣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王勁力所指導 陸玲君的 由美國法發展趨論我國溫室氣體納入空氣汙染管制之法律爭議 (2012),提出因為有 溫室氣體、全球暖化、清潔空氣法、空氣污染防制法、京都議定書的重點而找出了 空污申報教學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空污申報教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美國《清潔空氣法》管制溫室氣體模式 之評析與借鏡

為了解決空污申報教學的問題,作者黃筱蘋 這樣論述:

隨著國際氣候變遷談判趨勢,《京都議定書》已經於今年(2012年)十一月底第十八屆締約國大會確定進入第二承諾期,自其通過、生效以來已經過了十來年,國際上已日漸發展出因應京都機制較為完善的減排與誘因機制,惟由於國際特殊地位,我國卻仍然被排除這場國際活動之外,僅能以自願性減碳的方式展現我國決心;加上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法》仍未通過的情形下,環保署於今年五月將六種溫室氣體公告為空氣污染物,期望透過《空氣污染防制法》的架構作為溫室氣體減量法過關前的銜接橋樑。以《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溫室氣體之作法是否妥適,本文希望從現有法制的規範討論溫室氣體的管制。同時考量到美國即使身為全球排放大國,卻從未簽署《京都議定

書》,其地位與立場其實和我國相同的情況下,其於溫室氣體管制的制度設計實值得作為我國法制修改、政策擬定的參考。本文撰寫過程採文獻分析與比較法,分為管制與誘因措施兩部分,首先針對美國《清潔空氣法》(Clean Air Act)進行管制溫室氣體的法制政策設計作介紹,再與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現有架構作對照,進行兩國法規、政策之研究;除了檢視我國其他既有法規外,亦提出《空氣污染防制法》目前的不足與困境,並希冀透過建議的提出,供作政府單位政策擬定的參考。

由美國法發展趨論我國溫室氣體納入空氣汙染管制之法律爭議

為了解決空污申報教學的問題,作者陸玲君 這樣論述:

在20世紀,全球平均接近地面的大氣層溫度上升了攝氏0.6度。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小組從過去五十年的觀察發現,氣候變遷很可能是由人類活動所造成。全球氣溫上升的影響,使海平面上升和降水模式產生變化,而暖化可能造成的威脅,如更頻繁發生的極端天氣事件,包括熱浪,乾旱和暴雨,海洋酸化,物種滅絕等。當前世代對環境災害的恐懼使人們開始呼籲全球減少碳排放,各國紛紛提出減緩與調適之作為,希冀能解決氣候暖化之問題。1997年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會員國通過了京都議定書,課與工業化國家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義務,並約定議定書在2005年強制生效。 美國曾經簽署京都議定書卻未送交參議院進行批准程序,原因就在於美國國

內政治因素與企業反彈。但是民間團體意識到全球暖化的威脅,於是向美國環保署請求管制溫室氣體,但遭到拒絕,最後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環保署有管制溫室氣體的作為義務。然而因為國內立法程序的不順利,於是美國環保署率先於2009年公告以清潔空氣法管制溫室氣體。我國和美國面臨相同的立法困境,所以在2012年也將溫室氣體納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的管制客體。我國引進美國的管制模式造成國內輿論譁然,因為從兩國的法律體系、立法程序以及相關的名詞定義皆有所不同,所以本文欲分析比較兩國的立法體系,釐清這種由行政機關主導的公告是否逾越立法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