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 費 免 繳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空污 費 免 繳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學孔,張馨文,陳雅雯寫的 綠色交通 慢活‧友善‧永續:以人為本的運輸環境,讓城市更流暢、生活更精采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洪瑞敏的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2021),提出空污 費 免 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費、特別公課、揮發性有機物、申報不實。

而第二篇論文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介山所指導 陳應交的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主體法律責任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連帶責任、一行為不二罰、廢棄物清理、狀態責任、行為責任、環保爭議處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空污 費 免 繳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空污 費 免 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綠色交通 慢活‧友善‧永續:以人為本的運輸環境,讓城市更流暢、生活更精采

為了解決空污 費 免 繳的問題,作者張學孔,張馨文,陳雅雯 這樣論述:

  綠色交通   新潮流‧新生活風格   綠色交通Green Transport:以環境永續發展為基礎,所打造的低污染或零污染運輸環境。包括使用再生能源的公共運輸,或以步行、單車為主的運輸方式等等……。   當世界城市競相在宜居城市的排名上較勁,其關鍵的因素之一,就是它的公共運輸、步行與單車為主的慢行空間市占率的程度,這些城市大致有一半以上的居民,不依賴小汽車而都是靠公共運輸和慢行到達他們想去的地方。因此便捷的移動影響了城市宜居的條件。   本書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告訴大家綠色交通的概念,以及想要成為綠色交通城市應該具備的關鍵策略,需打造城市友善的慢行空間,且必須以新技術、

新能源、新概念做為推手,才能擘畫出理想的城市交通藍圖。   《綠色交通:慢活‧友善‧永續》中提供許多國外城市在邁向此目標的作法與範例,做為台灣城市的借鏡。而台灣也藉由朝向低碳家園的同時,逐步構築了自己綠色交通的模樣,致力成為宜居城市的高雄市,在捷運通車後,一步一步提供便捷的公共運輸與慢行空間,打造屬於高雄的綠色交通。   Part1觀念篇【朝向永續與人本的綠色交通】   Part2策略篇【綠色交通都市的關鍵策略】   Part3慢行篇【友善的慢行交通環境】   Part4創新篇【新技術、新能源、新概念,綠色交通好行】   Part5實踐篇【台灣實踐‧高雄經驗】 本書特色

  一、深入淺出闡述「綠色交通」的概念—— 一種新時代潮流   當慢活已成為人們對生活最強烈的渴望,綠色交通正是以此對人、對環境最友善的態度,它是一種健康生活風格的建立,更是時代的潮流。   回歸到以人為本的思維,對環境永續的態度與作法,才是真正可長可久的路,世界潮流近數十年來的反思,新生活型態的崛起,新的移動型式也正逐漸被接納中。   二、以使用者角度來書寫,將綠色交通轉換為生活意象   隨著雲端技術的成熟、巨集數據運算能力的提升,將來,智慧型運輸方案即時為你精算出各種通行方式,出門不必上網查,只要將手機輸入你的起迄點,聰明的運算軟體自然會提供各類資訊給你。   三、省錢的創新

作法   除了自行車可以共享之外,電動汽車是目前最流行的共享概念,過去流行於美國大學生畢業後第二優先的買車夢,在三十年後的現在也被智慧型手機所取代──需要用車時用手機蒐尋附近提供車輛租借服務的地方。這些轉變都代表著小汽車從過去的「擁有者」漸漸轉為「聰明使用者」,我們不需要為了短暫使用而買輛小汽車,當有需求時在短時間內即可「找到」小汽車,租車比自己買車還划算。   四、提供創新的運輸服務構想   交通服務也可以客製化!針對人口少、偏遠的地區,或者身障群族、行動不便的老者,「民眾提出預約或申請,業者才發班車」,由大量供給的大眾運輸服務轉化為客製化的公共運輸服務。公共資源適當的運用也是可以滿

足弱勢族群的需求。   五、綠色城市的精采典範   歐美城市為了減少碳排,早於十多年前積極改善交通所衍生的環境問題,積極建構完善的公共運輸、闢建自行車專用道、打造舒適的步行空間,如蘇黎世沒有公共運輸到不了的地方、溫哥華的自行車上陸下海到哪都行、日本的行人最大,許多精彩的城市案例均在本書一一呈現。   六、台灣城市的實踐作為   台灣許多城市積極興建公共運輸系統、打造公共自行車系統、闢建自行車道等,也是一步步邁向綠色交通的目標。曾被評選為亞洲最適合騎乘自行車城市第三名的高雄市,是全台最早建置自行車道的高雄,且闢建最長的自行車道,象徵城市美學的輕軌電車也開始動工,從工業城市努力邁向低碳

宜居的城市,不僅在產業上進行調整,更針對交通建構低碳的路網。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為了解決空污 費 免 繳的問題,作者洪瑞敏 這樣論述:

