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損失險新光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冷眼集/法律爭議程序迴避高院「聰明」 - 聯合報也說明:新光 三越神鬼樓管詐1.4億一審判22年二審撤銷這項改判 ... 若故意與過失、搶奪與強盜,法官心證或許不容動搖,然若竊盜卻認定殺人罪,明顯違情誖理有所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洸岳所指導 胡伯安的 公寓大廈駐衛保全服務契約之研究 ─以對居住者造成損害之賠償責任根據的檢討為中心 (2014),提出竊盜損失險新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全服務契約、免責條款、保全業法第15條、民法第293條、不可分債權、個別區分所有權人、住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 周百隆所指導 何長欣的 基層理賠人員對操守風險認知差異之研究-以台灣南部地區產物保險業為例 (2012),提出因為有 產物保險業、理賠人員、操守風險、認知差異的重點而找出了 竊盜損失險新光的解答。

最後網站新光車體險則補充:除了認識上述的四種車險(強制險、車體損失險、竊盜險、第三人責任險)外,想要更保障自己以及愛車,不得不認識可以搭配它們一起投保的附加條款,my83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竊盜損失險新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寓大廈駐衛保全服務契約之研究 ─以對居住者造成損害之賠償責任根據的檢討為中心

為了解決竊盜損失險新光的問題,作者胡伯安 這樣論述:

本文以「公寓大廈駐衛保全服務契約」為題,探討保全人員失職致社區住戶受到人身或財物的損害時,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等「居住者」,是否得對保全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第五章「造成損害之原因的類型與責任根據」,依住戶損害發生之原因,可分為三節,分別為「因第三人侵入造成損害」、「因保全人員自身行為造成損害」、「因災害造成損害」。在「因第三人侵入造成損害」的案例中,本文又從債務不履行責任、侵權責任、消保法服務責任而為檢討。而探討債務不履行時,就必須與第三章契約當事人的問題綜合觀之。 保全服務契約之當事人的認定,實務見解不一,本文認為存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與保全公司之間。此處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乃

指社區每一個區分所有權人而言,但就此一契約之法律關係應適用民法第293條不可分債權之規定。因此,個別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對保全公司主張契約上請求權,但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以下之規定、消保法第7條第3項、保全業法第15條第2項等規定而為請求。 其中,保全業法第15條第2項是一無過失責任的規定,但請求主體限於「委任人」,即具備契約關係的區分所有權人,至於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住戶,例如承租人,則不得據此規定而為請求。未來修法時,應於保全業法第15條第2項委任人後增訂「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文字,使居住於社區之住戶均得依此一規定請求保全業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層理賠人員對操守風險認知差異之研究-以台灣南部地區產物保險業為例

為了解決竊盜損失險新光的問題,作者何長欣 這樣論述:

本文主要探討理賠人員之操守風險認知對懲戒原則的相關性,並運用多變量分析來探討理賠人員之操守風險認知及基本資料是否影響懲戒原則期望。透過問卷調查的方式,經由因素分析後得到「滿意程度與工作成就」及「工作質量與時間配置」等二個理賠基本認知構面與「制度層面與操守規範」及「自制能力與道德風險」、「公司文化與同儕效應」、「心理壓力與所得效果」等四個操守風險認知因素構面,更再次運用因素分析得為「外在環境因素」及「職務特性因素」兩個懲戒原則因素構面。研究結果顯示理賠人員之部份基本資料變項會造成理賠人員操守風險認知之差異;最終由典型相關分析中可得知當理賠人員的操守風險認知程度愈高,對公司法令遵循與懲戒原則的程

度就愈高。