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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洪瑞敏的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2021),提出空污費管制編號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費、特別公課、揮發性有機物、申報不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環境工程研究所在職專班 李崇德所指導 林永欽的 瀝青混凝土拌合廠污染特性與暴露評估 (2015),提出因為有 瀝青混凝土拌合廠、瀝青混凝土拌合污染物排放因子、瀝青混凝土拌合污染擴散模擬、瀝青混凝土拌合異味擴散、瀝青混凝土拌合健康風險評估的重點而找出了 空污費管制編號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中市營建工程空污費線上申報系統則補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將於111年11月1日起修正. 2022-06-24「臺中市營建工程空污費申報委託書」版本修正; 2021-04-01營建工地於空品不良應變時可參考取用水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空污費管制編號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為了解決空污費管制編號查詢的問題,作者洪瑞敏 這樣論述:

「空氣污染防制法」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及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乃於民國81年2月修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並在民國91年10月配合政府推動行政作業電子化,開始事業單位進行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網路申報電子化作業,但此措施也導致部分不肖業者未誠實申報及蓄意短繳空污費的問題。而此行為不僅可能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等規定,並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得利罪嫌。而其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因目前法令條文規定的內容有疑義,導致現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追繳2倍的排放量的空氣污染防制費的性質有所爭議。本研究採取包括有「文獻

分析法」、「法釋義學」、「案例研究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探討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所涉及之法律責任,從空氣污染法第54條的立法沿革切入,並再以刑事司法觀點重新思考問題,以釐清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對於空污費申報不實的刑事處罰的規範架構與刑法之競合,進一步討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空污費追繳辦法中空污費的屬性,再就達新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案件的法院判決案例進行評析。本文建議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須優先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規定咎責,並藉以連結對於公司法人的連帶處罰,且檢察機關實不宜另以刑法第339條的普通刑事責任咎責為佳。

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因公私場所有「以不正方法短漏報課徵空污費相關資料」行為,遂直接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或「費率」乘以2倍課徵「空氣污染費用」,此處空氣污染費用課徵1 倍或2 倍的差異,此係採「有無違反核實申報空氣污染費計算有關之資料」作為其費率區別標準,此做法已超出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以「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乘以「收費費率」所核定的「空氣污染費用」1倍的部分,可知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其性質上已並非完全屬於環境特別公課,而具有行政處罰性質。在刑事上沒收不法利得的本質與「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追繳的空污費係屬相同標的,故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刑事法院與行政機關應本於行政效率擇一辦理,並

避免重複處分。且因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優先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咎責,應適用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即應遵守「過度禁止原則」,因此刑事沒收不應超過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的5年內應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最後,就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徵以來的相關數據統計結果顯示,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確實對改善粒狀污染物(TSP)、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等空氣污染物的濃度有正面的效果趨勢,說明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立法理由及目的並無不符。但若就實質效益而言,數據顯示當不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時,除粒狀污染物(TSP) 的年平均濃度以外,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的空氣污染物均已可以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

的空氣品質標準,則以改善污染物排放的立法動機是否合宜,則值得商榷。但因為既有統計資料並無法各別區分不同污染物徵收的空污費金額,而以總空污費進行統計分析,可能無法全部反映實際徵收空污費對空氣污染物改善的效果,但針對這樣的疑義則需要行政機關提出更完整的數據統計釐清。

瀝青混凝土拌合廠污染特性與暴露評估

為了解決空污費管制編號查詢的問題,作者林永欽 這樣論述:

瀝青混凝土拌合廠(瀝青拌合廠)經常是居民陳情異味及揚塵公害對象,本研究從污染源、受體及模式模擬三個方面探討瀝青拌合廠污染特性及暴露風險評估。當燃燒六號重油進行砂石乾燥的廢氣,經旋風分離器與袋式集塵器串聯處理後粒狀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的排放因子分別為0.0146公斤/公噸(砂石)、4.5669公斤/公秉(重油)、4.5701公斤/公秉(重油);採用天然氣為燃料經旋風分離器與袋式集塵器串聯的粒狀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因子則分別為0.0236公斤/公噸(砂石)、1.1763公斤/千立方公尺(天然氣)、1.2080公斤/千立方公尺(天然氣)、0.0193公斤/公噸(砂石)。瀝青刨

除料如以重油為燃料進行乾燥的廢氣,其粒狀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因子分別為0.0128公斤/公噸(再生骨材)、3.8319公斤/公秉(重油)、2.9797公斤/公秉(重油);以天然氣為燃料排放因子則依序分別為0.0066公斤/公噸(再生骨材)、0.9781公斤/千立方公尺(天然氣)、0.9871公斤/千立方公尺(天然氣)及0.2925公斤/公噸(再生骨材)。  當燃料用六號重油改為天然氣,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的排放減量,以新料乾燥時分別為85.3%、95.7%;以瀝青刨除料乾燥則為69.4%、92.3%。比較將重油改用天然氣燃料成本差以及空污費減徵的單位產能成本減少新台幣2.3元/公噸(成本降

低約0.12%)。刨除料乾燥以天然氣燃料產生廢氣經旋風分離器與尾氣燃燒室串聯處理後的揮發性有機物及異味削減率分別為53.8%、92.4%,由兩者削減效率不等顯示異味來源並非全由揮發性有機物所貢獻。瀝青刨除料乾燥以重油為燃料產生廢氣,經旋風分離器及尾氣燃燒串聯,廢氣中PAHs去除效率僅為18.67%,甚至部份PAHs成份出口濃度大於廢氣入口,主因是尾氣燃燒使用重油反而造成PAHs增加。本研究有兩廠製程相似且使用相同燃料時,排放因子的差異百分比範圍為-6.8%~60.6%,因此以它廠排放因子推估自廠排放量可能造成大誤差。  以ISC(Industrial Source Complex)模擬A工廠到

達三個選定人口密集點的TSP、PM10、PM2.5、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與背景濃度加成後濃度分別為TSP 43.37~44.13 μg/m3、PM10 36.88~36.99 μg/m3、PM2.5 18.50~18.50 μg/m3、硫氧化物6.3~6.74 ppb、氮氧化物26.96~27.88 ppb,以上濃度都未超過我國環境空氣品質標準。TSP最大落地濃度發生位置距離A工廠大門120公尺,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則為1161公尺。  以A工廠排放管道異味達標準值的2000模擬三個選定人口密集點不同樓層異味,濃度範圍分別為1.65 ~12.67、2.04~19.79、1.84~16.18,且分別

在20、16、18樓的異味濃度已大於10,使民眾明顯感受A廠異味,顯示雖然當工廠已將廢氣處理至符合異味標準時,仍有遭民眾陳情的可能。異味濃度最大值發生位置距離大門約63公尺,高度75公尺處(相當25層樓)。最後,本研究關切瀝青混凝土拌合過程以天然氣為燃料排放的苯吡(Benzo(a)Pyrine, BaP)健康風險,經推算在三個選定人口密集點居民暴露族群苯吡(BaP)終生致癌風險分別為2.08×10-5、8.91×10-6、3.96×10-6,屬於一般可接受風險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