「空氣污染防制法」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及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乃於民國81年2月修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並在民國91年10月配合政府推動行政作業電子化,開始事業單位進行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網路申報電子化作業,但此措施也導致部分不肖業者未誠實申報及蓄意短繳空污費的問題。而此行為不僅可能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等規定,並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得利罪嫌。而其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因目前法令條文規定的內容有疑義,導致現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追繳2倍的排放量的空氣污染防制費的性質有所爭議。本研究採取包括有「文獻

分析法」、「法釋義學」、「案例研究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探討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所涉及之法律責任,從空氣污染法第54條的立法沿革切入,並再以刑事司法觀點重新思考問題,以釐清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對於空污費申報不實的刑事處罰的規範架構與刑法之競合,進一步討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空污費追繳辦法中空污費的屬性,再就達新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案件的法院判決案例進行評析。本文建議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須優先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規定咎責,並藉以連結對於公司法人的連帶處罰,且檢察機關實不宜另以刑法第339條的普通刑事責任咎責為佳。

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因公私場所有「以不正方法短漏報課徵空污費相關資料」行為,遂直接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或「費率」乘以2倍課徵「空氣污染費用」,此處空氣污染費用課徵1 倍或2 倍的差異,此係採「有無違反核實申報空氣污染費計算有關之資料」作為其費率區別標準,此做法已超出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以「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乘以「收費費率」所核定的「空氣污染費用」1倍的部分,可知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其性質上已並非完全屬於環境特別公課,而具有行政處罰性質。在刑事上沒收不法利得的本質與「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追繳的空污費係屬相同標的,故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刑事法院與行政機關應本於行政效率擇一辦理,並

避免重複處分。且因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優先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咎責,應適用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即應遵守「過度禁止原則」,因此刑事沒收不應超過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的5年內應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最後,就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徵以來的相關數據統計結果顯示,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確實對改善粒狀污染物(TSP)、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等空氣污染物的濃度有正面的效果趨勢,說明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立法理由及目的並無不符。但若就實質效益而言,數據顯示當不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時,除粒狀污染物(TSP) 的年平均濃度以外,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的空氣污染物均已可以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

的空氣品質標準,則以改善污染物排放的立法動機是否合宜,則值得商榷。但因為既有統計資料並無法各別區分不同污染物徵收的空污費金額,而以總空污費進行統計分析,可能無法全部反映實際徵收空污費對空氣污染物改善的效果,但針對這樣的疑義則需要行政機關提出更完整的數據統計釐清。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主體法律責任之研究

為了解決空污 費 免 繳的問題,作者陳應交 這樣論述:

首先,從食品安全問題、生態問題、政治問題和環境問題,通過從各個層面深入分析《廢棄物清理法》的內容和實施過程及效果,本研究期望結合環境學、經濟學和法律學的範圍,增加強化我國環境保護之法律法規、法律常識和環境教育之有效性,使全世界所有公民和人類擁有一個清潔、安全、衛生的生活環境和活動空間,藉此得以繼續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尤其經濟成長與工業的發達造成廢棄物的產生是必然的製造過程之一環,企業主如何在公司治理要求下,遵守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義務,以免除法律上所負之責任,是目前每位企業主極為重要的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精神 ,現行《廢棄物清

理法》就廢棄物之清理,查立法有第11條:「一般廢棄物清理主體之規定,有關執行機關、管理機構與私人土地或建築物該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各自清理區域之責任」,第14條﹕「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處理責任」,第15條﹕「物品或包裝與容器之製造、輸入之業者或原料、輸入或製造之業者與販賣業者間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連帶責任」,第16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業者」 應依政府公告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以做為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分配使用之資源回收基金的管理制度」,第30條﹕「事業廢棄物清理委託人與受委託人間負連帶清理責任及環境改善責任」與第71條﹕「廢棄物非法棄置得由管理機關、執行機關命其限

期清除處理,由其委託人、受委託人與管理人、使用人、所有人負第二次連帶清除與改善環境之責任,逾期不為清除處理管理機關與執行機關得不經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同意,強制進入公私場所進行有關採樣、檢測、清除或處理等相關措施,由政府代為清除其清除處理費用,執行機關有權行使求償權,並於屆期不清償時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65條參照)」,重視行為責任之分辨、事業委託與受託者間之連帶責任與刑法及行政罰法之規範、闡述連帶責任範圍及所涉行為責任之管理理論、經濟法律學說、違法狀態及實務見解分析,並援引法院裁判進行個案分析,期盼透過本研究研擬妥適的立法面與執行面,改善人類生活環境以及精進廢棄物管理

制度,以達到減少廢棄物之產生與生態衛生安全平衡發展之成效,並強調生態環境、資源回收與零廢棄物之理念,以提升全民綠能觀念並適切研討出合乎民情、法理制度與良善管理之政策,強調企業社會責任之四大責任 一經濟責任、二法律責任、三倫理責任、四自由裁量責任之理論,融入國際碳權及碳稅機制應變處置方針,最終提出廢棄物清理法、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修正建議並研擬環保爭議處理法草案作為本研究之建議與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