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費免繳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空污費繳費新制超商繳費好便利@ 澎湖日報 - 隨意窩也說明:環保局表示,原繳交之固定源空污費,需由公私場所憑繳費6聯單至台灣銀行、台北 ... 場所於申報空污費時,可利用此項服務申繳空污費,並就近於場所附近繳納即可,免於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洪瑞敏的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2021),提出空污費免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費、特別公課、揮發性有機物、申報不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環境工程學系所 盧重興所指導 江洋龔的 土石加工業排放粒狀污染物的空污費與防制措施成本效益評估 (2018),提出因為有 土石加工業、空氣污染防制費、粒狀污染物、防制措施成本、成本效益分析的重點而找出了 空污費免繳的解答。

最後網站環署預告修正空污費收費辦法-焦點 - HiNet生活誌- 中華電信則補充:環保署為簡政便民,預告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增訂最低申報門檻,規劃排放量每季低於十公斤的免申報門檻,估計約有二千多家列管公私場所可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空污費免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為了解決空污費免繳的問題,作者洪瑞敏 這樣論述:

「空氣污染防制法」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及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乃於民國81年2月修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並在民國91年10月配合政府推動行政作業電子化,開始事業單位進行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網路申報電子化作業,但此措施也導致部分不肖業者未誠實申報及蓄意短繳空污費的問題。而此行為不僅可能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等規定,並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得利罪嫌。而其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因目前法令條文規定的內容有疑義,導致現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追繳2倍的排放量的空氣污染防制費的性質有所爭議。本研究採取包括有「文獻

分析法」、「法釋義學」、「案例研究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探討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所涉及之法律責任,從空氣污染法第54條的立法沿革切入,並再以刑事司法觀點重新思考問題,以釐清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對於空污費申報不實的刑事處罰的規範架構與刑法之競合,進一步討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空污費追繳辦法中空污費的屬性,再就達新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案件的法院判決案例進行評析。本文建議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須優先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規定咎責,並藉以連結對於公司法人的連帶處罰,且檢察機關實不宜另以刑法第339條的普通刑事責任咎責為佳。

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因公私場所有「以不正方法短漏報課徵空污費相關資料」行為,遂直接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或「費率」乘以2倍課徵「空氣污染費用」,此處空氣污染費用課徵1 倍或2 倍的差異,此係採「有無違反核實申報空氣污染費計算有關之資料」作為其費率區別標準,此做法已超出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以「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乘以「收費費率」所核定的「空氣污染費用」1倍的部分,可知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其性質上已並非完全屬於環境特別公課,而具有行政處罰性質。在刑事上沒收不法利得的本質與「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追繳的空污費係屬相同標的,故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刑事法院與行政機關應本於行政效率擇一辦理,並

避免重複處分。且因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優先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咎責,應適用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即應遵守「過度禁止原則」,因此刑事沒收不應超過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的5年內應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最後,就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徵以來的相關數據統計結果顯示,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確實對改善粒狀污染物(TSP)、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等空氣污染物的濃度有正面的效果趨勢,說明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立法理由及目的並無不符。但若就實質效益而言,數據顯示當不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時,除粒狀污染物(TSP) 的年平均濃度以外,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的空氣污染物均已可以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

的空氣品質標準,則以改善污染物排放的立法動機是否合宜,則值得商榷。但因為既有統計資料並無法各別區分不同污染物徵收的空污費金額,而以總空污費進行統計分析,可能無法全部反映實際徵收空污費對空氣污染物改善的效果,但針對這樣的疑義則需要行政機關提出更完整的數據統計釐清。

土石加工業排放粒狀污染物的空污費與防制措施成本效益評估

為了解決空污費免繳的問題,作者江洋龔 這樣論述:

為減少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改善國內空氣品質,環保署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對非營建之固定污染源開徵粒狀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粒狀污染物空污費依各行業製程之污染源、接駁點、堆置場係數及其防制措施控制效率計算粒狀污染物排放量。本研究係針對南投縣內土石加工業粒狀污染物排放量分析、推估空污費繳納金額、各項防制措施設置及操作維護成本及控制效率,評估各種防制措施成本及空污費減量效益,以期作為相關產業防制措施選用及後讀研究之參考。本研究分析結果顯示,土石加工業粒狀污染物主要來源為堆置區,約佔總排放量98%,而防制措施方面,成本效益最佳者為自動灑水措施,設置成本14.47元/立方公尺、每季維

護及操作成本0.8元/立方公尺,每季粒狀物空污費可減免101.93元/立方公尺,於操作後約12.6天(0.14季)可達損益點。防制措施採灑水措施、擋風牆及封閉式建築物隨操作時間增加,成本效益亦逐漸提高,而採噴灑化學穩定藥劑、覆蓋防塵網、覆蓋防塵布等控制措施者因操作操作成本遠高於空污費須繳納費用,除特殊情況下設備損益皆無法達到平衡。另於研究過程中發現,現階段空污費徵收制度砂石採取、碎解作業程序之污染源排放係數過低,在採行及未採行控制措施下粒狀物排放量均位於三級費率,失去經濟誘因。另針對粒狀污染物防制措施,目前尚未有明確操作條件規範,建議未來可修法增列,以確保該項防制措施應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